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是一間連鎖餐廳老闆,她兒子今年準備結婚,所以她想買一間新房送給兒子。
她看中一間市價1500萬的房子,她知道替子女買房,若超過免稅額範圍,需要繳納贈與稅,所以她請代書先算一下。
代書告訴王女士說,若贈與房子,贈與稅的計算並不是用實際交易價格,而是用房子的評定價格和土地公告現值來計算。
代書調出資料後,確認這間房子的評定價格和土地公告現值合計不到244萬元,還在免稅額範圍之內,王女士聽到後很滿意。
買賣雙方約定三天後簽約,王女士因要出國,所以請助理先匯1500萬到兒子的帳戶內,以利兒子順利簽約付款。
一個月後,房屋交易順利完成,兒子也開始裝潢準備新房,但隔年王女士竟接到國稅局通知,說她逃漏贈與稅,還要加計罰鍰。
王女士非常意外,房子價值不是在免稅額範圍內嗎?怎麼會逃漏稅?
贈與標的的認定:不動產還是現金?
在贈與稅的計算上,贈與物價值的認定基礎是重要關鍵,但也常是很多人忽略的重點。
贈與的標的如果是不動產,其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確實是以公告土地現值和房屋評定價格為準(遺贈稅法第10條第3項),所以關於這點,代書的說法是沒有錯的。
為什麼王女士被認定贈與的是現金、要補贈與稅?
既然不動產價值之計算是以公告土地現值和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那麼為何王女士會被認定逃漏贈與稅呢?
這主要的因素,在於國稅局認定王女士贈與的是現金,而非不動產。
因為在這種買房給小孩的案例中,若要被國稅局認定贈與標的是不動產而非現金,就必須符合遺贈稅法第5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
依該款規定,若是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那麼贈與的標的,就是資金,但若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贈與的標的就是不動產。
換句話說,贈與人如果是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那麼贈與的標的就是不動產沒錯,只是所謂「為他人購置」,必須是要贈與人和賣方談妥交易條件簽約後,並實際付款給賣方,然後再以子女為登記名義人,這樣贈與標的才會是不動產。
父母買房給子女 如何付款正確流程
但是,若父母是將購屋款先匯給子女,再由子女去付款,這在國稅局來看,就等於是王女士直接將現金送給兒子,雖然最後結果都是去買房,但資金流動過程卻完全不同。
本案中,王女士因先把錢匯給兒子,再讓兒子去支付購屋款,此時購屋的付款人是兒子,而不是王女士,不符合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的要件,所以國稅局才會認為她贈與的是現金,而非不動產。
所以國稅局認定王女士贈與的是現金1500萬,已經超過當年免稅額,因此要她補稅並罰鍰是沒錯的。
台灣遺囑協會114年2月份「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課程,免費教導民眾正確預立遺囑,歡迎踴躍報名,出席者並贈送遺囑精美套組一份。
114年2月份課程報名時間:2月1日中午12點開放報名
報名請上台灣遺囑協會官網
作者簡介
劉韋德律師/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遺囑產生器APP發明人
台灣遺囑協會為公益組織,經常舉辦遺囑宣導講座,現熱情招募「遺囑公益講師」中,詳情請上台灣遺囑協會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