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第22條修正案10月16日三讀,改由中央全額補助所得稅級距未達20%的長者健保費,但社福總盟批評,這項修法讓「不該補的」也補了,連原本保障弱勢長者的「部分負擔、保險未給付醫療費用補助」條文也一併被刪。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秘書長孫一信指出,修法過程中行政院連表示意見的機會都沒有,呼籲行政院採取任何措施,阻止老人福利法第22條修法噩夢成真。
立法院日前三讀修正《老人福利法》,明訂中央補助長者健保費,行政院將在11月6日前決定是否副署。牙醫師公會全聯會、職能治療師公會全聯會、護理師護士公會全聯會週二(3日)陸續發出聲明,強調應維護健保互助和照護永續,並憂心本次修法恐加劇世代不公、排擠醫療資源。
在法案三讀當日,台灣醫院協會、台灣私立醫療院所協會、台灣醫務管理學會、台灣醫學中心協會、中華民國區域醫院協會、台灣社區醫院協會及台灣醫療社團法人協會等7大醫事團體也曾發表共同聲明反對,認為補助門檻過於寬鬆,且每年涉及數百億元支出,應先釐清財源、完成財務精算與衝擊評估,呼籲立法院擱置草案,改以資產與所得併計,精準補助經濟弱勢長者。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秘書長孫一信表示,10月16日國民黨與民眾黨不顧社福、醫療、財政領域學者聯署反對,逕行三讀,行政院沒有機會表示意見;民眾黨立委陳清龍隨後又立即提出復議案,等於用掉了在立法院內直接糾錯的機制。
社福總盟2024年12月曾發表聲明反對該案,當時提出三項質疑:為何只補助老人?既然是補助,為何參考所得稅級距?是否排擠其他預算?孫一信指出,三讀版本又新增兩個更複雜的問題:條文從「應予補助」改為「全額補助」,以及原條文有關部分負擔補助的整段文字被刪除。
財源增、人數增、門檻鬆 卻全由中央買單?
孫一信指出,這兩年多來情況已有變化:
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地方政府今年統籌分配稅款增加4,676億元,明年還會更多。
114年所得稅20%級距標準,已從120萬元提高到133萬元。65歲以上人口2026年9月底為480.6萬人,較2024年的447.5萬人增加33萬人,推估其中83%將獲得補助。
他批評,人口增加、補助門檻放寬、地方財源暴增,卻立法要求全由中央買單,不僅違反社會保險「量能負擔」原則,也壞了財政紀律。
此外,孫一信擔心「破窗效應」。他表示,身障者、兒童、低收入戶、失業勞工與僑外生,政府各部會多少都有補助,但政策邏輯仍應回到所得本身;老人若能爭取全額補助,難保18歲以下、身障者、沒有所得的家務工作者日後不會同樣要求。
月薪15萬長者,保費是第六類的3倍?
針對「全額補助」,孫一信說明,目前多數縣市補助以第六類投保人口的繳費金額為上限,目前為826元。但健保署兩年前統計顯示,65歲以上長者中,僅27%為第六類繳款人,38%是受雇者、雇主或眷屬。
他以投保薪資15萬元試算:
| 身分 | 計算方式 | 每月保費 | 約為第六類倍數 |
|---|---|---|---|
| 尚未退休的受雇者(自付30%) | 150,000×5.17%×30% | 2,326元 | 約3倍 |
| 企業主、會計師等六師(自付100%) | 150,000×5.17%×100% | 7,755元 | 約9.4倍 |
孫一信強調,這還沒計入房租、股利、利息等收入須繳的2.11%補充保費,「不僅違反量能負擔,更惡化成所得逆分配」。
11縣市補助依據恐消失,弱勢長者進退失據?
孫一信指出,現行條文原有「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無力負擔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補助」規定,國民黨與民眾黨的原始提案仍保留,但最後由民眾黨提出的再修正動議卻不見這段文字。
目前包括基隆市等11個縣市,依此條文訂定補助辦法,涵蓋健保不給付的假牙、義肢、義眼、住院部分負擔,甚至看護費用。孫一信質疑,法源驟然消失,行政授權該如何補強?若各縣市取消補助,弱勢長者將進退失據。
以所得稅級距當標準,真的合理?
孫一信強調,未達20%稅率的長者,絕大多數不是繳不起健保費的窮人。他說,所得稅級距是累進課稅的計算公式,無法反映真實所得與資產,例如人身保險、軍公教勞保給付與其他退休金給付都「免納所得」,還可減除免稅額與各項扣除額。
以114年稅率級距推算,所得淨額133萬元以內即可獲補助,換算每月淨所得至少11萬元,「有多少年輕人有這麼高的收入?這不會加深世代不正義嗎?」
他也指出,現行制度中,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補助者已由中央全額補助,未滿70歲者則由地方依財政狀況訂定基準;六都近年競相以所得級距為補助依據,是「歷次選舉累積的錯誤」,三讀修法後更深化這項錯誤。
孫一信直言,這是一次「違反財政紀律、加深世代不公、造成所得逆補貼、剝奪弱勢醫療平權」的修法,社福總盟呼籲行政院採取任何措施,阻止老人福利法第22條修法噩夢成真。保費補助應該以量能付費為原則,回到家庭資產調查為依據進行補助。
參考資料:
| 三讀版(2026/10/16)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10/16日再修正動議版 第二十二條 老人或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就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前項補助之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國民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二條 老人或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就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無力負擔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前項補助之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二條 老人或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就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無力負擔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補助。 前項之保險費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之。 前二項補助之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二條 老人或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就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無力負擔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補助。 前項補助之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國民黨說明: 各縣市因財政狀況不同,面對65歲以上國人健保費全額補助而有不同待遇及福利。據衛福部統計,若全面補助65歲高齡長者健保費,中央僅需增加400億元支出,僅占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2.99兆元的1.3%,對財政負擔影響甚微,為落實政府有義務降低老年生活負擔之美意,並維持公平性。故修法針對65歲以上老人近一年綜合所得稅未達20%者,由中央統一補助其健保費。 民眾黨說明: 一、根據國發會人口推估報告,我國將於2025年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即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達百分之二十。隨著老年人口比例及平均餘命的增加,老年人醫療需求以及經濟負擔也會隨之加重。 二、而關於老年人之健保補助,目前衛福部僅針對70歲以上中低收入戶提供相關補助,雖六都直轄市及部分地方政府透過其他制度補助老人健保費,但各地標準不一,且多數縣市因財政壓力無法提供補助,使我國老年人難以獲得公平待遇,實違反憲法之平等原則。 三、爰新增第二項,明定65歲以上老人近一年綜所稅未達申報標準或綜所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其健保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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