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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過世留債490萬,女師「18年還638萬」竟只是利息…法官怒:早超過遺產總額!銀行是這家

父過世留債490萬,女師「18年還638萬」竟只是利息…法官怒:早超過遺產總額!銀行是這家

翁申霖

政治社會

Shutterstock

2023-06-02 14:34

台北市一名女教師在父親過世後,繼承了37萬餘元遺產及490萬餘元的借貸債務,因此遭到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強制扣薪長達18年,這期間陸陸續續還款共638萬元,銀行端卻仍不斷扣押薪資,讓她憤而提起訴訟,認為償還金額已逾父親遺留債務;對此,銀行稱劉女的還款僅為利息,仍有本金490萬元未還。不過,嘉義地院判決劉女勝訴,490萬債權不存在。

 

嘉義地院判決指出,劉女自1985年從嘉義北上求學,1991年結婚並遷居台北市至今,並於1996年開始在學校任教。另外,劉父於1996年向銀行借貸800萬元,需還款1021萬3700元,截至2001年還款648萬5078元,但劉父於2002年10月6日去世,留下債務490萬8226元。

 

劉女父親則終生未離開嘉義,劉女向法官表示,她在台北定居,並不清楚父親的財務狀況,因此無法拋棄繼承,在對方過世3年後才知道有490萬元的債務;從2005年5月27日開始,每個月都被銀行扣薪1萬9675元至2萬7203元不等,截至2023年已繳638萬9949元。

 

劉女認為,她已超過該執行的490萬元,依《民法》中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繼承的37多萬元價值來看,18年來已償還648多萬元等於17.1倍左右,超過的債務應不存在,指控銀行主張高額利息,不斷扣押她的薪資,明顯違背誠信原則。

 

針對她的指控,判決書指出,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反駁,強制執行的490萬8226元,按合約載定年息9%計算,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加20%計付違約金。依照公式計算,劉女每月應償還金額實為3萬2988元,但強制扣薪額度僅達劉女月薪3分之1,每月還款僅1萬9675元至2萬7203元不等,尚不足清償每月之利息,故本金尚無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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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決指出,「劉女1985年北上求學,1989年畢業,1991年結婚後,便定居台北市,其父親則終生未離開嘉義,且劉女父親2002年過世,銀行端2005年才提強制執行,劉女對父親遺留債務跟本無從知悉,」再者,劉父的財產仍有其他繼承人,若37萬元遺產僅有劉女繼承,至多就是37萬3610元範圍內負清償責任,但劉女已償還638萬9949元,早已遠超過遺產總額。

 

因此,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之3條第4項規定,法院判劉女勝訴,490萬8226萬債權不存在,全案可上訴。

 

關於拋棄繼承

你該知道的3件事

 

什麼是「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就是指繼承人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資格,不要繼承過世親人生前所遺留的「全部財產和債務」。

 

誰需要辦「拋棄繼承」?

 

要考慮辦理拋棄繼承之前,應先了解到繼承的順序。根據《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若前一順序的繼承人都選擇拋棄繼承,則由下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不同順序的繼承人需要分別辦理。

 

「拋棄繼承」的辦理期限?

 

根據《民法》第 1174 條,繼承人需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内,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下一繼承順位的繼承人。

 

如果超過辦理拋棄繼承的期限,則會以限定繼承處理(以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為限,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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