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法治社會中,法律應當與時俱進,以反映社會的變遷與價值觀。然而,台灣民法中關於兄弟姊妹特留分的規定,卻被許多人認為是一項過時且不合時宜的制度。
這項源於舊時代大家族觀念的法律,不僅限制了個人的遺囑自由,更常因其懲罰無子女的本質,被質疑有違憲之虞。
一、過時的制度,製造家庭紛爭
目前台灣民法第1223條規定,兄弟姊妹在繼承順位上享有「特留分」,也就是說,即使立遺囑人不想讓他們繼承,法律仍保障其可繼承應繼分三分之一的財產。
這項制度在過去大家庭時代或許有其意義,但隨著社會結構轉變為核心家庭,成年兄弟姊妹多數已經濟獨立,少有扶養或共居事實,對被繼承人的財產幾乎沒有實際貢獻,卻僅因血緣關係就能主張繼承權,這顯然已與現代社會脫節。
更不合理的是,這項制度形同懲罰無子女者。根據現行繼承法,無子女者的兄弟姊妹可繼承其遺產並享有特留分,但反過來,無子女者因繼承順位在後,卻無法繼承有子女的兄弟姊妹的遺產。這種「單向繼承權」的設計,對選擇不生育或單身的個人極為不公平。
二、侵害財產權與違背世界潮流:違憲之虞
遺囑自由是個人財產權的核心體現。然而,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強制將遺產分配給可能未曾照顧過逝者的手足,這剝奪了被繼承人依照個人意願處分財產的權利。此舉不僅與現代法治思潮背道而馳,其違憲之虞也備受討論。
事實上,許多先進國家如日本、德國、法國、韓國、瑞士、義大利等,其繼承法均只保障直系血親與配偶的特留分,不包括兄弟姊妹等旁系血親。台灣在這一點上幾乎成為制度上的孤例。
此外,實務上,兄弟姊妹特留分常被關係疏遠者主張,製造家族爭議,不僅浪費司法資源,亦造成家庭情感難以彌補的裂痕。
三、修法勢在必行,回歸公平正義
面對這些不合理之處,台灣遺囑協會正發起公民連署提案,要求主管機關修正民法第1223條,刪除其中第4款關於「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的規定。這項提案旨在:
保障遺囑自由: 尊重逝者的遺願,落實財產自主。
促進繼承公平: 終結對無子女者的不公平待遇,讓權利與義務更趨對等。
減少家庭紛爭: 降低因特留分所引發的繼承糾紛與訴訟,讓法律成為維護家庭和諧的基石,而非紛爭的來源。
與國際接軌:使台灣繼承法符合現代法治潮流。
此次修法若能成功,將使台灣的繼承法更符合現代法治潮流,同時也能讓個人的財產運用更具彈性,甚至鼓勵公益遺贈,為社會帶來更多正向影響。
支持這項修法,不僅是支持法律與時俱進,更是維護個人尊嚴與財產自主權的體現。
台灣遺囑協會正發起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歡迎連署點擊
作者簡介
劉韋德律師/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遺囑協會公益講座首席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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