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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法律的彈性空間 P.24

保留法律的彈性空間 P.24

一般人都以為,美國是全世界最強大、最先進的國家,所以美國的一切典章制度應該都已臻於至善的地步;如果你真這麼想,那麼你是看太多美國電影了。在我看來,美國還有很多不夠好的地方,但是美國能維持當今的超強地位,最重要的因素在於,美國的制度保有被挑戰及修改的彈性空間。

去年美國攻打阿富汗後,在當地所逮捕的蓋達組織成員,都關在位於美國境外的古巴美軍基地Guantanamo Bay。看過由湯姆克魯斯、傑克尼克遜及黛咪摩兒主演電影《軍官與魔鬼》的人,大概就知道,在共產古巴境內,居然有這麼一個資本主義的軍事基地。一百多年前由美國與古巴政府簽定永久租賃契約,Guantanamo Bay的控制權在美國,但是所有權卻屬於古巴。

美國將為數六百多人的蓋達成員拘禁在Guantanamo Bay基地,一關就是一年半載;在這些人中,有二個英國人、二個澳洲人及十二個科威特人,拘禁期間,美國並未給予他們應有的待遇,包括找律師、正式審訊,以及以何種罪狀起訴等程序。由於大多數人出身自貧窮家庭,家屬沒能力也不懂該如何為自己的子弟爭取人道待遇;但是英國、澳洲及科威科人的家屬,經濟能力較強,前二者又與美國同屬英美法系國家,為了營救家人,便與美國政府打起官司。

美國的司法審理程序與台灣差不多,先從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s)打起,不服判決再上訴高等法院(Court of Appeals),再有疑義,就訴諸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解釋。地方法院就個案審理,高等法院檢視地院引用的法律條文是否適當,最高法院則是檢討法律本身是否有違憲之虞,而不討論個案。

英澳等蓋達成員家屬從地院開始打官司,他們認為Guantanamo Bay屬美國領土,所以即便是外國人,也應擁有基本的權利;但是美國政府則以該基地不是美國領土,這批人也不是美國人為由,認為不適用美國的法律制度。該地既不屬於美國,也不屬於其他國家,是極度灰色的地帶,這是美國一開始就刻意讓這批戰俘處於這種不明的狀態。

這個案子牽涉的法律層面很廣,包括國際法中的領土定義,以及進一步衍生的政府主權的行使等。布希政府表達了Guantanamo Bay非美國領土,所以最高法院沒有權力受理這個案子的態度,可是大法官似乎不這麼認為,司法與行政兩部門有點打對台的味道。

不過美國法律確實有相關條文,即當美國軍隊在國外發生糾紛時,須由軍事法庭審理,民間法院沒有管轄權;而古巴基地既在境外,也是軍事基地,所以行政部門握有較多的籌碼;不過如果牽涉到憲法基本人權的保障時,憲法位階又高過一般法律。所以這個案子在行政、司法,甚至立法部門之間的拉鋸,還有得「撟」了,而一旦正式定案,往後便能形成制度。

前兩天又有個案例判決下來,引起一陣譁然。一個有錢的紐約人Robert Durst,在德州住家裡近距離槍殺了他的鄰居,然後將鄰居大卸八塊棄屍海中,再妝扮成老婦人潛逃。Durst被逮捕後表示,他與高齡七十一歲的鄰居因爭執而大打出手,他不小心便殺了對方,接著因為一時緊張失了神,才將他分屍並喬裝逃亡。德州陪審團接受他的說法,判他無罪。

這個案子在美國引起很大的爭議,除了死者年事已高,能造成多大的威脅令人懷疑外,殺了人還分屍、棄屍,也實在說不過去。不過死者年紀雖大,脾氣卻大,人緣極差,所以Durst還算站得住腳。台灣屬於大陸法系,法律經立法院制定通過後便一體適用;英美則屬海洋法系國家,很多法律是以過去的判例為參考,所以各州的法律基礎不同。像這個案子,多數人直覺認定Durst有罪,但是在德州卻被判無罪。

一位法律學者解釋,看西部片就知道,這類案子在德州通常都是無罪的。在美國,德州的法治基礎建立得最慢,在過去拓荒時代,因為法治不彰,所以一切得靠自己,為了自衛或保護自己的財產而殺人,是可以被接受的;像馬是西部最珍貴的資產,所以偷馬賊肯定會被吊死,但是殺人則未必是死罪一條。所以他講了一句很有意思的話:「No horse ever needed stealing, but there are people who need killing.」(沒有馬應該被偷,但是有人應該被殺)。

