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圈知名製作人裴先生(編按:裴祥泉)於2015年離世。於身後留有上億元的遺產。而依照法律,這位資深製作人的繼承人原則上是他的「兄弟姊妹」,但因為種種原因,這名資深影視製作人不希望由他的兄弟姊妹繼承到他的遺產,因此他便找了公司中的員工3人擔任「遺囑見證人」,並撰寫了「代筆遺囑」。
希望遺產分配方式改為:「楊胖(編按:楊智明)30%,阿寬(編按:邱瓈寬)30%,○○公司(編按:漢星公司)員工20%,剩下的20%,就給那些需要照顧的人,還有平日善款也不要漏。」並補充「我孤家寡人,沒家庭,也沒什麼好留戀的,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強調要剝奪三個兄弟姊妹的繼承權。
裴祥泉寫了遺囑卻無效,上億遺產給了「不想給的人」
事後,兄弟姐妹不服,一狀告上法院,結果最終法院判決這份遺囑「遺囑無效」。
主要原因就是因為員工不僅擔任「見證人」,同時又是「受遺贈人」,因此見證人資格不符法律規定,這份遺囑被認定通通無效,兄弟姊妹仍然可以瓜分這份遺產。使得被繼承人的心願無法順利傳達給想要給的人手上。
這就是在不了解法律的狀況下,規劃遺產會產生的結果。
在本起案件中,這位資深製作人雖然有規劃遺產,但卻沒有委請專業的律師規劃、撰寫遺囑,導致最終整張遺囑通通無效,遺產還是給到了自己不想給的人手上。
一般人如何立遺囑?遺囑有哪五種?
遺囑分成五種方式,包含「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當你要寫遺囑時只需要挑其中一種來做就可以了,每種遺囑作成的方式、要件雖然不盡相同,但效力幾乎都一樣。
而大多數人最常選擇的就是「自書遺囑」以及「代筆遺囑」了。
遺囑可以自己寫嗎?自書遺囑有效嗎?
首先,「自書遺囑」就是最簡單的一種寫遺囑方式,只需要由遺囑人自行書寫全文,並且寫上立遺囑當天年、月、日,最後由遺囑人親筆簽名,就是一份有效的遺囑了!
要注意的是,自書遺囑千萬要切記不能用電腦打字,很多人因為不熟悉法律,選擇使用電腦打字寫下後再列印並簽名,這樣子所做出來的自書遺囑將會全部無效。此外,自書遺囑也要「親筆簽名」,而不可以用印章、蓋指印的方式!
若自書遺囑在撰寫時有寫錯字、需要增刪改部分的內容,建議在刪改後,用文字在旁邊、或另行、或文末寫下「於第○行增刪改文字」,並於增刪改的地方簽名,這樣才算有效的修改!
自書遺囑的優點就是製作容易,且不用花錢,只要你有紙跟筆就可以寫了,無論是寫在日記本上、空白影印紙上都可以有效。
立遺囑一定要找律師嗎?自書遺囑需要公證嗎?
但是自書遺囑也有一些缺點,最常見的就是立遺囑人因為不熟悉法律,所以自己寫出來的自書遺囑常常有可能無效的地方,又或是寫出來的分配方法沒有考慮到法律上的規定,因而使寫出來的東西違反法律而最終無法達成心目中的願望。
此外,自書遺囑的保管與執行也會是一個問題,因為自書遺囑寫好後,遺囑人常常擔心子女們提前看到,因此就藏在抽屜或保險櫃裡,然而當過世以後子女們卻反而卻因此未發現這封遺囑而最終未依照遺囑履行。
律師建議,自書遺囑雖然方便,但在撰寫之前都可以先諮詢一下專業律師,了解一下法律規定與分配方式是否合法後,再開始動手寫。
如果希望對於自己寫好的「自書遺囑」不太安心是否有效,除了諮詢律師以外,也可以另外至各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自書遺囑的「認證」。但這個「認證」程序並非必要,因此就算沒有做也沒關係。

遺囑可以代筆嗎?代筆遺囑要幾個見證人?誰可以當遺囑見證人?
「代筆遺囑」白話來說就是「找其他人來幫我寫遺囑」。
代筆遺囑製作過程需要有「三位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自己想要怎麼去分配遺產、遺囑內容想要寫什麼,而由三位見證人中的其中一人負責抄寫、筆記,其餘兩位見證人則在一旁見證。
等筆記完畢後,由該見證人宣讀、講解遺囑內容,並經過遺囑人認可以後,記載立遺囑當天的年、月、日,並經全體見證人及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便會是一份有效的「代筆遺囑」!
