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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責任在基本生活保障

政府責任在基本生活保障
樓永堅

2013-04-04 17:48

依各職業身分分別立法保障老年經濟安全,由於投保費率、政府負擔比率和給付額皆不相同,不利社會團結。

本專欄上回提到我國的社會安全制度改革,一是有必要整合目前各種不同社會保險制度和職業別的退休金制度,例如勞保、公保、軍保、農保、國保,及勞退和軍公教退撫制度;二是應釐清政府在整個制度設計及執行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免落入不同職業群體對立的窘境。

 

一八八三年德國首相俾斯麥,為了解決勞資糾紛與失業兩大社會問題,創設了強制勞工疾病保險;一八八四年又創勞工災害保險;一八八九年再創辦殘障、老年死亡保險,此為世界社會保險制度開端。

 

英國則是對現代社會安全制度的建立有極大貢獻。一九四二年貝佛里奇的報告書中指出:「社會安全是建立一個全國最低生活標準,依此制度運作並使經濟能持續成長,也讓國民的需求能得到滿足。」他並提出四項原則:一、每個國民均須列為社會保險對象;二、保障主要的謀生能力喪失之危險(疾病、失業、意外傷害、老年、守寡、產婦);三、採均等費率,即不管納費者之所得高低,一律繳同等費率;四、採均等給付,使每個人有相等的權利。此報告書也成為現代福利國家社會安全制度主要架構內涵。

 

世界銀行所提出的三層式年金制度,其中的第一層即是強制性社會安全制度,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及社會津貼等方式,以確保民眾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另外,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一五五條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因此,政府應提供人民基本的生活保障,透過強制性的稅收移轉方式進行所得的再分配,以保障貧窮老人的最低生活水準;或者透過強制性的社會保險方式,採隨收隨付式的確定給付制,提供最低的年金保障。

 

目前依各職業身分分別立法保障老年經濟安全,由於投保費率、政府負擔比率和給付額度皆不相同,不利社會團結。又將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與退休金分別建立制度,更有重複保障與難以治理的困境。故建議應將政府的責任限縮在第一層次的基本生活保障上,並將現行勞保、公保、軍保、農保等社會保險整合至國民年金,以實現公平正義。

 

在第二層次的職業年金,建議現行的勞工和軍公教退撫制度,則採取勞退新制的可攜式帳戶的精神,將兩者整合。政府的角色應如雇主,提撥與企業主一樣比率的相對基金至軍公教人員的退休金帳戶,也就是不因職業身分而有差別待遇,但政府和其他組織一樣可以提供優渥薪水,吸引優秀人才。

 

相對的,軍公教和勞工一樣,提撥相同比率所得至退休金帳戶,工作生涯提撥愈多,退休金的年金也愈多。同時,這樣的制度也有助於兩種職業人員的移動,更可以解決現在政務人員沒有退休金的缺點,避免阻礙優秀的公私部門人員擔任政務官!(本專欄由司徒達賢、樓永堅、吳靜吉、李仁芳共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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