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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貨成本比較高、還要求進貨量……—加盟到最後 會不會當不成老闆還倒賠?

進貨成本比較高、還要求進貨量……—加盟到最後 會不會當不成老闆還倒賠?

張逸凡

聰明理財

陳俊銘 攝影

2015-03-31 11:35

大部分人都有一個「老闆夢」,也因此,創業風潮日趨盛行,但每個人並非都有獨特的一技之長,要創業,只能捧著鈔票,搶著加入連鎖加盟店,此狀況愈來愈多,但相對的,加盟糾紛隨之增多,會發生糾紛,多是民眾在加盟前,未詳細了解合約,而加盟總部也未詳盡解說,雙方各自模糊處理下,當利益互相衝突,萌生糾紛是意料中的事,該如何避免此類糾紛,專心在自己的事業上,由律師來告訴你。

Q38、王先生本是名上班族,但因懷抱著老闆夢,和妻子花5年存了筆創業基金後,選擇加盟某知名茶飲店,該加盟總部要求王先生將需付的5年權利金,一次開齊5張支票繳交總部,王先生簽約後照做,未料開業後生意不佳,僅營業3年,王先生便決定認賠關店,但總部早已將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王先生,不僅賠了3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剩下已開出的支票金額,王先生該如保障自己權益呢?

 

談到加盟問題,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律師呂秋遠嘆了口氣表示,其實這問題只有2個字可點破,那就是「合約」,合約如何訂定,決定了加盟者往後開業的未來。以台灣為例,加盟經營的條件屬於先天不良,加盟總部的強勢,顯得加盟主相對的弱勢,因此如何與總部協議合約是關鍵。

 

一般來說,總部會向加盟主收取3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和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加盟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主做整體的開店規畫,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權利金則是加盟主使用總部的商標,需要付出的費用,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須定期付費,有可能是1年付1次權利金,端看合約裡如何註明。至於保證金也稱為違約金,是總部為確保加盟主會照著合約走,不會拖欠貨款等等,所要收取的費用。
 

3項需繳交費用中,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主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3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要求加盟主將3年的權利金,開3張支票交給總部。呂秋遠強調,如果可以,建議加盟主千萬不要開支票,因為一旦支票開出,即使你決定中途退出,支票的錢不能不付清,到時如果不付,業者可上法院聲請強制支付。

 

不要以為合約都是制式不可更改

 

而加盟主如要保護自己權益,呂秋遠建議,在制定合約時,可和業者協商,權利金的繳交方式、解約條件等等,符合自己權益才簽約。

 

因供貨衍生的加盟紛爭

 

Q39、林小姐和友人共同創業,選擇加盟某炸雞店,在簽訂加盟合約時,加盟總部明訂進貨規定,要求林小姐所賣的炸雞原物料,如雞肉、麵粉、炸油等,及耗材如紙袋等物,不可私自製作及對外採購,一律須向總部訂購 ,林小姐開業一段時間後,發現向總部進貨的成本,比自行訂購成本高很多,決定私下訂貨,但被總部抓包,以違約為由罰款,林小姐如何自保呢?

 

呂秋遠表示,總部為了獲利,一般都會要求加盟主向總部進貨,有的甚至還會要求進貨數量需達一定標準,如未達標準即屬違約需要罰款。以便利超商為例,約定進貨數量後,食物未賣完卻已到期限,曾有發生過加盟主只能自行吸收,每天吃著過期的便利超商便當,因此約定進貨量對加盟主來說是一大負擔。

 

呂秋遠建議,民眾在簽訂加盟合約前,應就進貨部份特別仔細審閱,搞清楚貨品賣不出去時,可否退貨或有別的方式可代售等等,才不會錢還沒賺到,卻因進貨太多,被不得不賣完的壓力給拖垮。

 

呂秋遠指出,假設加盟主真的已簽約,才發現進貨成本過高或是有對自己不公平的地方,盡可能照著約定做,因有某些不肖加盟總部,就是以抓旗下加盟主違規,需繳交罰金的方式來賺錢。

 

因此在制定合約時,加盟主不僅應要求加盟總部在合約內列出原物料名稱、品質外,還可要求總部提供限定原物料的批進價,以及目前市價比較差異,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太多,和日後原物料調漲的幅度依據標準等等;呂秋遠舉例,不只是總部可抓加盟主違規,加盟主也可主張,如總部違規情形嚴重時可解約,如總部3天內不供貨,經溝通3次,並催告無效時,加盟主可決定解約的保護機制。

 

競業禁止的期限和範圍

 

另外,在加盟合約內也常有一條競業禁止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會因開放加盟而導致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外流,要求加盟主在加盟期間和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舉例來說,加盟主如加盟雞排店,在加盟結束後3年,加盟主不得開設同樣的雞排店,否則就是違約,可能因此吃上官司 。

 

呂秋遠表示,競業禁止的期限和範圍,也是加盟主在簽約前,可和加盟總部協商,但加盟主在合約中可採主動保護的情形並不多,往往加盟總部都是強勢方,常常一句「你不照這約簽定的話,大可以放棄,因為外面還很多排隊等著簽約,你真的要放棄這賺大錢的好機會嗎?」加盟主在這壓力下,也只能乖乖簽約。

 

呂秋遠指出,民眾在加盟前可求助律師審視合約內容,如真遇上糾紛可上法院主張自己權益,遺憾的是,目前法院審理定型化契約時,並不會同情弱勢的加盟主,針對不合理處非常嚴謹,所以在簽約前一定要考慮再考慮,才不會因加盟想圓老闆夢,卻成了更可憐的加盟奴工。

 

加盟簽約8大注意事項

 

1. 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證明文件

2. 權利金的支付方式

3. 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

4. 商圈保障問題

5. 競業禁止的條款

6. 管理規章的問題

7. 關於違約罰則

8. 合約終止的處理

 

呂秋遠律師小檔案

任職: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執行合夥律師

經歷:立法院立法委員辦公室主任
          東吳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英國下議院議員MP. Bob Blizzard法案研究員

專長: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公司法(股東會議、重整)、稅務法規、勞動法、 家事法

著名案件:九把刀誹謗邱毅案、鑽石理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加盟企業糾紛、金鼎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精碟科技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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