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現在連筆都拿不穩了,根本無法簽名,這樣遺囑還來得及做嗎?」這是許多家庭在長輩病榻前,最常向我們協會提出的問題。
法律上簽約時是可以「捺指印」的,只要經二人簽名證明,就可與簽名生同等效力,但遺囑是否可以用指印方式完成呢?很多人都常常弄不清楚。
情境案例
陳伯伯今年82歲,因中風癱瘓,已無法握筆寫字。
住院期間,陳伯伯向小女兒表示,希望將名下房產留給長期照顧他的小女兒。
小女兒情急之下,自行打字寫好遺囑內容,拿到病房請陳伯伯在文件末端按下指印,並找了兩位鄰居簽名見證。
半年後陳伯伯過世,其他子女對這份「指印遺囑」的效力提出爭執:小女兒主張父親確實同意內容、指印為證;其他繼承人則主張,這份遺囑僅有父親的一枚指印,根本不具遺囑效力。
法律分析
一、自書遺囑:絕對不能只蓋手印
依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自書遺囑全文,並親自簽名」。
長輩若已無法親自書寫簽名,就已經不具備使用自書遺囑的條件;若由他人代筆或打字後,僅讓長輩在文末「蓋手印」,實務上法院一律認定無效。這是長輩與家屬最容易誤踩的地雷。
二、公證遺囑:可以捺指印,但須由公證人記明事由
依民法第1191條規定,遺囑人不能簽名時,須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例如載明「立遺囑人因右手無力,無法簽名」),才能使遺囑人以指印代替簽名。
三、代筆遺囑:可以捺指印,但無須記明事由,仍須客觀上確實不能簽名
依民法第1194條規定,若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該條並未如同第1191條明確要求「將其事由記明」。
因此解釋上,代筆遺囑不須由代筆人記明不能簽名之事由,就可以使立遺囑人以指印代之〔高雄少家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11號〕。
四、密封遺囑:不能用指印代替簽名
依民法第1192條規定,密封遺囑須由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後密封,並在「封縫處」再次簽名,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
也就是說,密封遺囑要求遺囑人親自完成兩次簽名,因此完全不能用指印代替簽名。
五、口授遺囑:完全不須遺囑人簽名或蓋指印
依民法第1195條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時,得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以口授方式表達遺囑意旨,並由見證人將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或錄音,全程不需要遺囑人本人簽名或蓋指印。
| 遺囑種類 | 捺指印代替簽名 | 相關規定/限制 |
|---|---|---|
| 自書遺囑 | 不可以 | 須「自書全文並親自簽名」,不得由他人代寫,也不能以指印取代簽名,否則無效。 |
| 公證遺囑 | 可以 | 遺囑人不能簽名時,須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例如載明無法簽名原因),才能以指印代之。 |
| 代筆遺囑 | 可以 | 遺囑人不能簽名時,應按指印代之,條文未要求記明事由;惟遺囑人客觀上須確實不能簽名(實質要件),否則遺囑無效。 |
| 密封遺囑 | 不可以 | 須遺囑人於遺囑上及封縫處各簽名一次(共兩次)。 |
| 口授遺囑 | 無須簽名或指印 | 僅適用於生命危急等特殊情形,遺囑人全程以言語口授即可,不須本人簽名或蓋指印。 |
結論
五種遺囑形式對「簽名」與「指印」的要求層層不同,稍有不慎,辛苦準備的遺囑就可能因程序瑕疵而付諸東流。
建議大家預立遺囑應及早規劃,趁身體健康時盡早立好遺囑,才能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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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_劉韋德律師
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
遺囑協會公益講座首席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