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過世後留下一筆遺產,他的長子張大明因為擔心父親生前有債務,決定拋棄繼承權。
這時大明的兒子(也就是張先生的孫子)小寶問:「既然爸爸拋棄了,那我可以代替爸爸繼承爺爺的遺產嗎?」
這是我們在受理民眾遺產諮詢時經常遇到的疑問。而答案可能出乎您的意料:不行,孫子女不能因為父母拋棄繼承而代位繼承。
什麼是代位繼承?
在說明原因之前,我先來解釋「代位繼承」是什麼。
簡單來說,代位繼承就是當繼承人在以下兩種情況無法繼承時,他的子女可以代替他繼承:
1. 繼承人已經死亡
例如:爺爺過世時,兒子已經先走了,這時孫子可以代替父親繼承。
2.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例如:兒子曾經虐待父親,被法院判定喪失繼承權,這時孫子也可以代位繼承。
但請注意,法律只規定這兩種情況可以代位繼承,並沒有包括「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跟喪失繼承權有什麼不同?
雖然兩者都是「沒辦法繼承」,但性質完全不同:
喪失繼承權(被剝奪)
- 不是自願的,而是因為對父母做了嚴重的壞事
- 例如:虐待父母、偽造遺囑、故意致父母於死等
- 這是一種懲罰,法律認為這個人不配當繼承人
- 效果: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因為孫子女沒有做錯事
拋棄繼承權(自己選擇)
- 完全自願,是繼承人基於自身考量做的決定
- 常見原因:擔心父母有債務、家庭協議、感情不睦等
- 這是個人權利的行使
- 效果:遺產歸給「其他繼承人」,子女不能代位
拋棄繼承後,遺產給誰?
回到開頭張先生的例子。假設張先生的繼承人原本有:
- 配偶張太太
- 長子張大明
- 次子張大華
當張大明拋棄繼承後,他原本應該得到的那份遺產,會按比例分給張太太和張大華,而不是給大明的兒子小寶。
這是民法第1176條明文規定的:「拋棄繼承後,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為什麼法律要這樣規定?
您可能會問:「既然爸爸不要,為什麼不能讓給孫子繼承?」法律這樣設計有幾個重要理由:
1. 尊重個人意願
拋棄繼承是繼承人深思熟慮後的決定。如果允許子女代位,就可能違背拋棄者的本意。
也許他拋棄繼承,就是希望整個家族都不要捲入遺產糾紛或債務問題。
2. 避免規避機制
如果允許代位,可能產生「父母拋棄、子女繼承」的漏洞,讓拋棄繼承制度失去意義。有些人可能會濫用這個機制,達到選擇性繼承的目的。
實務提醒
如果您正面臨是否要拋棄繼承的決定,請務必考慮清楚以下幾點:
- 拋棄後就無法反悔
- 您的子女不會因此取得繼承權
- 您的應繼分會歸給其他繼承人
結論
記住一個簡單的原則:「喪失」可以代位,「拋棄」不能代位。
前者是法律的懲罰,後者是個人的選擇。當您選擇拋棄繼承時,就是選擇讓自己和子女都退出這次的遺產分配,這份遺產會由其他有繼承權的親人來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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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劉韋德律師/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遺囑協會公益講座首席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