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0/3/3更新內容:證交所3月2日宣布,上市(櫃)公司之子公司申請上市前3年,如有降低對子公司持股達一定比例者,可認對母公司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為加強對母公司股東權益保障,就母公司股權移轉行為應採母公司原有股東優先認購,或其他不損及母公司股東權益方式為之,否則恐被證交所認定為不宜上市;證交所這項公告,也被外界認為是「緯穎條款」。另外,《今周刊》亦曾於2019年3月時,針對緯穎在分散資本過程當中的3個動作提出質疑,以下為原文:-----
日期:2019-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