通常代筆遺囑建議可以找專業的律師來寫,由律師從一開始的諮詢、整理遺產資料、找見證人、到撰寫遺囑,從頭到尾做到好。
而如果是自己找親朋好友來幫忙做代筆遺囑的「見證人」,要注意的是,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1.未成年人。
2.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3.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4.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5.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尤其是第三款跟第四款,是許多人常犯的錯誤,以演藝圈知名製作人邱瓈寬的恩師「裴祥泉遺囑案」為例,「裴祥泉」在生前有撰寫「代筆遺囑」,並找了他公司中的員工三人擔任「遺囑見證人」,希望遺產分配方式為「公司的帳處理完了之後,剩下的分給楊胖30%,阿寬(邱瓈寬)30%,漢星公司員工20%,剩下的20%,就給那些需要照顧的人,還有平日善款也不要漏。」
並補充「我孤家寡人,沒家庭,也沒什麼好留戀的,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強調要剝奪三個兄弟姊妹的繼承權。
但是最終法院判決這份「代筆遺囑無效」,主要原因就是因為員工不僅擔任「見證人」,同時又是「受遺贈人」,因此見證人資格不符前開「第四款」的規定。因此建議製作代筆遺囑時,仍應找專業律師代筆、諮詢、準備見證人,會是比較完整安全的做法。
代筆遺囑用打字、要錄影嗎?代筆遺囑需要公證嗎?
代筆遺囑不同於自書遺囑,代筆遺囑的紀錄方式可以由見證人之一用「電腦打字」的方式紀錄。
而代筆遺囑的優點在於,當遺囑人因年紀大、身體不便無法寫字,或者是不識字而無法書寫的狀況下,仍可以透過口述、由代筆人筆記的方式製作合法有效的遺囑。但若立遺囑人已經無法清楚表達自己的意思,或是有語言障礙時,就無法使用代筆遺囑。
應注意的是,代筆遺囑必須要由「遺囑人先口述,代筆人再筆記」的方式來撰寫;而不能是由代筆人發問,再由遺囑人回應「是」、「對」,或是僅點頭、搖頭等方式製作。如果是這樣的製作方式,因為都不算是「口述」,而遺囑日後都有可能因此被認定無效。
此外,遺囑見證人要一直待在現場,不可以中途跑去抽菸、上廁所,否則法院都有可能認為見證人「沒有全程見證」,而判決遺囑無效。
代筆遺囑做完以後,遺囑人、三位見證人都必須要簽名,但是如果遺囑人不能簽名的話,可以用「按指印」代替簽名。但要切記千萬不能用「蓋章」的方式喔!
遺囑內容怎麼寫?遺囑不只分錢,還能做10件事
無論是要採自書遺囑、代筆遺囑等方式,選擇好其中一種後就開始執行!看希望自己的遺囑裡面寫到什麼。
1.指定應繼分
可以用遺囑「指定應繼分」,將「全部遺產」或「特定部分遺產」由某位繼承人依照該比例取得。白話來說就是「我的遺產想要依照什麼比例分給我的繼承人!」
範例:本人名下座落於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及地上建物〈門牌號碼○○路○○號○○樓〉房屋,本人名下所有持分由本人配偶○○繼承三分之一,長子○○繼承三分之二。
2.遺產分割方法指定
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是指遺囑人可以指定「全部遺產」或「特定遺產」由特定的繼承人取得。而當由某繼承人單獨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時,遺囑一旦生效,便立即產生遺產分割之效力,由該受益繼承人取得單獨之所有權,該繼承人可以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單獨申請辦理不動產名義之變更登記,而不需要會同全部繼承人一起辦理公同共有繼承。
此外,如果遺囑有侵害特留分的情形,也可以特別註明「遺囑如有侵害特留分,以金錢補償之」,實務見解認為,這樣也算是「遺產分割方法的指定」,而倘若有侵害特留分的狀況發生時,繼承人可以主張以金錢補償,而無須跟該人共同繼承不動產。
範例:本人名下座落於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及地上建物〈門牌號碼○○路○○號○○樓〉房屋,由本人配偶○○單獨繼承取得。
範例:遺囑如有侵害特留分,以金錢補償之。
3.遺贈
遺贈是指立遺囑人依遺囑對於他人(受遺贈人)無償給予財產上利益之行為,而受遺贈人不需要是繼承人,而是任何人都可以。例如說想要把遺產給自己的青梅竹馬,或是給自己的姪子姪女,都可以透過「遺贈」的方式。
範例:本人名下座落於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及地上建物〈門牌號碼○○路○○號○○樓〉房屋,全數遺贈給本人姪女○○,以感謝她的照顧。
4.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制度大致就是由委託人交付一筆財產給受託人,並交代受託人應如何管理這筆財產,並在自己身後由受託人(通常為銀行)依照自己的意思去管理、處分這筆信託財產。
