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人重視財產規劃、傳承安排,但「遺囑」這兩個字,對許多人來說仍帶著些許避諱與陌生。其實,預立遺囑不只是為了分財產,更是保護自己意願不被誤解、保障家人權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近期最高法院兩件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1178號與112年度台上字第2182號)就提供了非常典型的案例,這兩個判決是同一件訴訟糾紛,說明遺囑的製作過程若不夠謹慎,很可能會被質疑其效力,甚至引發家庭成員長年的訴訟爭執。
案件核心爭議:遺囑有效還是無效?
這起案件核心爭議圍繞在被繼承人所預立的「公證遺囑」是否有效。兩名繼承人因對遺囑是否有效見解有差異而興訟,主要爭議焦點包括:
1. 遺囑人是否有清楚的意識?
2. 見證人是否真的由遺囑人親自指定?
3. 遺囑內容是否為遺囑人本人所說、所願?
4. 整個公證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全案訴訟過程
本件訴訟一開始,地方法院判決遺囑有效,另一方不服上訴後,高等法院改判遺囑無效,另一方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高等法院判斷有誤,再度發回高等法院更審,高等法院更審時,改判遺囑有效,另一方不服再次上訴最高法院但被駁回,最終確認遺囑有效。
遺囑應該怎麼立?三個你一定要注意的重點
一、你得有「遺囑能力」
不是人人都能立遺囑。立遺囑攸關個人身後事的重要安排,所以遺囑人必須是在神智清楚、具有完整意思表達能力時,才能有效立下遺囑。
本案中的遺囑人雖曾住院,但出院時身體穩定、意識清醒,因此法院認定他具備遺囑能力。
【提醒】倘若在身體虛弱或重病期間時立遺囑,未來很容易被質疑無效。
二、見證人要「自己指定」
如果你是採用「公證遺囑」,根據《民法》第1191條的規定,必須有兩位見證人在場,「代筆遺囑」則須有三位見證人,這些見證人必須是你親自同意並明確「指定」的。
在這個案子中,因為沒有書面指明「這兩位就是見證人」,因此引發爭議,但遺囑人曾當場點名、同意由他們擔任,法院認為這等同於「指定」,因此符合指定之要件。
【提醒】見證人最好選擇自己信任、能清楚記得過程的人,因為他們是日後遺囑是否有效及內容解釋的重要關鍵證人。
三、遺囑內容要「親口說明」
所謂「口述遺囑意旨」,就是你必須在公證人面前親自說出自己遺囑的主要意思。
如果遺產很多很複雜時,可以先自己預擬好遺囑草稿,然後在公證人或代筆人面前口述照念,或是參考相關資料來輔助表達,但不能完全由別人代言或照唸,或是受詢問而僅回答「嗯」、「是」、「對」等語,一定要自己開口才有法律效力。
在此案中,法院認定雖然遺囑人不是一次連貫說完所有內容,且有看稿件,但他確實有親口說明自己的分配方式,公證人也有講解、確認、讓他簽名,因此仍屬有效。
【提醒】公證遺囑或代筆遺囑內容雖然可以預擬,但不可以由別人全稿照抄照念,一定要自己開口說出來才有法律效力。
為何提早立遺囑是明智的選擇?
遺囑不是「留給快不行的人」才寫的,而是給每個想要自己人生有主控權的人準備的。它可以:
- 減少家人爭產糾紛
- 傳達自己的真正意願
- 讓自己放心,也讓家人安心
透過清楚、合法的方式立下遺囑,不只能妥善分配財產,更能留下你對家人的關心與愛,讓自己的人生圓滿,無憾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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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劉韋德律師/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遺囑產生器APP發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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