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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公的誘惑

包公的誘惑

2014-11-13 15:31

看包公審案大快人心,代價是把伸張正義的機會交給官府,全然信賴他們的「道德」,但是,台灣的「法治社會」就無從建立。

西方文明中的「正義女神」,標準相貌是一手高舉著一座天平,雙眼蒙著一塊布。正義女神在秤量正義時,看不見對方,她不知道被審判的是誰。

 

中國文明中的包公,標準相貌是端坐椅中,不但雙眼炯炯有神,明察秋毫,額頭上還有第三隻眼。包公在面對正義判斷時,不需要外在客觀的天平,靠著雙眼就能內在自由心證,必要時還有(只有他自己看得見的)第三隻天眼透視人心。

 

很明顯的,正義女神對事不對人,不管是誰,都必須得到程序的公平;換句話說,程序的公平,才是正義的保障。

 

同樣明顯的,包公講究的是因人判事,不管是什麼事,都必須先看穿人心;換句話說,只要看穿了人心,客觀程序並不重要。

 

表現在政治上,則是「法治」和「德治」的差別。法治講究程序正義,德治講究道德良心。法治的極端例子可用美國足球明星辛普森殺妻案為典型,所有證據都指向辛普森就是殺妻人,但僅僅因為關鍵證據在採樣過程中出現程序瑕疵,辛普森無罪釋放。

 

德治的極端例子,或可用伊朗成文法內的「妻子外遇處以亂石極刑」為典範;妻子若被懷疑發生外遇,法官僅憑證詞就可判決。這種輕忽程序正義、以道德殺人的判決,在伊朗及某些國家時有所聞。

 

談了這些,主要還是為了談台灣。台灣是個傾向法治的社會,還是個傾向德治的社會?台灣的法官,不管是恐龍型還是激進型,我們希望他/她是正義女神還是包公?

 

其實問題可以問得更尖銳:台灣希望自己是個西方式的「公民社會」,還是個中國式的「百姓社會」?公民,就是一個有選擇權利,但同時也對自己的選擇負起後果責任的人。百姓,則是一個沒有選擇權利,但可要求官府以道德良心照顧自己一切的人。

 

公民期盼的典範是正義女神,因為,當他做的選擇正確卻得不到約定回報之時、當他做的選擇錯誤而必須負起後果責任之時,他都希望有一把「對事不對人」的天平。百姓期盼的典範則是包公,因為自己沒有選擇權利,因而希望官府對待他的方式符合道德良心。

 

當下的台灣社會,似乎在期盼包公能把正義女神娶回家,希望他們倆生下一個「二合一」的神奇寶寶,讓台灣人既能享受公民的選擇權,又能不對自己的選擇負責,享受官府對百姓的完全照顧。

 

台灣已經接受西方價值洗禮多年,卻仍抵擋不住包公的誘惑,魚與熊掌想兼得,但最好做出抉擇,因為「公民百姓社會」是不存在的;一個政府,也不可能又是「公民政府」,又是「百姓官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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