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圓代工龍頭台積電(2330)宣布已正式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告前資深副總經理羅唯仁,指控其違反競業禁止條款與《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
依台積電與羅唯仁間的競業禁止條款,只要台積電能證明羅唯仁確實至與台積電具直接競爭關係的公司服務,即可依約向其請求違約金及相關損害賠償。
此外,除民事爭訟外,若涉違反《國安法》,羅唯仁亦可能面臨最高12年的刑事追訴、最高罰款1億元。
不過,和碩董事長童子賢受訪時被問及此事,他認為以羅唯仁這個個案來看,在智財權管轄實務上會有相當挑戰性,主要是涉及跨國、當事人也有美國籍,將考驗智財權跨國處理的司法實務運作。
到底「競業禁止條款」是什麼?《營業秘密法》又有哪些規定呢?
目錄
- 競業禁止承諾書是什麼
- 競業禁止承諾書哪種產業、工作性質要簽
- 競業禁止承諾書簽署一定有效?
- 員工違反競業禁止承諾書,公司可以如何處置
- 違反競業條款的違約金能多少?
- 違反營業秘密法是什麼意思、如何舉證?
- 違反競業條款賠錢就好?可能要坐牢?
- 違反競業條款過去有哪些知名案例?
- 羅唯仁這把火可能燒到英特爾身上?
什麼是「競業禁止承諾書」?
所謂競業禁止承諾書(競業禁止同意書),是指雇主與勞工在就職前所簽署的書面契約,承諾書中通常會約定員工在離職後,在一定期間、特定地區或職業範圍內,不得從事與原雇主有競爭關係的業務,以維護企業的營業機密與商業利益。
康克爾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吳奕綸說明:「『離職後』的競業禁止,ㄧ定要特別約定才有效。縱使有勞僱雙方有特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一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逾2年者,縮短為2年。」
吳奕綸也進一步解釋:「如果是勞僱關係,適用勞基法,就會受到最長不得逾兩年的限制。但,如果非勞僱關係,例如是委任關係等,因爲不適用勞基法,所以競業年限得依雙方競業禁止條款規定。」
哪種產業或工作性質需要簽署?
吳奕綸解釋:「基本上,有接觸到機密的員工公司就可以要求其簽署競業禁止承諾書,並不侷限於產業類別。」
舉例來說,餐飲業可能因為製作方式、叫料廠商、商品配方…等資訊也是機密資料,這些資訊也是非常需要保護的。過往就出現過餐飲業在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除了外場人員以外,每位員工都得簽訂競業條款,只要員工離職,3年之內都不能再到同性質的餐飲業工作。(編按:勞基法規定為2年)
簽「競業禁止承諾書」一定有效嗎?
事實上,簽定競業禁止承諾書後,如果出現兩種情況可能無效。
第一,公司未依勞基法第9條之一及施行條例第七條之三,補償競業期間每月工資50%以上。
以台積電與前副總羅唯仁的案例來說明,如果台積電在羅唯仁離職後,沒有補償他競業期間每月工資50%以上(根據勞基法,最長補償期間為2年),那簽「競業禁止承諾書」就無效。然而,業界判斷台積電應該有支付羅唯仁補償金。
第二,若員工的職務非涉機密,法院可能判決無效。
舉例來說,某甲是長榮海運的清潔工,長榮海運要求他競業禁止承諾書,要求他不能去陽明海運工作,就算某甲同意後也簽了,甚至公司也支付他補償金,法院還是可能認為此競業條款是無效的。
吳奕綸說明:「因為他的職位是做清潔的,不會接觸到公司的機密資料,所以簽這個也沒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