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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礦石稅占自籌財源比重逾20%,這凸顯了哪些問題?經濟學博士解讀

花蓮礦石稅占自籌財源比重逾20%,這凸顯了哪些問題?經濟學博士解讀
文章為照片配圖,非花蓮礦石場照片

2023-05-15 14:14

我國花蓮、宜蘭和南投等地方政府均有開徵礦石稅,近年來礦石稅收占花蓮縣自籌財源比重超過20%,惟去年停徵發行公債挹注財源,凸顯地方財政困難。

 

花蓮的礦石稅占自籌財源比重高

 

地方政府徵收特別稅與臨時稅可以增加地方的收入,花蓮縣是台灣的礦石開採地,2009年花蓮縣訂定「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針對採礦業者課稅,稅額原本每公噸10元,2016年稅額提高到每公噸70元,表一顯示花蓮縣2016年至2021年的礦石稅收分別是1.40億元、7.79億元、9.74億元、8.99億元、9.68億元、9.46億元。由於礦石稅屬於地方自訂的特別稅,根據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特別稅和附加稅的課徵年限最多4年,屆滿必須送地方議會審議並經財政部備查後才能續徵。

 

2022年花蓮縣礦石特別稅的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收為1.93億元,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只有0.91億元,合計2.84億元,相較於2021年的9.46億元,短徵6.64億元,花蓮縣發行地方公債6億元來彌補財政缺口,表二是近年來礦石稅收占花蓮縣自籌財源的比重,2016至2021年分別是6.53%、7.08%、20.46%、22.11%、22.2%、25.5%與22.58%,花蓮縣礦石稅收占自籌財源的比重,從2017年突然大幅提高,是因為2016年稅額驟然提高為每公噸70元所致,凸顯花蓮縣自籌財源來源高度依賴礦石稅收。

 

表1:近年來花蓮縣特別稅徵起情形

 

表2:近年來花蓮縣特別稅占自籌財源比重

 

宜蘭南投嘉義礦石稅占自籌財源比重不高

 

今年1月花蓮縣修訂《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第6條,將原本每公噸70元的定額稅(lump sum tax),改為按每期開採量採累進稅額課徵方式,每期開採數量在1萬公噸以下者,每公噸課徵50元,超過1萬公噸至10萬公噸者,課徵50萬元,超過1萬公噸部分之每公噸課徵60元,超過10萬公噸者,課徵590萬元,超過10萬公噸部分之每公噸課徵70元。

 

宜蘭縣也制定「宜蘭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課徵礦石稅,按開採或查得數量,依每公噸30元課稅。此外,高雄市、南投縣與桃園市也制定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每立方公尺稅額30元,嘉義縣亦制訂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每立方公尺徵收15元的稅。

 

表3顯示宜蘭縣礦石稅占自籌財源的比重,2015年到2021年分別是0.4%、1.03%、1.05%、0.76%、0.82%、0.81%與0.79%,可知宜蘭縣自籌財源主要來自其他稅目。此外,嘉義縣2018年開徵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該稅占自籌財源的比重,2018年到2021年分別是0.15%、0.28%、0.24%與0.4%,可知嘉義縣特別稅對自籌財源的貢獻不高,南投縣2018年也課徵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2018年到2021年該特別稅占自籌財源的比重分別是3.69%、3.76%、4.02%與3.48%,比宜蘭縣和嘉義縣的比重要來得高。

 

綜上可知,相較宜蘭縣、嘉義縣與南投縣,花蓮縣的特別稅占其自籌財源比重最高,主要還是因為2016年該縣將礦石稅額一下子從每公噸10元提高到每公噸70元,使得礦石稅收佔花蓮縣自籌財源比重由2016年的7.08%一下子提高到2017年的20.46%所致。

 

表3:近年來開徵特別稅縣市占自籌財源比重

 

中國資源稅收占總稅收比重不高

 

進一步探討中國的礦稅徵起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在中國境內開採礦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都須依法繳納資源稅,對採礦權人實行差別課稅,對資源條件好的徵收高稅額,資源條件差的徵收低稅額,其中對大理石等岩石原礦每公噸課1~10元的資源稅。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徵或者減徵資源稅:(一)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二)納稅人開採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三)衰竭期礦山,指設計開採年限超過十五年,且剩餘可開採儲量下降到原設計可開採儲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剩餘開採年限不超過五年的礦山。表四顯示中國資源稅收占總稅收比重並不高,比重約在1.42%至2.66%之間,由於中國對於自籌財源的數據無法取得,因此暫不討論。

 

表4:近年來中國大陸資源稅占總稅收比重

 

結語

 

花蓮縣今年修訂《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第6條,將原本每公噸70元的定額稅,改按每期開採量採累進稅額課徵並對超過10萬公噸部分每公噸課徵70元的稅,為避免戕害地方租稅努力誘因並使地方有所依循,建議財政部盡速提出修法,將稅法通則第4條中之「其」字刪除,改為「地方得就地方稅原規定稅率(額)上限,於百分之三十範圍內,予以調高,訂定徵收率(額)」。

 

作者簡介_王有康 廣東海洋大學教授

經濟學博士

曾任國立台北商業大學應用商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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