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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張榮發到陳松勇看遺產繼承:遺囑違反特留分時怎麼辦?我賺得錢要怎樣,才能愛給誰就給誰?

從張榮發到陳松勇看遺產繼承:遺囑違反特留分時怎麼辦?我賺得錢要怎樣,才能愛給誰就給誰?
圖片僅示意

陳明正

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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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4 14:38

有人問,如果立了遺囑,之後又後悔了,怎麼辦?

 

這種情形當然要尊重立遺囑人的意識,在《民法》的〈繼承篇〉,這個部分就有特別提到所謂遺囑的撤回,也就是如果立了遺囑,之後又後悔了,就要規定怎麼撤回。

 

撤回的第一種方式是意定的撤回,明示的撤回就是《民法》第 1219 條的規定,就是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分。就是說你寫了一份遺囑,之後又後悔了,比方說第一份遺囑內容是要把一棟房子給你的兒子,但是後來你覺得你的兒子不孝,所以你在後面的遺囑要寫,撤回第一份要將房子贈與兒子的部分,當然,這是尊重你最後的決定,這是第一種方式。

 

第二種方式是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依《民法》第 1220 條的規定:「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因為兒子不孝順,所以不將房子贈與兒子而是再立一個新的遺囑給女兒,當然前面遺囑要把房子贈與兒子的部分視為撤回。

 

第三種方式是,前面立下的遺囑跟後面做的行為牴觸,就是《民法》第 1221 條的規定:「遺囑人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有遺囑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遺囑視為撤回。」例如:原來的遺囑寫下房子要留給兒子,在遺囑還沒生效,指立遺囑人還沒死亡之前,在這期間,可能另交了女朋友,或是這個女朋友又幫你生了一個小孩,你想把房子送給這個小孩,結果你自己就違反你自己的意願,那你就把房子贈與給你外面這個女朋友幫你生的小孩,這也是一種法定的撤回,遺囑人為遺囑後所謂的法律行為與遺囑相牴觸,那當然這部分就視為撤回,將來如果你不在的時候,不可再用遺囑的方式來主張這個房子是他的,因為在生前你已經把房子贈與給你外面生的這個小孩了。

 

特留分

 

我們前面提到張榮發的故事,特留分是其中最重要的關鍵,所以要特別小心這個法律的強制規定。

 

特留分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法律規定一定要把遺產特別的比例留給法定繼承人,也就是說你雖然自己寫了遺囑,但不能隨便寫,這部分你一定要保留給一定身分的法定繼承人,這叫特留分,最近特留分的議題也吵得沸沸揚揚,藝人陳松勇的過世,特留分這3個字,再次登上版面。大家都知道,每個父母親對他自己的孩子的喜愛度跟親疏度都不太一樣,所以在很多狀況下,有的小孩很孝順,有的不孝順,在我們台灣的規定,孩子不管孝不孝順,如果要立遺囑的話,一定要給所有的繼承人法律保障的部分。在《民法》1123 條的規定,你的兒女、孫子女、曾孫子女,他們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2,父母親及配偶的特留分也是應繼分的1/2,如果繼承人是兄弟姊妹跟祖父母,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3。

 

有人問,如果遺囑內容違反特留分的規定怎麼辦?根據最高法院實務的見解,特留分的規定如有違背,這就是繼承人的問題,自己應得之數不足者,繼承人可以主張行使扣減權,也就是繼承人可以向其他繼承人主張按照特留分比例回復其繼承之權利。並不是說侵害特留分之遺囑是無效的,這個部分要特別注意,不是說你的遺囑立下一個侵害特留分的部分,這份遺囑就無效,而是應得特留分的人也就是法定繼承人,因為你的特留分不見了,就要從遺贈的財產扣減之。例如,你爸爸留了 300 萬的遺產全部都給你哥哥,而你們兄弟倆人就是唯二的繼承人,當然這 300 萬裡面,身為弟弟的你應繼分本來是1/2,但是你爸爸偏心不留遺產給你,此時法律還保障你的特留分,就是應繼分1/2的一半,就是1/4。根據這樣的規定,你可以從哥哥所繼承的 300 萬中扣掉 75 萬當做弟弟財產繼承的權利,這就是特留分的意思。

 

另外,常常發生的問題是如果被繼承人他在生前所為的贈與行為到底會不會受到特留分規定的限制,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民法》第 1225 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

 

特留分權利之人並無扣減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贈與之權,是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贈與,不受特留分規定之限制,這是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這個規定是正確的,因為無論如何錢是你賺的,你本來高興送給誰就送給誰,本來法律就不能置喙,我們法律所規定的限制只是死亡那一瞬間發生的權利變動。

 

實際上在檢討《民法》第 1225 條扣減遺贈財產之規定,不只是遺贈侵害到特留分的部分,其實還包括二種狀況,一種是指定應繼分,以及死因贈與這兩種情形。所謂指定應繼分是指,比方說你有 A、B、C 3位繼承人,結果你在遺囑上寫財產全部要給 A,不給 B 跟 C,雖然這不算遺贈的扣減,但這算是指定應繼分,侵害到特留分的規定,所以除了遺贈以外,指定應繼分也算是要用扣減的方式。

 

另一種狀況就是所謂的死因贈與,死因贈與跟遺贈的部分只是說因為死因贈與是契約行為,遺贈的部分是單獨行為,這個在前面已經提到,就是一個是雙方合意的契約行為,另一個是不必雙方同意的單獨行為,但是它對於發生贈與的效力的時期並沒有不同,也就是說不管是死因贈與或是遺贈,發生贈與的效力都是在死亡之後,故解釋上當然跟遺贈同視為特留分的標的,所以我們在處理《民法》第 1225 條規定的部分要特別的注意。

 

作者簡介_陳明正
 
律師生涯上看到太多家族為了財產爭奪而反目成仇的案例,在一位與猶太人做生意多年的高人指點下,專精財富傳承這個領域,經過多年的研究,發現遺產規劃與執行是戰後嬰兒潮未來人生的必修課程。現職:約法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約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祥銀生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文摘自時報出版《江山不能留與後人愁:財富傳承與家族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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