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都是沒繼承遺產,為何還有分「拋棄繼承」和「自願不拿」呢?兩者差別在那裡?我該選擇那一種比較好呢?聽說有人欠銀行錢所以不繼承遺產,但選錯不拿遺產的方式,結果日後房子被拍賣,賠了好幾百萬元,是真的嗎!?遺產分割協議被撤銷是什麼意思?本文律師一次說明清楚,以後千萬別弄錯了!
日期:2023-01-17
王永慶逝世近15年,家族爭產案在國內部分好不容易完成和解,卻因英國樞密院近期的一紙判決,可能展開總價值高達千億元的龐大海外資產分配談判。
日期:2023-01-06
在市區馬路旁叫的UBER很快就過來了,跟大家說聲再見,就快步上車準備回家,上車後這位運將司機頭髮有過肩膀,年紀看起來應該30出頭,正想著最近好一陣子沒什麼運將大哥願意聊天,即便下午講了2小時的分享,還是打起精神碰運氣開了頭:大哥您好,請問一下現在回內湖會塞車嗎?20分鐘差不多會到吧?
日期:2023-01-05
編按:人氣直播主「丟丟妹」(李明珊)在網路以獨特叫賣方式起家,業績曾單月破2億元,成為直播天后。現在被週刊踢爆婚變,據傳丟丟妹找的離婚律師,就是曾幫大S、張清芳等人成功離婚的名律師賴芳玉。丟丟妹遭爆婚變,她不僅刪光臉書貼文,更開了新粉專想重新開始。對此,老公王心正表示,丟丟妹去年11月初離家失聯,還突然收到調解庭通知書,強調兩人現在仍然是夫妻關係。根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丟丟妹委託的,正是知名婦權律師賴芳玉。賴芳玉是知名婦權律師,去年大S與汪小菲離婚滿1周年之際,汪小菲被爆出未履行離婚協議,大S向台北地院聲請強制執行,汪小菲暴怒在微博曬出1年「支出明細」,曝光付給大S一年家用高達4000多萬,不斷暴走開嗆。大S當晚發出聲明,離婚保證此生不出惡言,也提醒汪小菲不要情緒發言觸法,希望停止紛爭,聲明大器被外界讚爆。而大S去年的離婚模式,被外界形容是相當專業的「神布局」,由知名的婦權律師賴芳玉操刀,這份聲明署名有大S和賴芳玉。賴芳玉在法院家事庭的名號響叮噹,近年來最知名的一戰就是承辦歌手張清芳和投資銀行教父宋學仁的離婚案件,靠著庭外不懈地協商,最終讓雙方達成分配財產和子女協議,張清芳獲得16億元贍養費。不只是張清芳,藝人賈靜雯、柯以柔、何如芸、于美人、金友莊和李晶晶等人也都指名找她,成為女星的王牌御用律師。(原文刊載於2021/11/24,更新時間為2023/1/3)
日期:2023-01-03
美國最大巧克力製造商好時(Hershey)被消費者指控,該公司銷售的黑巧克力中,鉛和鎘含量超標,可能傷害人體。
日期:2022-12-30
十九世紀末,能夠拍攝電影的攝影機幾乎同時在法國、英國和美國被發明出來,在眾多發明人之中,只有美國的愛迪生(Thomas Edison)對攝影與藝術不感興趣,他在乎的是賺錢,而且與後世流傳博愛的科學天才形象不同,愛迪生不僅自私,而且對賺錢的強烈興趣讓他成為壟斷商人,但是他卻因此弔詭地成為好萊塢之父 —— 雖然是以反派角色出演。
日期:2022-12-29
國內食品大廠泰山(1218)近期爆發經營權之爭,公司派與以龍邦為首的市場派,頻頻在泰山出售全家股權的議題上屢次交鋒,就連詹家內部成員對於公司經營方向的不一致都成為關注焦點。泰山前董事長、第三代長孫詹岳霖對外表示,將泰山持股賣給龍邦是希望泰山可以重生,而同為第三代的泰山董事詹皓鈞也發出公開信批評詹岳霖為「何不食肉糜」的晉惠帝,這讓家族間的內部矛盾一一浮出檯面。國泰蔡家旗下萬寶開發買泰山釋出的全家2成股權,金管會今天也表示,將於農曆年前約談萬寶開發來釐清兩大重點。第一是國泰蔡家未來是否會參與全家經營,第二是會不會影響未來對國泰金的增資能力。金管會主委黃天牧表示,國泰蔡家買全家的這個案子,會把它當個案去看,目前沒有要通案化。
日期:2022-12-29
上週五(12/23)由律師陳又新揭露,一名不識字的清潔阿姨在博客來工作20多年正常上下班打卡,被解僱卻沒有退休金,博客來疑似是「假承攬真僱傭」,引爆社會輿論,統一超緊急調離總經理職務,博客來先是發聲明表示不會解僱阿姨,會將其轉清潔公司僱傭,而後週六(12/24)以百萬元與清潔工阿姨達成和解,並邀請阿姨繼續留任、並將由博客來僱傭。只是最先揭露此事的律師陳又新週六下午在臉書發文表示,事件在網路及新聞的發酵,遠大於當事人的負荷,後續將由家人接手進行協調,自己則「事了拂衣去,深藏身與名」,讓同行包括林智群、呂秋遠都為他抱不平,「這類型的事情,都是我們律師的日常,但是這結尾,真的令人不會太舒服就是了。」統一超委任律師劉韋廷周三(12/28)晚間突發臉書表示,博客來的紛爭應該已經告一段落,但有很多該澄清的還是要澄清。以下為劉韋廷臉書全文。
日期:2022-12-28
《國民法官法》於二○二三年一月一日正式施行,司法院為此已舉辦上百場模擬法庭「熱身」,從模擬法庭的經驗中,司法院與各方專家也歸納出制度實施後將面臨的四大挑戰。
日期:2022-12-28
甲為著名的a海運集團創辦人,該集團除海運以外,也跨足空運、倉儲及旅遊等,他與元配乙育有丙、丁、戊、己四名子女,與A女(二房)育有一子 B,乙與己先於甲死亡,A 成為甲的配偶,甲年事已高,他的集團事業已交由丙、丁、戊接班,B 為甲的幼子,熱愛航空,有機師的資格,亦持有 a 集團的股份,甲生前最疼愛 B,有意將集團總裁安排給 B。甲在就醫期間,在四位 a 集團重要人士見證下,書立遺囑,將遺產全部讓與給 B,並指定 B 為 a 集團的總裁,甲過世以後,丙與丁認為該遺囑係在甲意識不清醒下寫的,且該遺囑不符合法定要件,否認該遺囑的效力,並以優勢的持股將 B 逐出 a 的海運與空運事業,B 對外自立門戶,認為甲的遺囑有效,雙方的主張誰有理?
日期:2022-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