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鴻海任職的王姓男子,去年3月30日離職後,隔天卻發現公司開始發放105年度的員工酬勞,輾轉收到通知書共可領208萬元,但欲領取時,卻被鴻海以王男已離職為由拒絕,因此一狀告上法院。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這筆員工酬勞類似勞基法中的紅利、獎金,應如勞基法第29條規定,對全年工作並無過失的員工發放紅利及獎金,判決鴻海應給付208萬給王男。
日期:2019-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