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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分產以為孩子會孝順...」母子交惡、兄弟互告,2繼承案例警惕:遺產如何讓親人變仇人

「提早分產以為孩子會孝順...」母子交惡、兄弟互告,2繼承案例警惕:遺產如何讓親人變仇人
圖片僅示意

胡碩勻

理財

shutterstock

2023-06-14 09:00

曾小姐是獨生女,由父親獨自撫養長大。父親因病過世之後,她是遺產的唯一法定繼承人,繼承了父親的存款500多萬元及多張股票。曾小姐的祖母不滿兒子的遺產全部由孫女繼承,便提出告訴,說兒子的存款及股票其實全都為她所有,是她以兒子的名義借名登記。如今兒子過世,這些存款及股票應返還於她,不應由孫女全部繼承。

阿媽竟會跟孫女爭產?令人不免懷疑:「哪有這麼誇張?」是的,在我執業的這些年裡,就遇過很多客戶因為贈與、遺產等財富傳承及稅賦問題前來諮詢,為了遺產,彼此從親人變仇人的也不算少。很多家庭真的為了一棟房子、一塊土地、一張保單,甚至一小筆存款,母子交惡、兄弟互告;也有長者提早安排好財產分配,子女們卻在拿到房子土地後,就把老父老母棄之不顧,看了令人心寒。

 

案例:提早分財產,以為他們會孝順,怎知竟是棄養的開始!

 

有個長輩名下有兩間房子和一筆土地,他很早就計畫好要讓兒女平分,於是就在過完70大壽後,將房子和土地分別贈與3名子女。他在贈與之前原本是與兒子一家同住,但在贈與之後,同住的兒子開始對他惡言相向,藉故要求他搬出去,另外兩個女兒也無意接他過去,3人從此對他不聞不問。

 

這個長輩對兒女感到心灰意冷,決定要把贈與的房子與土地都收回來,可以嗎?最後法官認定,三名子女符合《民法》第416 條的規定,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因此判決可以撤銷贈與。意思就是,因為三位子女都棄養父親,所以這位長輩可以拿回已經送給小孩的房子和土地。

 

蔡姓阿公有一兒一女,兩人皆已結婚,前幾年老伴過世後,他便住進安養中心。蔡阿公有些重男輕女,希望自己在百日之後,兒子能得到比較多的財產,就先把名下的土地贈與兒子,同時要求兒子每月給他生活費用。另因為信任兒子媳婦,就把存摺、提款卡等,交給他們代為保管。

 

沒想到兒子一取得土地後就翻臉不認帳,先是拒付每個月的生活費,蔡阿公因病住院也不曾探視關心過,媳婦更是擅自拿蔡阿公的提款卡領錢,戶頭裡的錢最後被提領一空。

 

蔡阿公氣得要求兒子還回之前贈與的土地,但法院查核發現,蔡阿公在贈與土地給兒子時,並沒有簽定贈與契約,指定兒子必須每月提供父親生活費,再加上兒子媳婦辯稱兩人一直支付安養中心的費用,並沒有棄養爸爸,最終蔡阿公敗訴,拿不回已經贈與出去的土地和兒子的孝心。

 

上面兩個案例同樣於生前贈與財產給子女,子女拿到財產後就不想再奉養父親,因此父親想要拿回財產,但為什麼一個可以成功拿回,另一個卻拿不回來?差別在於,前者的狀況符合《民法》第416 條第1 項規定的:「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因此可以把財產要回來。

 

而蔡阿公沒有贈與契約可以證明,這項贈與附帶兒子必須每月支付生活費的條件,且兒子仍持續支付安養中心費用,並沒有真正棄養父親,所以無法撤銷贈與。由此可見,提早分配財產時,仍有許多特殊情況要設想,而且贈與財產應與立遺囑一樣慎重,就算是贈與子女,也應白紙黑字簽定贈與契約,才能讓雙方都歡喜。

 

 

案例:爸爸遺囑已寫明「當我病危時,不要急救」,兒子卻為了不想繳遺產稅要他「撐下去」……

 

知名作家瓊瑤之前就為了是否要替患上失智症的丈夫,也就是皇冠文化集團創辦人平鑫濤插鼻胃管,與繼子女發生糾紛,過程彷彿一齣倫理劇,引起華人社會的關注。

 

根據平家子女的描述,平鑫濤曾在寫給子女的書信中交代:「當我病危的時候,請不要把我送進加護病房。我不要任何管子和醫療器具來維持我的生命。更不要死在冰冷的加護病房裡。所以,無論是氣切、電擊、插管、鼻胃管、導尿管……通通不要,讓我走得清清爽爽。」

 

在爭執是否插鼻胃管時,瓊瑤認為應該遵從丈夫的想法,反對插管,可是她的繼子女認為,父親並未到「病危」的地步。最終瓊瑤無奈妥協讓步,讓平鑫濤插上了鼻胃管。但之後看到丈夫插管後身體不適,深覺自己背叛了另一半,在網路上淚訴「撕裂我、擊碎我的那根管子……」,引起社會一片嘩然。

 

插管之爭其實很常見,曾有新聞報導,有一位90 歲的癌末老翁被送進加護病房插管治療,當時他已無意識,距離多重器官衰竭病狀已不遠,但家屬懇求醫生搶救:「拜託讓他再多活1年。」只是為了可以避千萬元的遺產稅。

 

為什麼九旬老翁再多活一段時日,就可以節省遺產稅?因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 條第1 項有「視為遺產」之規定,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 年內有贈與行為,尤其是贈與現金給配偶等特定近親,縱使一年內的贈與總額沒有超過244 萬元,或是屬於免稅之贈與,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換句話說,如果贈與超過2 年,這些贈與就無須再被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也就難怪許多老人即使已經病危,家屬仍要求插管,只為了拖過2 年的期限。

 

而對特定近親之贈與,係指被繼承人死亡前2 年內,向以下對象贈與個人財產:

 

1. 被繼承人之配偶。

2. 《民法》第1138 條、第1140 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3. 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為了避稅而想盡方法延長病人壽命,不僅是孝心打了折,對於病人而言更是一種折磨。

 

臺灣在2019 年已開始施行《病人自主權利法》,如果能夠在生前就先簽署放棄急救切結書,不僅可以在緊急狀況時,依照自己的意思執行治療模式,親人在處理時也不會再傷透腦筋,甚至可以預防子女為了節省遺產稅,而選擇對於自己身心靈不利的治療方式。

 

作者簡介_胡碩勻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臺灣及英國會計師CPA,台灣創速及XCEL NEXT創投董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會計師。曾任會計師公會智庫委員、行政院新創基地及新創總會顧問、教育部大學創業教練、文策院投審委員;財務桌遊《財豹力》及許願石發明人,國立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畢業。

本文摘自任性出版 《遺產與贈與的節稅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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