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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新聞」是最大的罪犯 P.52

「犯罪新聞」是最大的罪犯 P.52

每當電視記者拿著麥克風與攝影機,對著警察局內的「嫌犯」的時候,這位「嫌犯」已經不再是嫌犯,而是千夫所指的「罪犯」。不論最後法院判決如何,「嫌犯」已經被新聞媒體「公審」完畢,他的未來,已經毀在電視攝影機的鏡頭下。


為了民眾一分半鐘的快感 毀掉嫌犯的一生

當您為著警察抓小偷鼓掌叫好的時候,可曾想過,電視機鏡頭前「萬惡不赦」的罪犯,可能只犯了輕微的罪嫌,而且也可能是被冤枉的,如果是冤枉的,我們為了一分半鐘的快感(編按:每則新聞平均一分半鐘),卻可能換來「嫌犯」一的悲戚。這樣的社會,與中古時期遊街示眾相比,又進步了多少? 「台灣媒體觀察基金會」最近公布「犯罪新聞中媒體侵犯人權調查報告」發現,媒體違反「偵查不公開」刑事訴訟法情形極為普遍,不但嚴重影響新聞當事人之權益,甚至誤導判決。有超過六成的犯罪新聞,成了侵害人權的罪犯。

根據該基金會發布的調查報告指出,在六家電視台一個星期共一八五則犯罪新聞中,竟有高達一一五則新聞涉及嫌疑人曝光,比率達六成二。

「台灣媒體觀察基金會」此次是委託政治大學廣告系教授孫秀蕙、法律系助教授林鈺雄兩人,共同設計與執行電視新聞監看計畫。監看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七日晚間電視新聞,調查對象則包括台視、中視、華視、民視四家無線電視台,TVBS、東森兩家有線電視台。

此次調查主要是針對犯罪新聞中的法律與倫理問題進行實證研究,法律問題方面包括媒體明確違反偵查不公開,讓嫌疑人與被害人曝光,為拍攝電視畫面而破壞現場等違法部分進行調查。在新聞倫理方面,則包括媒體在拍攝屍體、鬥毆、兇殺現場等畫面,雖未違法,但因畫面血腥殘忍,常令觀眾不忍卒睹。

調查報告中指出,在六家電視台、全部共一百八十五則的犯罪新聞中,共有一百一十五則新聞涉及嫌疑人曝光,比率高達六成二,可見媒體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一項明文規定「偵查不公開」的情況極為嚴重。

「媒體觀察基金會」強調,嫌疑人身分曝光後,會造成社會大眾先入為主的預斷,如此不但會妨礙日後嫌疑人受法院判決無罪的機會,也會造成在法院判決無罪時誤導民眾對司法的不信賴。而且,強迫嫌疑人接受拍照,會侵犯嫌疑人的人格權,特別是在嫌疑人為未成年時,還會妨礙少年更生的機會。


「審訊式」訪談嚴重侵害人權 警察局陳列「贓物」也有爭議


同時,這份調查報告更指出,警方縱容記者在警局中對嫌疑人進行「審訊式」的訪談,共有十三則新聞中出現類似問題,更是所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及侵害人格權中最嚴重的類型。而檢警人員將被害人身分暴露給媒體,同樣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在本次調查中,警方向媒體透露具體案情的新聞有二十四則,而檢察官向媒體透露案情的部分也有四則。

此外,警方也經常讓媒體拍攝所謂陳列犯罪贓物,共有五十六則犯罪新聞出現此一狀況。但「媒體觀察基金會」認為,這樣的報導會讓人認為罪證確鑿,但是贓物由何處而來的程序完全無法得知,而且很多贓物並未置於證物袋中,甚至於無法判斷是否經過不相干人士觸摸,很可能會造成日後證據鑑定及認定上的困難。

從調查中也發現,在二十五則新聞中,記者在報導中以有限的線索逕行自我推斷,自行做出結論,造成新聞審判的情況也十分普遍。

事實上,將嫌疑人身分曝光,尤其是在警察局拍攝嫌疑人,會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一項明文規定的「偵查不公開原則」,造成社會大眾對嫌疑人先入為主的預斷。預斷會妨礙爾後嫌疑人受法院判決無罪的機會,或是在法院判決無罪時誤導民眾對司法的不信賴。

另外,強迫嫌疑人接受拍攝,也會侵犯嫌疑人的人格權,尤其是肖像權、名譽權及隱私權。在嫌疑人身分為少年之情形,將嫌疑人曝光,同時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四條之不公開原則,不但造成前述的預斷與人格權侵害,而且會阻礙爾後少年更生的機會。

將嫌疑人身分曝光的違法情形,以記者在警局中對嫌疑人進行「審訊式」訪談的程度最為嚴重,共有十三則新聞出現類似問題。

警方縱容記者進行審訊式訪談,是所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及侵害人格權中最為嚴重的類型。尤其是嫌疑人在警方的實力支配之下,多半既不知道也無能力反抗這種違法偵查。


檢警單位不斷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原則

其他案情相關人士曝光情形也十分嚴重。此次調查發現,被害人與相關人士曝光比率高達二成五,共計四十八則。

檢警人員將被害人身分暴露給媒體報導,同樣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並且,在未得被害人同意之曝光情形,也構成人格權的侵害,另外,若為性侵害案件,同時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條所定的「禁止報導原則」。

其他檢警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情形,包括警方公開向媒體透露具體案情,共有二十四則;另外,檢察官向媒體透露具體案情的部分,則有四則。

違反偵查不公開比率為第二高的情形,乃指警方陳列所謂犯罪贓物,讓媒體大量拍攝,共計五十六則,比率約三成左右。

陳列贓物不但會造成不當預斷,讓人誤以為罪證確鑿,因為贓物由何處而來的程序完全無法得知;並且,許多陳列之贓物完全未經防止指紋跡證混同的處理,贓物並未裝置於證物袋,甚至於無法判斷是否經過不相干人士的觸摸,造成以後證據鑑定及認定上的困難。

另外,記者在報導中以有限的線索逕行自行推斷、做出結論的情形也相當嚴重,造成新聞審判現象,共計二十五則。

(本文獲得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出版《目擊者》雙月刊授權刊登,謹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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