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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SO一下也有事嗎?

KUSO一下也有事嗎?

朱應翔、許献進、孫珮瑾、鄭藝懷、郭佩佩、廖培穎

個人成長

這輩子你一定要懂的法律常識

2015-12-04 13:38

案例
某市長候選人A長期被稱為「權貴」,且外界對其能力也多所質疑。自選戰開跑後民調一直處於低迷,恰巧近來不斷爆發食品安全危機,A陣營認為機不可失、民氣可用,順勢推出一波食品安全廣告,並強力主打食安政見。

網友B因為長期不滿時事,認為候選人A的食安政見不過是騙選票,也不相信候選人A 當選後真的會與大財團或大企業「脫鉤」。網友B為了表達心中對候選人A的政見質疑,特地將候選人A陣營的食安廣告以時下流行的KUSO方式剪接,並重新錄製配音,將原本食安政見的廣告變成包庇黑心廠商的影片,並放上網路供公眾瀏覽。

A陣營事後得知食安廣告政見被惡搞,氣憤不已,認為此舉已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 條。隨即委由律師提出告訴。

 解析


幽默構成犯罪嗎?

以目前的法律規定來說,確實有可能構成犯罪,但前南非退休大法官奧比‧
薩克斯(Albie Sachs)著作《斷臂上的花朵》(The Strange
Alchemy of Life and Law)一書中曾說:「一個太過正經的社會得承受壓力緊繃的副作用,並將所有正統之外的事物都視為威脅。幽默是民主社會裡的偉大潤滑劑。它讓社會上諸多的不滿以自發、創意的方式抒發出來。」從這段話來看,幽默自有其正面力量。

不過,回到案例事實及現行的法律規定,我國確實有處罰不當言論(其中可能包含所謂幽默言論)的情況,分別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等規定,且刑度非常地重,高達5年。所以我們可以知道,法律似乎對於候選人的名譽有特別保護之必要(不然幹麼規定得那麼嚴格)。

但法院對於這樣的法律,可能也覺得有不妥當的地方,因此目前最高法院對該條文採取較為限縮的解釋,也就是必須證明行為人(意即我們常說的犯罪人)確實有使候選人不當選的主觀犯意。不過這種主觀意圖很難證明,所以法院通常會看有沒有其他的客觀證據或證人。如果沒有,當然就是無罪判決。經法院認定如未具體虛構事實,僅泛詞公然嘲弄詆毀或抽象汙衊侮辱他人,縱使引喻誇張失當,也不成罪。從這個角度來看,有意從事公職的人,的確對於別人的嘲笑或怒罵要有比較大的容忍雅量,印證了我們常說的:「要進廚房就不要怕熱。」

回到案例,依據前面的說法,要說B網友的KUSO影片有構成違反《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似乎言之過早,必須先證明B 網友這種行為就是要讓A無法當選。再加上政治本身詭譎多變(有時各家民調數據的差異很大),候選人是否僅因為一支網路剪輯影片(未指明具體事實情況下)而無法當選,很難一概而論,仍必須依實際個案加以認定。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對於處罰不當言論還另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的規定。目前法院對於適用該條文的認定較為寬鬆,可能的原因之一就是《刑法》第310條的刑度不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那麼重。所以如果B網友製作影片的內容導致A名譽受損,縱然不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還是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的規定。


 【侮辱?誹謗?不要傻傻搞不清】

公然侮辱與誹謗罪最大的差別在於有無指明具體事實例如對他人罵三字經構成公然侮辱但如果罵三字經以外再說別人有外遇偷錢敗家子等言語已經指明了具體的事件也會構成誹謗罪

 

Photo:Guillermo Alon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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