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巴黎協定》第六條的助推下,全球碳市場刻正快速成長。2025年,市場總規模估計約8,870億美元。展望2026年,企業面臨更嚴格的減排要求,衍生的高度抵換(offset)需求,碳市場規模預計將突破兆美元,達到約1.22兆美元。
隨之而來的自願性碳市場(Voluntary Carbon Market, VCM)規模,也將從2024年略高於1,100億美元,預計2030年將超過 5,200億美元。(Carbon Credit.com, 2026)
依據國際排放交易協會(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 Association, IETA)與資誠會計事務所(Pwc)的2025年碳市場調查指出,企業淨零抵換是否符合政府法遵?是影響自願性碳市場發展的關鍵因素。
國際高品質碳權抵換,是碳定價政策重要配套
日本於2026年4月,啟動名為「綠色轉型排放交易體系」(Green Transformation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GX-ETS)的強制性碳交易制度。GX-ETS初期將納管每年約5-6億噸溫室氣體排放量。企業將被允許使用10%高品質自願性碳權/信用(Carbon Credits)抵減排放總量,這將產生每年5,000萬至6,000萬噸自願性碳權/信用的潛在需求。
新加坡政府與國際著名碳權/信用核發機構,Verra與Gold Standard合作,允許企業使用5%符合政府規定的高品質碳權/信用抵換碳稅。
Pwc 2025年的研究也顯示,企業應用高誠信碳權/信用抵換碳排放,相較於企業以節能或綠能減碳,成本約低於50%。應用國際高品質碳權/信用抵換碳排放,已成為政府碳定價制度的重要配套措施。
何謂高誠信碳權/信用?
高誠信碳權/信用係指專案活動的減排(reduce)/移除(removal),經過第三方的查驗證,且同時促進永續發展和保護自然(The Integrity Council for the Voluntary Carbon Market, ICVCM, 2023)。
實務上,辨識高品質碳權/信用,將遵循以下原則,分述如下:
(1) 取得核心碳準則(Core Carbon Principle, CCP)標章
核心碳準則(CCP)由「自願性碳市場誠信委員會」(ICVCM)於2023年建立,是目前全球最受重視的辨識高誠信碳權/信用依據。
CCP標章評估的核心準則包括:
(1)淨零轉型相容(transit to net zero),符合《巴黎協定》減排目標與路經;
(2)減排/移除具永久性(permanent),避免發生逆轉;
(3)外加性(additional):如果沒有碳權,減排/碳移除專案投資活動就不會發生;
(4)穩健的減排量(robustly quantified):減排/移除量必須基於保守性,減少高估的風險。
CCP主要評估碳權/信用源頭的減量專案方法學與碳權發行機構,在執行上,CCP評估準則區分三大構面(治理(governance)、減排影響力(emission impact)及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以及十項評估議題 (有效治理(effective governance)、追蹤(tracking)、透明度(transparency)、第三方確證與查證(third-part validation/verification)、外加性(additionality)、永久性(permanence)、量化(quantification)、不重複計算(no double counting)、環境效益與保護(environmental benefit and safeguards)及淨零轉型貢獻(contribution to net zero),詳見表1。
(2) 取得高等級碳權評等(rating)評等
CCP主要針對碳權發行機構與減碳方法學的誠信度進行評鑑。至於個別碳權專案的誠信度,如何鑑別?
國際上有很多碳權/信用專案評等機構,例如摩根史坦利資本國際(Morgan Stanley Capital International)、Bezero及Slyvera等,以MSCI碳權專案評等為例,MSCI以CCP評估準則為基礎,再建立兩大評等架構:
(1)減排誠信度:評估碳權專案從大氣中減少/移除了多少碳排放,涵蓋外加性、減排/移除量與永久性等三項評鑑議題;
(2)執行誠信度:係指專案如何執行減排/移除活動,包括附屬效益(co-benefits)、法律與倫理風險,以及交割風險等四項評鑑議題(詳見圖1)。
MSCI評鑑各項議題得分,再依據不同權重加總,總分如果介於4.50-5.00之間,頒發AAA最高誠信等級,表示該專案核發的1噸碳權/信用,評估結果至少減排/移除1噸CO2e排放以上,且在符合法遵與道德標準前提下,也證明專案活動積極的創造社會/環境附屬效益;反之,如果碳權專案無論在減排/移除,以及法遵與道德標準,或積極創造社會/環境附屬效益等構面,都被證明存在很大風險,則將評鑑為最低誠信等級的CCC (詳見表2)。
MSCI(2025)依據ICVCM的CCP原則,進行全球約4,000個專案,進行誠信度進行評等級。目前尚無專案獲得AAA評級,約有7%的專案評為AAA-A等級。然而,約有47%的專案評等為最低的兩個等級(B級和CCC級),顯示市場仍然存在許多誠信度較低的碳權專案。
圖1、MSCI碳權專案評等架構

資料來源:整理自MSCI (2024), State of Integrity in the Global Carbon-credit Market.
