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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豬釋憲案出爐!憲法法庭判合憲…為何地方不能自訂「零檢出」?大法官這樣說

萊豬釋憲案出爐!憲法法庭判合憲…為何地方不能自訂「零檢出」?大法官這樣說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

陳偉周

政治社會

陳偉周

2022-05-13 16:52

2021年1月1日,我國開放進口美國萊克多巴氨豬肉(後稱萊豬),而同年底「反萊豬」公投結果出爐,不同意票多於同意票而未通過,16縣市自訂《食安自治條例》規定萊劑零檢出反制,但行政院認為自治條例違憲、牴觸中央法規宣告無效。台北、台南、台中、桃園及嘉義市議會,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下午宣判屬合憲。

 

大法官判決指出,進口肉品及殘留萊劑安全容許標準屬於中央立法事項。而五縣市議會聲請人提出,函告自治條例無效或不予核定部分,並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督地方自治之權限範圍屬於合憲,其餘不受理。

 

憲法法庭以嘉義市議會釋憲聲請為主案,併案審理台北、台南、台中及桃園市議會的聲請案;各縣市認為行政院函告條例無效,已侵害地方政府自主權利、議會的立法權限,違反憲法保障地方自治制度性、中央與地方分權的權力分立原則,但行政院則認為安全容許量的訂定「沒有因地制宜的需要」,否則違反平等原則、干預營業自由。

 

本案包括三大爭點,第一,訂定食品之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標準,此是否為專屬中央之事項。第二,中央開放萊豬進口,地方卻禁止販售萊豬,是否造成國際法的貿易障礙。第三,萊劑並非農委會核准國內使用的動物用藥,要求衛福部說明,是否另有「僅適用進口肉品,而未核准國內使用」之其他動物用藥。

 

地方與中央政府因萊豬掀起法律戰,雙方不約而同都提到釋字第738號解釋,內容是地方規定電玩店須遠離學校的距離比中央規定更嚴格,但大法官認定合憲。嘉義市議會認為食安問題可比照辦理,台中市議會也認為可基於因地制宜考量,制定較嚴格的自治條例。

 

大法官判決理由指出,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18款規定「公共衛生」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中央就食品安全標準必有立法權。但問題在於,憲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也規定了縣衛生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判決理由認為從憲法中無法提供明確的答案,需要就憲法體系及規範意旨進一步解釋,以劃分中央與地方的立法權限

 

大法官解釋,台灣屬於「單一國」,而不是「聯邦國」,就以全國為其銷售範圍的國內外肉品及其產製品來說,如果容許各地方可以自訂不同的安全容許量標準,一定會對各該地方轄區外的買賣雙方及販售、運送等行為,產生直接、密切的實質影響。

 

比如說,火車上賣的排骨便當,會因經過不同縣市,而有能否合法販售之不同待遇或疑義,將會導致人民無所適從。所以,有關食品安全衛生的管制標準,應具有全國一致的性質,屬於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商業」及第18款規定「公共衛生」所定的中央立法事項。

 

另外,判決理由也從食安法第15條規定,就安全容許量的標準,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而不是地方政府。衛福部先後公告就進口牛肉及豬肉分別訂定其殘留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標準,有食安法之明文授權,也符合憲法第108條規定的中央立法事項。

 

聲請人主要的論點之一在於釋字738號解釋,這號解釋的結論認為地方政府就轄區內電子遊樂場業營業場所的距離限制,可以訂定比中央法律規定更為嚴格之要求。因此,這號解釋可不可以作為聲請人主張地方政府可以制定比中央規定更嚴格的容許量標準。

 

在738號解釋中,中央制定的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已明文賦予地方主管機關核發、撤銷及廢止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辦理相關事項登記之權。所以,地方政府在不牴觸中央法規之範圍內,自然可以就法律所定自治事項,以自治條例為因地制宜之規範。

 

但本案的情況,食安法沒有授權地方政府制定規範,而且地方政府的規定也牴觸中央法規,規範的效果也會影響到地方轄區外的人民,不是只有以規定的地方之居民為限,這和電子遊戲營業場所,並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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