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某上市公司擔任主管的阿偉(現年30歲),自幼便由社會福利機構扶養長大。在他的記憶與戶籍謄本中,父親欄一片空白,母親欄則記載著一位他從未謀面的「林○○女士」。原來,30年前林女士未婚生子產下阿偉後,即將他拋棄,未曾給予任何扶養與照顧。
林女士當年離開後,隨即與新伴侶另組家庭,並生育了其他子女。經商有成的她,於日前不幸過世,留下了高達數億元的大筆遺產。
阿偉在林女士過世後收到通知,得知了這筆遺產的存在。震驚之餘,他心有疑惑:這位從未撫養他、甚至將他狠心拋棄的「生母」,早已有了合法的老公和健全的家庭,自己這個被隱瞞、被遺忘的「婚外孩子」,真的還可以繼承她的遺產嗎?
本案的焦點,在於生母「非婚生子」、「拋棄、未曾扶養子女」以及「婚後另組家庭、生育子女」等事實,是否會影響阿偉在法律上的繼承人地位?
1. 生母與非婚生子女之法律關係:當然發生
依據我國民法第1065條第2項之明文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這是我國身分法上的大原則。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間,原則上需要經過生父的「認領」或「撫育」始能發生法定的父子女關係;但對於生母而言,因為有「分娩」這一客觀的自然血緣事實,法律直接規定「視為婚生子女」,不須認領或撫育,雙方即有法定母子女關係。
也就是說,阿偉自出生的那一刻起,在法律上就已經百分之百是林女士的「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這點不會因為林女士是否有和阿偉生父結婚,而有任何改變。
2. 「拋棄與未扶養」不影響法定血親關係
阿偉與生母之關係,法律上視為婚生子女,因此林女士雖然在阿偉出生後即將之「拋棄」、「從未扶養」,此種行為雖然違反扶養義務,甚至可能觸犯刑法上的遺棄罪,然而這並不影響阿偉對生母的繼承權。
除非阿偉在幼年時曾被他人合法「收養」,否則他與生母林女士的法定血親關係與繼承權便不會受到影響。
3. 生母「另組家庭、另育子女」不影響阿偉的繼承權
許多人會誤以為,生母後來既然結婚了,遺產應該全數歸屬於她現有的合法家庭(包含現任配偶與婚生子女)。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並非如此:
身分不因母親再婚而消滅: 林女士另組家庭、再婚,在法律上是建立新的婚姻關係,但並不會切斷或消滅她與阿偉之間原有的直系血親關係。
同母異父手足地位平等: 林女士婚後所生育的子女,與阿偉屬於「同母異父」的手足。在民法繼承權的順位上,不論是「婚前生的非婚生子女」還是「婚後生的婚生子女」,只要都是林女士親生的,全都是民法第1138條第一順序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大家的繼承順位完全相同,所以阿偉的繼承權並不會被後來的弟妹所取代。
最終的財產分配方式: 林女士過世後,她的配偶(新老公)享有法定繼承權,而她的所有子女(包含阿偉,以及婚後生育的子女)也同時享有繼承權。依據民法第1144條,阿偉將與林女士的現任配偶及其他同母異父的手足,共同「按人數平均分配」這筆數億元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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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劉韋德律師/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遺囑協會公益講座首席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