(3)碳權信用年份(vintage)
依據環境部2024年發布的《企業宣告碳中和指引》相關規定,企業使用「宣告碳中和」的碳權/信用年份不應早於碳中和期間5年。
簡言之,應以最近5年內產生的碳權/信用抵換企業碳排放,例如,企業於2026年1月1日宣告碳中和,則使用的碳權/信用發行年份,應介於2021-2025年;2027年的碳權/信用年份,則應介於2022-2026年,依此類推。
此外,企業對於抵換的碳權/信用,應執行盡職調查,確認使用的碳權/信用編碼,並未被重複使用或註銷。
政府如何管理國際高品質碳權/信用?
美國財政部基於自願碳市場有助於全球脫碳、降低淨零轉型成本、以及開創促進永續發展的附屬效益(co-benefit),於2024年發布「自願性碳市場聯合管理準則」(Voluntary Carbon Markets Joint Policy Statement and Principles),正式將自願碳市場納入美國政府的管理架構,目的是引導與建構高誠信的碳權/信用發展,同時,也帶動美國自願性碳市場的發展契機。
「自願性碳市場聯合管理準則」制定六項高誠信碳權/信用的管理準則:
(1)碳權及專案活動應具有真實的減碳/移除成果,以及可信賴的環境誠信標準;
(2)碳權專案活動應避免環境與社會損害,並應具有附屬效益、透明性與利益分享的社會包容性;
(3)碳權使用應優先抵換自身價值鏈淨零減排承諾目標;
(4)碳權使用者應公開揭露購買與註銷的碳權型態與來源;
(5)碳權使用者的公開聲明應準確說明註銷碳權對減緩氣候的影響,且應使用符合高誠信標準的碳權;
(6)所有自願性碳市場參與者,應致力於提高自願性碳市場誠信抵換。
結語:環境部應盡速公告國際高品質碳權/信用認定準則
臺灣碳權交易所成立已近三年,交易標的以國際碳權/信用(carbon credits)為主,惟國際碳權/信用尚未取得環境部認可,將難以提升公信力及市場流動性,亦無法有效支撐產業淨零轉型與高品質碳權/信用抵換碳費需求。
我國碳費制度已正式啟動,然而,國際高品質碳權/信用的抵換規則與核可程序尚不明確,將造成企業減碳成本規劃困難,亦不利於碳權交易所發揮政策工具功能。
國際先進國家為助力企業淨零轉型及加速實踐「國家自定貢獻」(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NDCs)承諾目標,均積極遵行《巴黎協定》第六條規則,開放國際高品質碳權/信用抵換(offset)比例,例如新加坡碳稅制度搭配5%國際高品質碳權/信用;日本推動綠色轉型碳交易制度(GX-ETS),允許碳交易企業可以使用10%國際高品質碳權/信用抵換率。美國政府也積極建立管理準則,發布「自願性碳市場聯合管理準則」。
綜上,呼籲政府儘速完成如下規劃:
一、加速公告《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7條國際高品質碳權/信用標準
政府應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7條,加速公告制定符合國際主流標準(如CCP、高評等碳權專案、碳權年份等)之碳權/信用品質規範與審查架構,明確界定「高品質碳權」條件,並建立查核、登錄與資訊揭露制度,防範低品質碳權/信用流入市場,提升臺灣碳權/信用市場之公信力與國際接受度。
二、提高國際高品質碳權/信用的抵換碳費比例
政府應考量我國產業特性與國際重要供應鏈特性,減碳成本高,不利國際競爭力。
參考日本等國際先進國家經驗,提高國際高品質碳權/信用抵換碳費比率由5%,提高至10%以上,一方面可以緩減國內企業成本負擔,促進淨零轉型國際布局,另一面也提升國家NDCs目標的達成率,實現台灣特色「巴黎協定」第六條的實質國際影響力。
作者簡介_李堅明
國立台北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兼任教授
鑫友會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