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強(2347)股價從高點回跌近2成,超豐(2441)今年股價水波不興。但是,股價表現黯淡,不代表業績就不好。當我們所追蹤的公司,如果出現,「業績表現很不錯、股價卻讓人失望」時,往往就是投資的契機。
日期:2024-07-15
「你在等待美國降息嗎?」我相信不少人在期待美國降息的原因,是因為手上持有不少比例的美國長天期公債,過去兩年一直有美國FED降息時,債券價格就會上漲的期待,但預期的降息時間卻一直延後,直到現在都還沒有確切可能降息的時間表,但這兩年的股票市場卻已經漲翻了。
日期:2024-07-15
有不少朋友喜歡買保險。但哲哲在這邊要公開一個殘酷的事實,你們辛辛苦苦交給保險公司的保費,這些錢去哪裡了,大家有想過嗎?
日期:2024-07-15
GOOGLE母公司Alphabet傳出將以約230億美元,收購網路安全新創公司 Wiz,並已進行深入談判,這將是該公司有史以來規模最大的收購。 知情人士表示,如果談判不破裂,協議可能很快就會達成。
日期:2024-07-15
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主席鮑爾7/10時指出,不會等到通膨率降到2%的目標後,才考慮降息。「放鴿」的說法讓美股主要指數受到激勵,當天標普500指數和那斯達克指數再創新高,連帶激勵台股表現上揚,但部分投資人具高思危,開始關注布局波動較小的債券、金融股市場。
日期:2024-07-15
知名併購律師、台灣產業創生平台創辦人黃日燦,周五(7/12)舉辦新書發表會。現場大咖雲集,除了緯創董事長林憲銘、大聯大董事長黃偉祥親筆替新書寫序。還有巨大集團董事長杜綉珍、台達電董事長鄭平、台灣大總經理林之晨、公信電子董事長宣明智等人,到場現身支持。許多人會以為,黃日燦是出身名門世家,不過,其實他是一位在台北大稻埕圓環長大的窮小孩,甚至一度因此不想出國讀書。這本《黃日燦傳:從圓環邊窮小孩走向併購大師的壯闊人生》,就是在講述黃日燦的奮鬥人生。
日期:2024-07-15
男子吳岱霖(後改名吳昰傑)為首的舞弊集團,5年成功幫逾百名考生捧到國營事業鐵飯碗,獲利至少上億元,高雄地檢署依詐欺等罪嫌起訴吳男集團共6人,雄檢偵辦時,已有20名考生主動到案獲緩起訴,吳男等人經高雄地院審理後,依詐欺罪判1年10月至4年6月不等徒刑,可上訴。
日期:2024-07-14
台灣證券交易所昨(7/12)日公告,集中市場賣賣金額互抵後,全日違約交割金額334.29萬元,其中台銀證券申報聯發科(2454)鉅額違約交割5740萬元,而這已經是今(2024)年第3次有券商申報違約交割的案子。證交所也提醒投資人,如果違約交割一共會有4大責任要擔,不僅面臨法律上的責任,個人信用也會產生負面影響,一定要謹慎評估自身投資狀況、留意交易紀錄。
日期:2024-07-13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被控在桃園市長任內,涉及林口工五擴大用地弊案收賄,他先在7/6被桃檢聲押,法院裁定以500萬元交保,後法院重開羈押庭,改裁定1200萬元交保。後檢方抗告成功,台灣高等法院二度發回更裁,並由桃園地方法院在周四(7/11)下午第三度開羈押庭後,裁定收押禁見。鄭文燦委任律師周四晚間9時許遞狀再次提出抗告,桃園地院回應已於當晚9時40分派車將交卷證送給高院。律師提出的抗告書,主要針對簡訊部分予以反擊,不過案經高等法院火速分案審理後,周五晚間駁回律師抗告,不得再抗告,鄭文燦確定羈押至少2個月。鄭文燦抗告否認知道手提袋內有500萬現金,高院合議庭認為,500萬元的重量體積非小,鄭文燦官邸內有人遺落此物豈有不顧慮官邸維安或好奇打開查看的道理。而鄭文燦抗告指稱證人廖○松的訴求與桃園市政府就土地變更計畫的態度相同,無行賄之必要,高院認為不可採。鄭文燦抗告另指檢察官沒說明勾串的對象與待證事實,高院指檢察官已於聲請書中記載指出,此部分抗告之詞無可採信。高院說明3個駁回抗告原因如下。一、抗告人即被告鄭文燦雖否認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惟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重大。二、被告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 不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係法定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審酌重 罪本即伴隨有高度逃亡 、串證之可能。且被告尚有於檢察官訊問前傳送與本案答辯相關訊息予秘書之舉 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衡以被告之政商關係,以及本案土地變更計畫一事涉及桃園市政府多個局處事務,經手承辦公務員甚多,則相關公務員或因與被告過往職務親誼、權力甚至為免自己涉入刑責,即不無附和被告說詞之動機,而此勾串之虞顯難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之手段加以防止。 原審考量國家刑罰權之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限制等一切情況後,認有羈押之必要 ,核無不合 。三、被告抗告否認知悉廖O松攜往其官邸而留在該處之手提袋內有 500 萬元現金且辯稱若真是行賄,依本件土地變更計畫之利益,怎可能只有 500萬元之賄賂 云云 。然 500 萬元現金之重量、體積非小,被告或家人對於官邸內有人遺落此物豈有不基於 官邸維安或 好奇打開查看 之理 ?且由被告所述發現該手提袋後之舉止,竟係 遲 至 6 、7 個月後 始 親自歸還廖 O 廷以轉交廖 O 松,而非即時指示部屬交還或交政風室處理,其反應更啟人疑竇 。另依廖 O 松就此數額決定過程之證述,非無可能僅係土地變更計畫完成之「前金」。而檢察官係認被告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是被告於此過程中以其市長職位在職務上為如何之裁示,正為檢察官後續偵查內容之一,被告抗告指稱廖OO松之訴求與桃園市政府就本件土地變更計畫之態度相同,無行賄之必要等詞,亦無可求與桃園市政府就本件土地變更計畫之態度相同,無行賄之必要等詞,亦無可採。至抗告另指檢察官未釋明勾串之對象與待證事實一節,實已為檢察官於聲請書中記載指出 ,其此部分抗告之詞,無可採信。綜上,本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且不得再抗告。
日期:2024-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