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華人的觀念裡,「有土斯有財」是深植人心的傳統。辛勤一生留下的房產,本是長輩對下一代最深厚的庇佑;然而,筆者在實務界多年,看過太多家庭在面對遺產繼承時,房產不但沒有成為「傳家寶」,反而成了親手足對簿公堂、甚至斷絕往來的「傳家惱」。
當不動產進入繼承程序時,「有遺囑」與「無遺囑」究竟會帶來多大的差異?
父親生前叮囑房產要留女兒,兒子卻翻臉不認...那一紙「被鎖住」的權狀
張老先生過世後,留下一棟位於台北市精華區的公寓。他生前常口頭叮囑,這房子要留給一直同住、貼身照顧他十年的小女兒。
然而,張老先生認為孩子們從小感情好,不需要寫下冷冰冰的法律文書。
遺憾的是,張老先生走後,長年旅居國外的長子主張應按法律「公平分配」,要求將房產變賣平分。
哥哥拒簽遺產分割協議書 房子登記「公同共有」最終淪廢墟
由於張老先生沒有留下遺囑,法律程序自動進入「法定繼承」。小女兒若想單獨繼承這棟房子,必須全體繼承人(包含哥哥)簽署一份「遺產分割協議書」。
結果雙方談不攏,哥哥拒絕提供印鑑證明,小女兒也無法單獨辦理過戶。最終,這棟房子只能辦理「公同共有」登記。
二十年過去了,房子老舊漏水需要修繕、想要出租、甚至改建,都因為繼承人意見不一而卡死。房子也慢慢成了沒人能動、卻又稅捐不斷的廢墟。
沒有遺囑,繼承不動產將面臨的三大難關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不動產繼承主要面臨三大難關:
1. 印鑑證明的勒索
辦理分割繼承,需要每一位繼承人的印鑑證明與簽名。
實務上常見某位繼承人以「不交印鑑證明」要脅,要求額外的補償金,導致程序停擺。
2. 產權複雜化
若無法達成協議,最終往往只能登記為「公同共有」。
再經過幾代繼承之後,一間房子的所有權人可能變成七、八個甚至十幾個時,未來要處分、貸款或開發,非常困難。
3. 法律強制力的介入
若僵局持續,最後只能走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遺產,由法院拍賣後分錢。
這不僅傷了親情,拍賣價格通常也低於市價,造成財產減損。
避開手足相爭!「有遺囑」開啟繼承房產過戶快車道
相較之下,若張老先生生前預立了一份有效遺囑,情況將截然不同。
有遺囑的最大優勢在於「執行力」。若遺囑中「指定分割」由某繼承人繼承,該位繼承人或是遺囑執行人(如律師、地政士或信任的友人),在繼承發生時,就可以憑著這份遺囑,直接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將房產過戶給指定的繼承人。
最關鍵的是:這個過程不需要其他繼承人的同意,也不需要他們的印鑑證明。
這條「快車道」能確保長輩的意志被完整執行,讓心中屬意的特定繼承人能順利取得房產產權,避免被其他繼承人卡關,讓房產繼承不會直接阻礙房產的過戶與穩定。
自書遺囑最方便,但「這四個錯誤」千萬別犯
當然,遺囑要發揮效力,必須符合民法規定的法定格式。常見的自書、代筆、公證、密封及口授五種方式中,筆者最推薦「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不但簡單方便,而且可以隨時修改,但常見疏失是「未簽名」、「漏寫日期」、「不是親筆全文(改用打字)」、「塗改處未簽名」等錯誤,導致遺囑無效或爭議,這是必須要注意的。
最後的溫柔,是清清楚楚的交代
我們常說「死生事大」,但人們往往在處理「生」的時候很有行動力,處理「後事」時,卻因為忌諱而避而不談。
遺囑,不應該被視為「觸霉頭」或「分配財產」的冰冷動作,它更像是被繼承人留給家屬最後的溫柔,也是人生最後的願望清單。
透過專業的法律路徑規劃,將複雜的不動產產權釐清,可以避免後代子孫為了遺產反目成仇。
與其讓孩子們在靈堂前爭論不休,不如在自己健康時,為自己名下的房產寫下一份清楚的藍圖,別讓您的傳家寶,成為拖垮家族情感的稻草。
有遺囑與無遺囑對不動產繼承之差異
| 比較項目 | 有遺囑 (遺囑繼承) | 無遺囑 (法定繼承) |
|---|---|---|
| 分配依據 | 依照遺囑內容分配 | 依照民法辦理 |
| 分配對象 | 可指定登記給特定繼承人,甚至遺贈給非親屬 | 僅限法律規定的繼承人(配偶及各順位血親) |
| 登記方式 | 可由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單獨憑遺囑辦理過戶 | 需全體繼承人會同辦理,或由其中一人為全體繼承人登記為公同共有 |
| 其他繼承人印鑑證明 | 不需要 | 需要(除非辦理公同共有登記) |
| 法律限制 | 如不動產價值占總遺產比例過高,須注意「特留分」限制 | 無特留分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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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劉韋德律師/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遺囑協會公益講座首席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