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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信託保護子女

善用信託保護子女

2013-09-16 13:40

保險金信託看是一種蠻完善的規劃,但是可惜的是真正上路後,銀行端逐漸發現問題所在,最後不願意再承接這樣保險金信託的案子。

曾經碰過一位客戶,她的問題是:丈夫發生意外,結果數百萬保險理賠金都被娘家與夫家的人拿走,害得她需要下班後去打工維持生計,她問到,保險金信託是否可以多一層保障?

在財務規劃上,確實會需要利用到信託來做一些規劃,以前有滿多人一談到信託,想到的都是利用信託是否可以用來節稅。在某些情況信託是可以達到節稅效果,但是在多數的情況,恐怕是其他的功能會大過於節稅的需求。

信託在什麼情況會發揮很好的效果?例如:身心障礙信託、保險金信託等,它的主要用意都是在照顧下一代。

信託之基本成立要件就是財產所有人(委託人:例如父母親),將其財產權(信託財產:例如現金、保險理賠金、有價證券等),移轉或設定於有管理能力、且足以信賴之人(受託人:例如銀行),使其依信託本旨為一定之人(受益人:例如子女)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委託人透過信託的形式,把財產移轉到信託之下,並且在信託契約內容中規定,如何利用信託財產來照顧受益人。

這樣的好處是因為信託財產已經不在委託人名下,而是轉移到受託人的名下,可以避免此財產被侵占、挪用等等。財產在受託人保管下,依照信託契約內容的約定,可以每個月提供生活費給受益人、或是其他委託人希望照顧受益人的方式,而且是在委託人身故後,這樣的照顧方式可以一直延續下去,不致於因為委託人不在了,受益人的生活就受到影響。 

信託是一種財產管理與保全的制度,而信託業者屬於公正的第三者,可以維持財產的獨立性,委託人在移轉財產到受託人後,除非委託人原本有債務,而信託財產存在之物權、或是委託人在移轉信託財產時有侵害債權的行為,否則原則上信託財產不能被強制執行。因為有了這樣的獨立性(非委託人的財產,不能被債權人強制執行等),因此它可以貫徹父母保障孩子餘生的心願,更可減輕其他家人的負擔。 

既然是信託財產,它就必須注意到信託財產有其公示性,才能表彰它的信託之性質,因此應該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例如:

1. 不動產,信託登記。
2. 有價證券。
(1)銀行存單,要在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
(2)股票或公司債為信託者,還應該通知發行公司,以便讓發行公司明瞭其為信託財產。
3. 現金,應要求受託人在銀行開立信託專戶存放之。
4. 保險金,應於保單中列明受託人在銀行之信託專戶帳號,並要求保險公司直接將保險金匯入該帳號。



為了達到照顧下一代的目的,有兩種型式的信託是比較常見的:保險金信託與他益型保險金信託,而第一種也是可以用來做身心障礙者的信託規劃。

保險金信託



父母親先以其中一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一份保單,一般是利用死亡險,因為死亡險保費較低,可以用較低的保費買到相對高額的保障,這樣的保單可能有壽險加上意外險,以增加它的保障額度。在保單成立後,父母親另外與銀行簽訂保險金信託契約,以保險金受益人(子女中之一人)擔任信託契約的委託人,將保險金信託予受託銀行,萬一發生事故的話,保險公司就會直接將保險金轉入信託財產專戶中,而銀行在信託期間,依照信託契約的約定來管理運用此保險金(例如:投資運用或是放定存等),並依約定定期給付一定金額給信託受益人,以充分照顧受益人的生活。 

這樣的保險金信託看是一種蠻完善的規劃,但是可惜的是真正上路後,銀行端逐漸發現問題所在,最後不願意再承接這樣保險金信託的案子。問題在於信託契約委託人及受益人是同一人(例如同是子女其中一人),是所謂自益信託,依照信託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當保險理賠金轉入信託財產專戶後,就是希望透過受託人的管理,可以持續的去管理資產,並定期的給付一定金額來保障受益人的生活。但因為委託人是子女,一旦其受到別人的慫恿,他(她)可能去終止信託,或是把所有的金額都領出來,讓信託不能再正常運作。

另外可能的狀況是: 子女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一旦父母親過世,子女的監護人將可代為行使權利,萬一監護人有私心的話,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也許會去終止該信託。由於保險金信託有這樣可能的風險存在,銀行對於委託人(受益人)的掌握度實在不足:也許保險理賠金早被受益人領走,或是委託人要中途中止信託,因此讓銀行對於擔任受託人,承接這樣的案子意願都不高。

針對這種保險金的自益信託,最好在信託內設定一至多位監察人,信託條款也要限制非經監察人同意,受益人與監護人自己不得撤銷或改約,但是它還是有潛在風險:那就是因為它是自益信託,受益人與監護人還是可以向法院要求撤銷。

他益型保險金信託



比較理想的方式,是先設一個他益型的保險金信託。

這樣的信託,委託人變成是父或母之一,而不是子女,以改善子女可能去中止信託或是領出保險金等問題。但是信託受益人仍然是子女。

方法是父母先成立信託,以現金轉入信託做為信託財產,再由信託專戶代為繳納由父或母為要保人、子女為受益人的保險,例如父或母的壽險,保險理賠金給付時,則進入他益的金錢信託專戶。而信託契約可以訂定相關內容以照顧子女,例如由信託專戶支付生活費、甚至於是身心障礙子女的照護機構費用。另外,為了確保委託人的意志被執行,信託內多了一項是設定監察人來確保受益人的權益。信託監察人之任務,依信託法之規定,係得以自己之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換言之,信託監察人之首要工作,係保障受益人之權益,使受託人能確實依信託本旨履行,以達成信託之目的。如此的信託設計,可以改善原來的保險金信託的風險:保險理賠金被受益人領走、或是委託人要中途中止信託。這樣的方式還是能夠依照委託人(父母)的意願執行,即使父母親不在了,信託還能夠持續照顧到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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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擁有兩岸國際理財規劃認證CFP 證照,是台灣理財規劃產業發展促進會理事,專職的獨立理財顧問,提供客戶理財規劃顧問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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