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繼續審理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台北市議員應曉薇等人涉京華城案,合議庭週五(9/5)裁定,柯文哲以7000萬交保,須接受電子監控。應曉薇則以自己名義提出3000萬元保證金後得交保,並限制住居、不得與共同被告、未傳喚證人接觸,同時科技監控。北院而後發出新聞稿指出裁定理由,主要是本案密集開庭進行證人交互詰問程序,就與柯文哲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之待證事實密切相關之重要證人彭振聲等人已於114年9月2日詰問完畢,與應曉薇涉案部分待證事實密切相關之重要證人陳佳敏、王尊侃等人亦於114年8月26日詰問完畢。「本案與被告2人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相關事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全,其2人就本案重罪部分為滅證、串供之可行性與可能性已大幅降低」。北檢則是回應,俟收到裁定理由後研議是否抗告,法界則認為,依照檢方4日在法庭的陳述,應會再提出抗告。對此,民眾黨感謝承審法官捍衛司法純淨審判空間、還給柯前主席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待收到正式裁定且完備相關程序後,台灣民眾黨將和柯前主席以及全體公民,一同找回台灣的司法正義。而民眾黨黨主席黃國昌則是說,7000萬元這麽大的數字,即便對一個醫師家庭,仍是難以承受的沈重負擔。黃國昌說,更擔心的是,主席不會願意接受法院要求如此高的交保金額,因為面對這個惡意的政治追殺,如此高的金額毫無道理。特別是歷經了半年多的法庭審理,檢方根本提不出像樣的證據。「但對我們而言,無論如何,先救出主席最重,希望柯P能點頭接受。」消息一出,許多小草到黃國昌臉書留言「老師辛苦了⋯可以集資嗎?雖然不多,但我們也希望可以幫忙」;也有網友說、「你的主席位子要還給柯文哲囉」,「你不想要阿北出來吧」引發關注。
日期:2025-09-05
台北地院持續審理前台北市長柯文哲等人涉京華城案,在柯文哲8月7日砸水瓶、爆粗口後,柯文哲妻子陳佩琪週四(8/14)也衝法檯咆哮法官。對此,網紅四叉貓發文質疑「憑什麼陳佩琪大鬧法庭不用被記錄?」、「這不是特權,什麼才是特權?」柯文哲也在14日庭末發言說,「審判長還要不要押我,你自己獨處時好好想一想」、「台灣10年以後會怎麼看待這個案子?」。「柯文哲嗆審判長等於放棄一審。」對此,律師黃帝穎分析,柯文哲在審理過程一再發表與程序無關的政治言行,北院很禮遇,審判長也沒有制止,但柯文哲已經過頭到對檢察官爆粗口、砸水杯,如今又嗆審判長,擺明「得了便宜還賣乖」。
日期:2025-08-15
日勝生活科技公司因民事訴訟敗訴,聲請釋憲,並指新修正的憲法訴訟法過度提高憲法法庭評議、裁判門檻限制,也未考量大法官實際出缺情形,架空救濟制度。因聲請案不符合受理要件,憲法法庭不受理。但大法官陳忠五出具協同意見書,指大法官於審理人民聲請案時,不待當事人聲請,應自行審查聲請案可能適用的憲訴法規定合憲性。
日期:2025-08-02
編按:8成民眾拒絕無效醫療,為何臨終前仍平均「臥床8年」?在台灣,不住院、不插管,竟成了一種奢望。本書作者宮本禮子巡診時,聽到一位86歲長者哀求「求求你,放了我吧!」這位老人因為肺炎就醫,加上他會拔掉點滴,所以兩手都被粗繩綁在病床的護欄,身體也被拘束帶綁在床上,拘束帶甚至還上鎖。這段回憶讓她至今都難以釋懷、有罪惡感。一位護理師曾憤怒地對她說:「難道這一切是正常的嗎?如果是,那醫療簡直是把高齡者的醫療,當成生財工具!」甚至還有護理師因此對年齡增長感到恐懼。作者宮本顯二則指出,日本的醫療水準雖高,但有很多長年臥病在床、無法行動,正在做中心靜脈注射或經腸道營養的老人,相對的,歐美卻沒有長年臥床長者。關鍵在於,歐美人普遍認為,高齡者到臨終期會自然失去食慾,不應用人工補充營養、醫療強行延命。
日期:2025-06-20
所謂的「遺囑」是指,遺囑人在生前依照法律的規定,對「他的財產以及其他事物做一處理」的方式,然後會在其死後,才發生法律效果。在法律上,遺囑算是一種所謂的「單方行為」。這裡的「單方行為」是指:只要寫遺囑的人說了就算數,也不用對任何人多做解釋。
日期:2025-05-26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周五(23日)舉行第616次委員會議討論,討論立法院交由中選會辦理的兩項公民投票案,最後決議「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之政策?」公投案,由於不屬於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第3款「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也不符合公投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因此無法辦理公投。至於立法院交由中選會辦理的核三廠延役公投,合於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3款「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規定,依公民投票法第23條規定,定於今年8月23日辦理投票。
日期:2025-05-23
在工業設計闖蕩40年的陳文傑,年過六旬半路出家,成為素人金屬雕刻藝術家。他讓腐蝕生鏽的廢鐵,經捶打敲磨後重獲新生,自己也在創作過程,開啟人生下半場,實現兒時的夢想。
日期:2025-05-21
詐騙危害社會甚鉅,但最高法院大法庭14日裁定,犯詐欺犯罪在偵審均自白、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所稱「其犯罪所得」,是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的個人所得,即個人犯罪酬勞;若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符合前段規定的減輕其刑規定要件。法務部回應,此裁定背離減刑條文原意,恐讓詐欺犯藉少額酬勞脫罪。
日期:2025-05-15
40歲的生日,我收到老師傳來的幾份禮物,小朋友寫下上寫作課的感想。其中有一句話是:「我竟然做到了,如今的我已經是在台上光榮領獎的人!」
日期:202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