而遺囑信託成立時,除了要在遺囑內寫明欲放入信託的財產的管理方式、受益人、信託內容等等以外,也建議先跟指定的信託銀行詢問好是否可以承作信託,並簽署「遺囑信託受任契約書」,以避免遺囑內寫好信託後,到時候卻沒有銀行承作的窘境。
且實務面上銀行傾向於承作有經「公證」的遺囑,再加上信託制度複雜,建議規劃時先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保規劃成功有效, 此外也可委請專業律師擔任信託之監察人。
範例:本人百年以後,本人遺產中的○○銀行存款部分,應提撥新台幣○○萬元予受託人○○銀行為信託財產,並成立遺囑信託,信託內容如下:
1. 信託管理費為○○元,由○○銀行擔任受託人,陳哲瑋律師擔任信託監察人。○○、○○、○○為本信託之受益人。
2. 受託人得以信託財產用於投資公債、短期票券、上市櫃股票。惟此部分金額不得逾信託財產之50%。
3. 受託人應每月至少一次前往○○住處,了解、探視○○之生活狀況,並給付○○每月新台幣○○原為日常生活開支。
4. 全體受益人每人每年生日時,均可自信託專戶領取現金○○元;待成年當年度,均可自信託專戶領取現金○○元。
5. 本信託專戶存續期間為○○年,期滿後信託關係終止。
5.遺囑禁止分割期限
依照《民法》規定,被繼承人若不希望自己過世後繼承人就把遺產分割,甚至為了分割遺產大打出手,最終將遺產分割後變賣掉,可以在遺囑上面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且禁止分割的範圍可以是全部遺產都禁止或是部分遺產禁止。但是,禁止的期限最多只有十年,十年期限一到繼承人們還是可以自由分割。
範例:本人過世以後,本人名下座落於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及地上建物〈門牌號碼○○路○○號○○樓〉房屋,由繼承人平均繼承。但於本人過世以後五年內,各繼承人不得請求分割。
6.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簡單來說,就是確保、負責遺囑的內容有被貫徹執行的人,需要在遺囑人死亡後負責申報遺產稅、管理遺產、執行遺囑內容,例如根據遺囑指示,將遺產分配給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將特定遺贈物交付給受遺贈人。
這個角色十分重要,需要找一個可以信賴的人,因為倘若我們好不容易寫好一份遺囑,結果繼承人們都不依照這個遺囑去執行的話,那原本做好的遺囑就等於是白做了。
而律師建議,最好事先跟遺囑執行人溝通是否願意協助,並與遺囑執行人討論好報酬等問題,較能確保受指定的人屆時願意擔任你的遺囑執行人。
範例:本人指定陳哲瑋律師為本遺囑執行人。
7.指定勞退請領人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令,勞動4字第0950006111號令,遺屬請領勞工退休金,若有遺囑則從其遺囑,因此當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就死亡,可以用遺囑就先指定好由誰來繼續領取這筆錢!
範例:本人過世以後,本人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由繼承人○○領取。
8.指定監護人
若夫妻雙方有未成年子女,按《民法》第1093條規定,最後行使監護權(親權)的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也就是指,在另外一方死亡或不能行使親權的狀況下,我們可以透過遺囑的方式,指定日後就未成年人的指定監護人。
但倘若另外一方還健在、沒有不能行使親權的情事,那這樣的情況下的指定可能會不生效力。
範例:本人過世以後,指定由本人媽媽○○擔任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9.剝奪繼承權
倘若繼承人有重大不孝的情形,可以依照《民法》第1145條「剝奪繼承權」,一經剝奪,該繼承人就沒有繼承的權利。
範例:本人子女○○因常年不孝,對本人屢次重大侮辱,甚至用手推本人,任憑本人生重病也不曾探望關心,已達重大虐待及侮辱,此有相關錄音與對話紀錄為證,故依照民法第1145條,以本遺囑剝奪其繼承權。
10.喪葬方式與身後交代
這也會是遺囑中很大的一個重點跟功能,就是把自己最後想說的話交代給家人們。就喪葬方式而言,可以指定依照什麼宗教儀式辦理,或是告別式是否通知周遭的人,以及安葬處想要放置的地方。
此外,有很多人也有一些最後的愛的叮嚀想要傳達給子女們,都可以趁這時候把心中的話寫出來!
範例:本人百年以後,以火葬方式辦理,不舉辦告別式,一切從簡、不鋪張,骨灰罈放在亡夫○○旁。希望子女們互相照顧,互相扶持,注意自己的身體健康。
作者簡介_陳哲瑋 律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學士
理律法律事務所
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
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財政部國庫署菸酒管理法律顧問
台慶不動產、大家房屋、住商不動產加盟店法律顧問
本文摘自FUN學《律師不藏私:財富傳承懶人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