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常常被問到:「劉律師,我已經被○○醫院確診失智症了,這樣還能立遺囑嗎?」
不少子女也會替父母來問這個問題,許多人都擔心罹患失智症以後是否還能預立遺囑?
這個問題如果沒有釐清,可能很多人不敢為自己的人生寫下最後劇本,但若不寫遺囑,又可能演變成家族遺憾,甚至家族訴訟風暴。
失智症真的等於當然喪失遺囑能力嗎?
情境案例:失智症可以立遺囑嗎?
王伯伯今年82歲,兩年前經醫師診斷為輕度失智症,他平常還是可以自己出門買菜、跟鄰居聊天,但偶爾會忘記自己剛吃過藥。
眼看身體一天一天走下坡,他請律師還有兩位見證人到家裡協助立遺囑,把名下一間老公寓留給長年照顧他的小女兒,其餘存款則平均分給三個孩子。
王伯伯過世後,沒有分到公寓的長子、次子認為父親「早就失智了,根本不知道自己在簽什麼」,於是向法院提出確認遺囑無效訴訟。
失智者立遺囑什麼情況會無效?關鍵看「立遺囑當下」
首先,依民法第1186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簡單來說,只要年滿16歲,法律上就承認你有立遺囑的能力——除非是因為嚴重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被法院裁定「監護宣告」的人,才不能立遺囑。
所以就算被診斷出已有失智症,但只要還沒有受法院監護宣告,在法律上仍然具備立遺囑的資格。
但其實真正可能讓遺囑無效的關鍵,是藏在民法第75條後段:一個人如果是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做的意思表示,同樣是無效的。
所以法院審查遺囑是否有效,重點從來不是這個人「有沒有失智症」,而是「立遺囑當下,他的精神狀態究竟如何」。
實務上,法院也一再重申這個原則。有判決明確指出,未經監護宣告的成年人,就算曾經被診斷失智症,也不是當然就沒有遺囑能力;只有在立遺囑當時確實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的狀態,遺囑才會因此無效。
換句話說,單純一張寫著「失智症」的診斷紀錄,並不能直接證明這個人立遺囑當下已經沒有行為能力。
失智症患者還有遺囑能力嗎?法院如何判斷?
那法院到底怎麼判斷有沒有遺囑能力呢?
其實門檻並沒有大家想像中那麼高。法院採取的不是「完全行為能力」那種高標準,而是「大致理解」原則。
也就是說,只要立遺囑人能夠:
1. 大致理解遺囑的內容;
2. 大致理解遺囑未來會產生什麼法律效果;
3. 可以說明自己為什麼要這樣分配財產;
4. 確實有想依照自己心意處分身後財產的意願。
法院就會認定他具備遺囑能力,不會要求他像一般人一樣,把每個細節都判斷得清清楚楚(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10號判決)。
誰主張失智症、誰就必須負責舉證
至於舉證責任,如果有人要主張遺囑人立遺囑當時沒有行為能力,舉證責任是在「主張無效」的那一方身上;光憑病歷上寫著「失智症」,或者長輩曾經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都不足以當然推翻遺囑的效力。
法院會綜合遺囑內容複不複雜、長輩平常的言行舉止、見證人的見證過程等因素個案判斷。
結語:輕度失智不代表遺囑無效
回到王伯伯的案例,如果立遺囑當時的見證人跟律師都能證明他意識清楚,能夠自己說明為什麼要這樣分配財產,這份遺囑其實還是有相當高的機會被法院認定有效。
一張診斷書,寫下的是病名,不是一個人一生的重量。
失智症與有沒有遺囑能力,從來不是一翻兩瞪眼的事。很多長輩即使記性變差了、腳步慢了,心裡對這個家、對每個孩子的牽掛,卻一點都沒有少。
但與其因為失智症診斷帶來的遺囑爭議,不如趁自己身體健康認知功能穩定時,及早立下遺囑,才是對待自己與家人最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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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_劉韋德律師
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
遺囑協會公益講座首席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