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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門爭產手足相殘...為什麼大老闆們請律師白紙黑字寫下遺囑,還會讓子女配偶有遺產爭搶空間?

豪門爭產手足相殘...為什麼大老闆們請律師白紙黑字寫下遺囑,還會讓子女配偶有遺產爭搶空間?

2023-08-31 09:06

父親生前已經說好要把房子留給我,哥哥卻說女生嫁出去就不能分財產,這是合法的嗎?我竟然一塊錢都拿不到!

 

在傳統社會中,確實有些家庭存在著「嫁出去的女兒就是潑出去的水」這種想法,認定應算是外人,不應該繼承遺產。但依照現在《民法》第1138條第1款所規定,只要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不分男女,都有權利繼承父母的遺產。在此項法條中,遺產繼承人除了配偶之外,尙有繼承人依序是: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意思即是人百年後,若配偶和子女都在,就是配偶和子女均分;假設沒有子女,只有配偶和父母,就是配偶領了1/2後,剩下給父母平均分配。另外的狀況是配偶先領1/2,再讓兄弟姊妹平分。但人在得知遺產範圍、數額時,常有「只有這樣?」、「以前爸媽不是這樣說的啊!」、「憑什麼某某拿的比我多?」等種種疑慮,輕則彼此感情破裂,重則鬧上法院或是憤而殺害對方。相關事件,我們不乏在新聞事件中見到。

 

近幾年最讓臺灣人印象深刻的遺產爭奪糾紛,應該就是「美福集團」的兄弟鬩牆、手刃手足事件。分明生前留下的遺囑已經白紙黑字寫淸楚,為什麼還可以讓子女、配偶有爭搶的空間?

 

民法 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請律師寫好的「代筆遺囑」,為什麼還會有問題?

 

在《民法》第1189條中對於立遺囑的方式主要分為:「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而美福集團黃榮圖先生的遺囑是為「代筆遺囑」,雖是律師所為之代筆遺囑,但「代筆遺囑」條件必須要符合《民法》第1194條:「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既然條件如此淸楚,為什麼還能鬧上法院?這其中常發生的爭議就在於「遺囑人口述」的部分。如果,那份遺囑並無經過「遺囑人口述」,則與《民法》第1194條之要件不符,那份遺囑就會是無效的遺囑。

 

曾遇過當事人「代筆遺囑」案件,立代筆遺囑的當下,甚至全程錄影以表確實是遺囑人的意思,最後法院仍然判定遺囑無效。原因是遺囑人當時在醫院插管的狀態,雖意識淸楚能點頭或搖頭示意,但卻不是「口述」,這就不符合「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的要件,見證人還可能因此吃上「偽造文書」的官司。遺囑之要件可以說是非常嚴格,因此常有「雖然遺囑人立好遺囑,但繼承人仍然可以爭個沒完沒了,甚至反目成仇」這樣的例子。所以,如何預立遺囑以避免將來紛爭,實在是不可輕視之議題。

 

我自己賺的錢,想留給誰就給誰不行嗎?不能給朋友嗎?

 

每個人都是有自己想法的,會想把自己的資產留給自己珍視或是不離不棄照顧自己的人,此乃人之常情。如果生前已有很明確的想法與規劃,可以考慮提早訂立遺囑,依據《民法》規定五種遺囑方式為之,且不違反關於特留分* 規定之範圍內即可。另外,你也可以選擇生前「贈與」的方式,但許多人可能因為手續複雜及無法付出高額的贈與稅而打消念頭。如果是某位特定子女,你也可考慮「分批贈與」,分批把財產贈與子女,每次贈與的金額皆低於贈與免稅額,避免超過免稅額而產生贈與稅;或是成立信託,以立遺囑的方式設立信託帳戶,指定可以信任的人為受託人,把所有的財產都移轉給受託人,受益人則要是《民法》的遺產繼承人。如果,你完全不想把遺產給繼承人,亦可考慮慈善機構信託,來指定「慈善受益人」,由於沒有任何具體的受益人,所以你可以指定慈善機構或公益團體等作為慈善受益人。當然,你也可以設定多個慈善受益人,以確保你的慈善信託能夠充分發揮效用。

 

延伸閱讀:

遺產繼承裡,比起錢少更多人怨的是父母偏心...律師給長輩的分產5提醒:別讓百年後子女為爭產決裂

 

* 編者註:特留分是指在繼承法中是指最低限度的法定應繼分,是為了避免重男輕女及對繼承人喜好之別而設。

 

民法 第1187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 第1189條

遺囑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柏洋律師溫暖提醒】好好處理自己及家人的生前事務,避免人生最後錯誤

 

其實許多為了遺產而手足鬩牆的新聞消息,在他們父母過世前,或許就能見端倪,只是父母過世,讓彼此的不和突顯出來。而大家為了遺產爭論不休的原因,不外乎是:一、覺得財產分配不公平;二、每一個人對於法律遺產分配觀念不一;三、親人突然發生意外或生病來不及交代後事就離世,讓遺產分配更為複雜。

 

為了避免因財產問題而產生的家庭矛盾,建議家庭成員之間要提早進行充分地溝通和協商,並確立財產管理和分配的明確標準和規則。如果遇到分配財產不公等問題,可以考慮透過家庭會議、設立信託、分批贈與等方式來解決。同時,也建議長輩要將財產管理和分配等事宜提前安排好,減少長輩過世後產生的爭議和矛盾。

 

作者簡介

李柏洋  律師 

永昌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曾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助理、國巨股份有限公司法務律師、理達法律事務所律師等職務。

蔡欣育

哲學系畢業。編輯暨作家。哲學、人文思想、文學、生活風格、心理勵志等廣闊領域的書籍編輯。喜愛哲學、電影、鸚鵡、文學和威士忌。最欣賞的哲學家是萊布尼茲(Gottfried Wilhelm  Leibniz)。

本文摘自重版文化出版《原來法律跟我想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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