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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各自管的時代來臨 P.56

夫妻財產各自管的時代來臨 P.56

夫妻財產制是婚姻關係法的一環,為順應潮流變遷,夫妻財產制也經過三度修正,直到去年六月才正式確立夫妻名下的財產各自擁有管理、處分權,夫妻關係也正式進入義務同擔、權利共享的「所得分配制」時代。

當夫妻雙方彼此感情、關係未生變之際,很少人會去注意到彼此財產的歸屬,一旦情了緣盡時,有無時間爭取自己的權益,以及自己夠不夠冷靜,才是「感情不在,錢還在」的關鍵。

一位中年婦女某天來找律師尤美女,她告訴尤美女,不久前她去戶政事務所辦事,無意間發現家裡多一口人,這位中年婦女隱藏起內心的震驚,回到家裡不動聲色,她跟先生說,兩個兒子都已成年,是不是要把先生名下的房子過戶給小孩。

先生聽了有道理,不疑有他地同意把房子過戶,結果,當她慢慢把先生名下的財產移轉到孩子名下後,她才很冷靜地跟先生辦離婚。


永遠想到最壞的打算──愛不在 錢必須還在

不少專門負責婚姻訴訟的律師都曾經碰過這種案例。多數夫妻往往都是等到狀況發生了,才向律師討救兵。未雨綢繆之計,律師一致的建議是:「先想到最壞的狀況」,因此,不論婚姻如何美滿,都有必要了解台灣的夫妻財產制度。

夫妻財產制經過民國七十四年與八十五年兩度修法,主要都是針對夫妻財產所有權的議題做更改,之後的制度稱為聯合財產制,而在去年六月二十八日的修法內容,重點則是放在財產使用、收益權,及家庭生活費、自由處分金等部分,成為法定財產制。

在七十四年以前,「以夫為天」的觀念非常地普遍。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王如玄指出,那個時代女性幾乎沒有出外工作,因此法律上便「推定」夫妻婚後所增加的財產,即使在妻子的名下,也都是有收入的丈夫所提供的,因此當年女性若離開家庭,頂多帶走最初的嫁妝。

不過隨著婦女就業人口的增加,輿論對於父權中心的法律漸漸感到不滿,因此立法院在七十四年六月通過了修正案。王如玄表示,這次的修法內容中,有兩項主要精神,一項是先生名下的財產就屬於先生,太太名下的財產也歸太太所有;另外一項則是規定離婚時的剩餘財產(資產扣除負債後),夫妻各可擁有一半。

前者代表法律正式承認妻子的財產擁有權;在後者條文中,則是表示就算錢真的都是丈夫賺得,辛苦操持家務的主婦,也獲得法律肯定,因此女性在離婚時可以分到剩餘財產的一半。


繼承財產不屬於剩餘財產──經濟獨立才有尊嚴

王如玄進一步說明,法律雖然是這樣規定,但是離婚時所能分得的財產,還是「一分耕耘、一分收穫」。她曾碰過一位嫁給有錢人的當事人,她以為丈夫所繼承的大筆遺產及贈與財產,都有她一杯羹。王如玄解釋道,繼承財產部分並不屬於剩餘財產,只有靠勞力賺取的金額才算在內。

像這樣的案例,在嫁給企業家第二代的女性族群中,其實很多。別看她們平時穿著光鮮、出入高級場合,她們多半沒有自己的事業或工作,離婚後又不見得能拿到大筆的財產,不少因為種種因素想要離婚的女性,終究還是委曲求全陷在不愉快的婚姻牢籠中,因為維持表面的婚姻還可能拿到信用卡的附卡,失去婚姻後真正能擁有的財產實在少之又少。

針對這點,九大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菊芳也說,她碰過的案例也有不少是先生有錢,太太一樣沒尊嚴。有位有錢人家的太太,先生每天給她一千元,如果不夠再跟先生開口。張菊芳強調,開口要錢就沒有尊嚴,因此,她鼓勵所有女性經濟一定要獨立,經濟獨立才有尊嚴。

然而在七十四年修法之後,萬一妳是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之前置產,並放在丈夫名下,仍歸他所有,婦女的權益還是被忽略,於實務上並不符合新法的精神。因此在八十五年時,又針對這一個不溯及既往的漏洞,修改夫妻財產制,其中規定當年度開始,以一年為緩衝期,夫妻協商後可以主張名下財產的更名和過戶,翌年一律適用七十四年所訂新法。

不過,幾經修法的夫妻財產制仍有許多缺失。例如,財產雖歸各人所有,但是在使用、收益、處分權上,多數的丈夫仍然有十足的權力,許多案例指出,許多婦女的養老本或房子,被先生偷偷賣掉了,於法卻無根據可追回,連賣掉的收益都可能被丈夫花掉。七十四年新法中剩餘財產對分的美意,更因為其中一方可能提早脫產,而無法落實。


假扣押可以懲治惡性脫產──先生獨力養家時代結束

因此到了去年六月二十八日,新的夫妻財產制規定,財產的使用、收益權都歸財產擁有人所有,也就是夫和妻都自己管自己的財產了;針對脫產行為,最新的夫妻財產制也設了一些「保全措施」,包括撤銷權、追加計算等等,來保障剩餘財產的完整性。

在擁有撤銷權之下,王如玄舉例,以往有的男人幫「狐狸精」在外面買了房子,並聲稱那是用自己的錢買的,所以太太管不著,但是新法實施之後,因為夫妻兩人的財產,太太將來有一半的權利,所以可以訴請撤銷丈夫對「狐狸精」的贈與,把錢要回來。

不論是夫或妻想要脫產的話,現在法律規定在離婚前五年,不正常的財產變動都可以追回來。看來想要脫產的另一半,還得真的要比過去更「處心積慮」,才能夠鑽法律的漏洞。

張菊芳指出,她曾經處理過一個案例,當事人先生是會計師,在離婚前惡意脫產,並且增加債務,使得剩餘財產幾乎歸零。這時候,太太如果想追回惡性脫產的財產,必須向法院進行假扣押,假扣押必須向法院提存主張金額十分之一的保證金(過去是三分之一),也就是如果認定財產有五百萬元,必須提存五十萬元保證金。

但是,張菊芳說,太太必須證明先生婚後處分財產是惡意,這點是比較困難的。

最後,在去年新編的自由處分金和家庭費用負擔上,說穿了,就是法律上明文給與夫或妻存「私房錢」的權利,但也規定,以後家庭生活費用兩人要一起負擔,傳統上「先生養家」的觀念,到此也一併成為歷史了。

在家庭生活費用方面,張菊芳指出,家務勞動有過一個判決,太太帶小孩和先生分居,太太要先生負擔生活費用,依照內政部主計處公布的消費性支出,一個人一個月約兩萬元支出;在舊制時,先生必須負擔太太、小孩兩人的生活費四萬元,但是,新制的判決卻是,先生只須付小孩的生活費,因為和太太沒有共同家用。

兩性互扶互持、卻各管各的財產的時代,已奠定在民法的條文中,聰明的妳和你跟上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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