再怎麼不公平,Durst算是逃過這一劫,至於會不會再上訴,得看檢察官認為法律條文的引用上有無瑕疵而定。不過在調查過程中警方發現,一九八二年Durst的第一任老婆離奇失蹤,地點離當時我在紐約的住所不遠,不過警方一直沒找到Durst妻子的屍體,而「沒有屍體就沒有控告」;不過經過德州一案,紐約警方可能會重新調查這起失蹤案;因為以前的紐約不像德州,馬不比人命值錢。

在台灣,公司法牽涉到經濟的發展及架構,和社會資源的配置;在美國,公司法由州政府所制定,對企業經營的影響也同樣重要。

德拉瓦州(Delaware)是美國面積第二小的州,位在東岸中部,紐澤西的南邊;該州是第一個認可美國憲法的州,所以在美國憲政史有一定的地位及傳統。德拉瓦州因為面積小、資源不豐,為了刺激經濟,所以不收州稅,希望能吸引更多企業到該州註冊;有了這樣的共識,德拉瓦州議會的多數心力放在公司法上,希望能修訂出全美國最好的公司法,除了制訂法律外,法院系統的配合也很重要。

由於長期專注在公司法,而且整調彈性也很大,所以儘管美國境內多數企業的總部設在紐約、芝加哥或其他大城市,但是估計有高達九成的企業在該州登記;我自己在美國有一家小小的公司,也是登記在德拉瓦州。

企業經營環境日益複雜,一有糾紛難免要上法院打官司,德拉瓦州刻意培養專精公司法的法官,形成一大特色。美國企業發生紛爭也傾向在德拉瓦打官司,因為法官夠專業,因為商業訴訟的輸贏是一回事,能否受到公平的對待,以及形成日後的判例更為重要;於是企業就更放心在該州登記,而登記費及商業訴訟的費用也成為德拉瓦的重要財源。

看起來,德拉瓦好像是企業經營的樂土,不過問題終究還是冒出來了。所謂「最好的公司法」是什麼意思?從誰的立場、什麼角度來看待此事?公司有不同的關係人,股東、經營團隊、員工、供應商、經銷商、消費者、鄰里社區等,一昧地討好某一方,勢必得罪更多人。

理論上,公司為全體股東所共有,股東選出董事會代為行使權利,董事會再指派經營團隊管理公司,所以經營團隊應該以全體股東的權益為重。但是實際上,經營團隊只要「安撫」好任命他的老闆──董事會,就可以高枕無憂,眾多小股東的權益就不是主要考量了。同時,決定公司登記地點的是經營團隊,久而久之,德拉瓦的法令便逐漸偏向有利於經營團隊的立場解釋。

三年前的恩龍、世界通訊等一連串的企業醜聞,就是缺乏公司治理機制,經營團隊與董事會形成利益共同體,喪失監督機制,才導致這麼大的弊案;德拉瓦的公司法令向經營團隊傾斜,難保日後不會發生更大的災難。

就法論法,由以上三個案例來看,沒有絕對的對與錯,經濟和科技的發展日新月異,法律系統也要能跟上發展的腳步才行;所幸美國的立法與司法制度相當靈活,可以隨著時代及社會的演變而調整。

有人笑稱,不少靠著觀光資源維生的國家或城市,是仰賴老祖宗的遺產過日子,一旦遺產花光了,便看不到前途在哪裡。這話雖然毒了些,但是卻表達了部分的真實狀況,如水都威尼斯若繼續下沈,或是埃及的金字塔受沙漠氣候影響而崩壞,當地政府及人民要怎麼辦?

古蹟是死人留給後人的,但是祖先沒有告訴現在活著的人,要如何保護、運用,讓古蹟可長可久。有人說,憲法是國家基本大法,不能輕易修改;也有人認為,法之所以為法,就在其恆常不變,有所遵循。這都沒錯,但是當年興建古蹟的先人,絕對不知道有臭氧層破洞及酸雨這些事;當初制憲修法的人,也沒想到會有網際網路和恩龍案。

「東西」是死的,受影響的人是活的,法令制度是要讓人類社會更進步合理,而不是綁住人類往前走的絆腳石。父母幫小孩買衣服時,都會大個一、兩號,預留孩子成長的空間;法令制度也一樣,立法的人要知道,不可能訂出一套萬年法。所以給法令預留彈性調整的空間,應該比把法律修到滴水不漏更重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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