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一天的新案,一人大概會分到30幾件……,去年7、8月高峰時,更是1天1人就50多件。」淑芬(化名)的話語中,透露出一股濃濃的無力感。過去1年,湧入地院民事執行處的案量爆量成長,讓一線處理案件的司法事務官和書記官,個個大喊吃不消。今年以來截至7月底,台北地院相關新收案件來到17.89萬件,已達2022年以前全年平均新收案量的水準。平均每名事務官手上,至少有兩千件強執案件待處理。
日期:2024-09-04
(今周刊1446)一紙最高法院的裁定公文,統一了過去各法院的分歧見解,但也在過去一年多,意外引發一場擴及地方法院、壽險公司,乃至於一般民眾的「保單被解約」亂象。究竟,這場保險風暴所為何來?當「你的保單不再是你的保單」時,保戶又該如何自救?
日期:2024-09-04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在台北市長任內涉嫌給予京華城容積率至840%惹爭議,台北地院週一(9/2)凌晨裁定柯文哲無保請回,柯文哲週二出門時說,這國家還有缺水、缺電、缺工、少子化、淨零碳排等一大堆問題,政府應該每天努力工作,現在卻動員國家力量去認真研究柯文哲。已經遭到羈押的時任副市長的彭振聲,日前稱京華城案為柯文哲「由上而下交辦」,柯文哲在2日無保請回時則表示,今年3、4月才知道京華城容積率暴增到840%,遭到各黨市議員圍剿說謊,也有網友翻出過去質詢影片打臉柯。柯文哲周二對此回應,「現在我當然知道,在當時進都委會後,不然你找所有紀錄,我從來沒有干預過啊」。柯也批,台灣花了30年才走出國民黨黨國體制,結果民進黨變成新的黨國體制。「司法和媒體不是變成統治的工具,我有說錯嗎?」
日期:2024-09-03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陷入京華城疑似圖利案,台北地方法院週一(9/2)凌晨3時裁定柯文哲無保請回、時任副市長彭振聲則是羈押禁見。對於柯文哲說今年3、4月才知京華城容積率達到840%,不過有網友翻出台北市議員苗博雅3年前質詢影片質疑柯文哲說謊。律師黃帝穎受訪則質疑,副市長彭振聲稱柯文哲交辦京華城相關案件,北院竟裁定不算涉嫌重大,違反經驗法則,過去高等法院對於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案,做出卸任市長仍有實質影響力的見解,鄭文燦和柯文哲同為卸任市長,若裁定不同,將會面臨「雙標」挑戰。網紅律師陳宇安則表示,不同法官、律師對於不同案件,本來就會有不同的判決和見解,就像一審有罪二審翻盤無罪時,難道要笑一審法官翻船或不專業嗎?律師鄧湘全則認為,羈押被告最大前提必須是犯罪「嫌疑重大」,法院判斷「犯罪嫌疑重大」,必須是證據已達「某種程度大概有罪的證明程度」。
日期:2024-09-02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的住家、辦公室週五(8/30)上午遭檢廉搜索,結束搜索後柯文哲以被告身份、妻子陳佩琪則是證人身份,一起被約談,晚間陳佩琪北檢複訊後,訊後請回,搭上黃珊珊的車離開。而柯文哲則是在週六(8/31)凌晨約00:40被移送到北檢,柯文哲拒絕夜間偵訊,檢察官認為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依法當庭諭知逮捕,柯文哲律師聲請提審。北院表示,法院收到聲押案件後,會通知被告辯護人閱卷,閱卷完畢後會跟當事人律見,此時,法官利用時間閱卷,因此從收案到開庭需要一段時間,目前暫排定週六上午10時20分開庭。
日期:2024-08-31
屏東縣議長國民黨籍周典論涉違法為鴻海創辦人郭台銘參選總統收購連署書,屏檢調查,議長周典論涉出資500萬元交付給潮州鎮長周品全、鎮長司機陳亮源,以每份連署書500元對價,要兩人搜集連署書,且向「老鼠會方式拉人連署」。屏檢依違反總統選舉罷免法起訴周典論。屏東地院今年7月審結,今下午兩點半一審屏東地院宣判,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判處4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500萬元、褫奪公權6年。可上訴
日期:2024-08-27
今周刊編按:在擔任立委期間涉貪助理費案一審遭判7年4月有期徒刑,而被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本名陳時奮的旅美教授「翁達瑞」自訴指控涉嫌誹謗罪案,台北地院周三(8/21)判決高虹安10月徒刑。高虹安對此回應表示,對於與誣告罪成立要件相悖的判決,本人深感遺憾,並將提出上訴,謝謝各界關心。
日期:2024-08-21
國民法官制度上路,已有法界人士憂心國民法官心證遭輿論影響、判決出現「重刑化」趨勢。在不輕易排除國民參與審判的前提下,若想確保審判公正性,精進選任流程,勢在必行。
日期:2024-08-21
遭遇職場霸凌,這樣做真是不可取!有名女子任職1家化工廠,卻因自認受到同事排擠,被主管否定工作表現,覺得在辦公室受到欺負,冒名購買高度致癌的核酸染劑「溴化乙錠」,稀釋後擦在主管桌面,再以相同手法報復另一名同事,在下手前被抓包,女方雖被依傷害起訴,法院審理期間考量到她與主管和解,最後判決不受理。其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規定,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預防措施,建構不法侵害行為規範,亦即俗稱之職場霸凌防制責任。若雇主未對員工盡保護責任,員工可向主管機關進一步檢舉,主管機關調查屬實者,得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事業單位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員工若因此身心受創,亦可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1條、民法第184、185條規定,請求實施職場霸凌行為的主管、同事個人及雇主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日期:2024-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