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好友琴的電話,她提到她表哥的故事,很有法律上的教育意義。
事情是這樣的,她表哥有三個兒子,但表哥表嫂感情不是很好,曾經有一段時間兩人還分居過,復合後沒多久,表嫂竟跟表哥說自己已懷孕,後來就生下老三。但表哥心中卻對老三是否為他親生一直有所懷疑。
她表哥也曾經問過表嫂,但表嫂堅稱沒有婚外情,由於沒有證據,也沒有親子關係鑑定,所以表哥也不能怎樣,可是他曾經私下跟表妹琴還有大兒子提過他心中的懷疑。
直到上個月,琴的表哥過世,這件事情就浮上檯面,因為這涉及到表哥三億多遺產的繼承權,琴說如果老三確實不是表哥親生,那就不該繼承任何遺產。
如何突破「婚生推定」的重圍
琴表哥的情況,可以從「法律推定」、「起訴時效」二個關鍵維度來分析:
一、民法第1063條第1項的「婚生推定」
首先,法律上有一個效力極強的條文,就是「婚生推定」。只要孩子是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法律上就推定妻所生之子女為兩人的婚生子女。
這意謂著,即便老公私下做的DNA鑑定結果顯示不是親生的,只要沒有透過法院判決撤銷這個「婚生推定」,那這個孩子在法律上就依然具備合法繼承權。
二、誰能提告?掌握「一年內」的黃金期限
由於表哥(原權利人)已經過世,那麼誰可以提出訴訟呢?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64條:「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
根據本條規定,假使夫或妻或該位非親生的子女,在依民法第1063條第3項所定之2年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就已經死亡,為了保護真正繼承權人,真正繼承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本案中,若老三確非表哥親生,大兒子與二兒子因應繼分因此減少,屬於繼承權被侵害之人,依法有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不過依這項規定起訴者,法律另規定,必須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一年內為之。因一年時間並不算長,所以表哥的另兩個兒子必須把握這個時間向法院起訴,一旦逾期,即便證據再充分(如DNA報告),也無法否認老三的繼承權了。
當務之急
琴表哥留下的三億遺產,涉及龐大遺產分配,當務之急是大兒子與二兒子必須在父親過世的一年內,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並合併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過了這個時間,就將永久喪失訴訟權利。
唯有透過法律程序正面擊破「婚生推定」,才能化解表哥生前長達數年的心結,確保家族遺產能由真正具備血緣關係的繼承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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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劉韋德律師/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遺囑協會公益講座首席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