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幼兒園狼師涉犯猥褻、性侵逾20名女童,更留下6百多部私密影片,點燃民眾怒火。縱容狼師惡行的,不只是消極的北市府,還有加害人監督機制的不足,以及漏接幼兒園的性平法規。
日期:2024-07-24
編按:台股在美國總統大選的利空言論影響下,7月19日收盤下跌529.21點,以22,869.26點作收。值得注意的是,曾經備受追捧的ETF明星,元大台灣價值高息ETF(00940)週五被外資賣出1萬9956張,再度跌回10元發行價,有網友在臉書社團「00940自救會」中感嘆:「宣布00940自救會回歸!」
日期:2024-07-21
為了提升軟體的安全性,Google決定大刀闊斧的「清垃圾」!官方宣布自8月31日開始,無論是否已上架,「4大類App」不再被允許上架到Google Play商店,不符合標準的App將會遭到刪除。
日期:2024-07-20
前蘋果概念股、金屬機殼大廠「可成科技」董事長洪水樹家族,遭檢舉於公司2020年、2021年2度公告實施買回庫藏股,股票禁止交易期間以家族成員帳戶交易可成股票,不法獲利及擬制性獲利共計上千萬元,涉嫌內線交易。台北地檢署今指揮調查局北機站、台北市調查處兵分21路搜索洪水樹家族成員住處、辦公室,約談洪水樹及妻子、兒女及配偶等9人到案。
日期:2024-07-18
今周刊編按:統一今年2月宣布砸7.8億投資Yahoo,間接掌控Yahoo奇摩8成股權,可能影響上下游壟斷。但公平會今天宣布,經查此案結合後,統一與雅虎網路購物業務市占並不高,至於統一的非酒精飲料與速食麵雖在奇摩上架,但替代性高,且雅虎網購業務明顯衰退,所以決意不禁止其結合。今周刊曾於今年4月報導,統一集團大動作宣布,以子公司開曼統一控股有限公司名義,認購香港商雅虎資訊(Yahoo! Taiwan Holdings Limited)發行的2500萬美元(約7.8億新台幣)可轉債,被外界解讀是為了布局電商通路而入股Yahoo。「食品製造第一名、實體通路第一名,就差線上這塊拼圖了,入股Yahoo不見得能當第一,但至少離第一家比較近!」一名資深零售業者分析統一集團董事長羅智先的盤算,指出他應該希望以認購可轉債方式,和Yahoo「試婚」,未來也不排除收購的可能性。
日期:2024-07-17
為爭取大型重型機車上國道,重機和路權團體及網紅發起9月8日「全國遍地開花」,號召民眾開車上國道服務區快閃爭取路權,非在國道上的石碇服務區則可騎乘大型重型機車前往,要求交通部高公局開放橫向國道試辦大型重機行駛和檢核。
日期:2024-07-17
憲法法庭10日召開國會國會職權行使法修法暫時處分案準備程序庭,大法官尤伯祥詢問民眾黨立委黃國昌,指黃答辯書主張質詢未違反明確性原則,所以反質詢也不會違反明確性原則,這陳述在他看來「以問答問」,並問反質詢定義,但因時間來不及,黃並沒回應。黃國昌昨提出補充答辯書,並大酸昔日多位綠委曾嗆官員不能反質詢,他今(16日)表示,根本不存在「以問答問」問題,並強調質詢概念從過去至今,從沒人懷疑過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反質詢概念怎會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日期:2024-07-16
連鎖咖啡廳的占位亂象,常讓想進門用餐的人無處可坐、看了直搖頭,業者也苦惱,陷於要不要趕客人的尷尬處境中。如今星巴克貼出公告,祭出2條款,希望能讓每位顧客都有良好的體驗;不過公告一出,網友們的看法兩極。
日期:2024-07-16
市場觀察家表示,在美國前總統川普遇刺後,交易員最初將湧入避險資產,並重新評估與他的候選資格最相關的交易。
日期:2024-07-14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被控在桃園市長任內,涉及林口工五擴大用地弊案收賄,他先在7/6被桃檢聲押,法院裁定以500萬元交保,後法院重開羈押庭,改裁定1200萬元交保。後檢方抗告成功,台灣高等法院二度發回更裁,並由桃園地方法院在周四(7/11)下午第三度開羈押庭後,裁定收押禁見。鄭文燦委任律師周四晚間9時許遞狀再次提出抗告,桃園地院回應已於當晚9時40分派車將交卷證送給高院。律師提出的抗告書,主要針對簡訊部分予以反擊,不過案經高等法院火速分案審理後,周五晚間駁回律師抗告,不得再抗告,鄭文燦確定羈押至少2個月。鄭文燦抗告否認知道手提袋內有500萬現金,高院合議庭認為,500萬元的重量體積非小,鄭文燦官邸內有人遺落此物豈有不顧慮官邸維安或好奇打開查看的道理。而鄭文燦抗告指稱證人廖○松的訴求與桃園市政府就土地變更計畫的態度相同,無行賄之必要,高院認為不可採。鄭文燦抗告另指檢察官沒說明勾串的對象與待證事實,高院指檢察官已於聲請書中記載指出,此部分抗告之詞無可採信。高院說明3個駁回抗告原因如下。一、抗告人即被告鄭文燦雖否認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惟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重大。二、被告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 不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係法定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審酌重 罪本即伴隨有高度逃亡 、串證之可能。且被告尚有於檢察官訊問前傳送與本案答辯相關訊息予秘書之舉 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衡以被告之政商關係,以及本案土地變更計畫一事涉及桃園市政府多個局處事務,經手承辦公務員甚多,則相關公務員或因與被告過往職務親誼、權力甚至為免自己涉入刑責,即不無附和被告說詞之動機,而此勾串之虞顯難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之手段加以防止。 原審考量國家刑罰權之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限制等一切情況後,認有羈押之必要 ,核無不合 。三、被告抗告否認知悉廖O松攜往其官邸而留在該處之手提袋內有 500 萬元現金且辯稱若真是行賄,依本件土地變更計畫之利益,怎可能只有 500萬元之賄賂 云云 。然 500 萬元現金之重量、體積非小,被告或家人對於官邸內有人遺落此物豈有不基於 官邸維安或 好奇打開查看 之理 ?且由被告所述發現該手提袋後之舉止,竟係 遲 至 6 、7 個月後 始 親自歸還廖 O 廷以轉交廖 O 松,而非即時指示部屬交還或交政風室處理,其反應更啟人疑竇 。另依廖 O 松就此數額決定過程之證述,非無可能僅係土地變更計畫完成之「前金」。而檢察官係認被告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是被告於此過程中以其市長職位在職務上為如何之裁示,正為檢察官後續偵查內容之一,被告抗告指稱廖OO松之訴求與桃園市政府就本件土地變更計畫之態度相同,無行賄之必要等詞,亦無可求與桃園市政府就本件土地變更計畫之態度相同,無行賄之必要等詞,亦無可採。至抗告另指檢察官未釋明勾串之對象與待證事實一節,實已為檢察官於聲請書中記載指出 ,其此部分抗告之詞,無可採信。綜上,本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且不得再抗告。
日期:2024-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