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日前正式預告「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象徵我國繼承法制邁入重大轉型期。以下是本次修法的四大修正重點,本文在此提出深度解析。
一、 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徹底落實遺囑自由(修正條文第 1223 條)
現行民法第1223條第4款規定,兄弟姊妹之特留分權利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然而在實務上,常出現無子嗣之被繼承人欲透過遺囑將財產留給高齡配偶、非親屬照顧者或特定公益團體,卻受限於旁系手足之特留分限制,導致被繼承人生前意志無法全然貫徹。
本次修法刪除第1223條第4款有關兄弟姊妹特留分之規定。
此修正將使國人未來在預立遺囑時,得大幅度擺脫法定親屬比例之枷鎖,真正實現個人財產自主,對此遺囑協會給予實質且高度的肯定。
二、 特別貢獻制之引入:(新增條文第1173條之1)
為鼓勵家庭成員對被繼承人之實質照顧,本次草案增訂第 1173條之1「特別貢獻制」。
凡共同繼承人中,對於被繼承人之事業提供勞務、財產上給付,或對其進行療養看護,依其他方法就被繼承人財產之維持或增加有「特別貢獻」者,其特別貢獻之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加入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藉此調整共同繼承人間之實質公平。
然綜觀本次草案,法務部已大幅縮減了原先研議的適用範圍,並建立以下篩選機制,本會對此務實調適亦給予肯定:
主體資格限縮:僅限於「共同繼承人」之間始得主張。
排除有償行為:第3項明定若已受有相當報酬或已有約定報酬者,不適用之,防止重複評價。
協議先行原則:第4項定明特別貢獻價額由繼承人先行協議;協議不成時,方由法院綜合衡酌貢獻時期、方法與程度酌定。
增訂 5 年行使期限:新增第1173條之2,規定自繼承開始起逾5年未分割遺產者,原則上不再適用特別貢獻之主張,以避免因時過境遷而造成舉證困難,加速確定繼承法律關係。
三、 弱勢手足酌給遺產保障(修正條文第1149條)
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雖彰顯了遺囑自由,但可能在極少數個案中導致不公。為避免出現生前依賴被繼承人扶養之弱勢手足,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生活頓失依靠,草案全面修正第1149條遺產酌給制度。
修正條文第5項特別增訂: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繼承人(指受遺囑限制無法取得相當財產之手足),如因被繼承人死亡導致「生活陷於困難」,且依遺囑未自遺產有所得或所得顯不相當者,得請求酌給遺產。
此規定將過去最高法院之審判實務(即僅有非繼承人始得請求酌給遺產)予以成文化與修正,賦予受扶養手足「死後扶養」之法理請求權,充分兼顧社會安全體系與人道關懷。
四、 縮短遺囑禁止分割期限:促進財產流動(修正條文第 1165條)
在現行工商社會中,若被繼承人於遺囑中禁止遺產分割,其效力長達10年,有礙經濟發展與財產之彈性運用。
為促進財產之資產活化與流通,本次修法將第1165條第2 項所定之遺囑禁止分割期限,由現行的 10 年大幅縮短為5 年。
此舉將能有效加速遺產流動,降低財產因長期懸而未決所衍生的管理成本。
結語:開創三贏的繼承法制
本次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案順應世界潮流,透過「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賦予國民真正的財產自主,對此台灣遺囑協會給予高度肯定。
我們期盼立法院能儘速啟動實質審查並完成三讀立法程序,讓台灣的繼承法制作業能早日告別舊時代的桎梏,切合現代社會與高齡化國情之實際需求。
台灣遺囑協會為公益性團體,定期舉辦預立遺囑公益講座,歡迎大家報名參加
作者簡介
劉韋德律師/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遺囑協會公益講座首席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