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周刊編按:
立法院27日三讀修法明定法庭直播相關規定,司法院對此表示,貿然施行法庭公播對公平審判及訴訟參與人權益可能的危害,建請立法院務必重視大多數專家、學者、兒少婦女與司法改革團體提出反對立法或保留的聲音。
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推動「法庭直播」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院會今(27)進行討論,並在藍白合作下順利三讀通過。根據三讀條文,法律審(最高法院、大法庭)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隱私等重大損害之虞,得裁定不予直播;在事實審(高等法院、地方法院)部分,則是原則上不直播,但審理涉及重大案件或社會矚目案件時,可裁定直播。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民眾黨團提案,攸關「法庭直播」的《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其中三讀通過的第90條規定,在法律審部分,最高法院、大法庭於公開行訴訟之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時所為的錄音、錄影,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裁定不予公開播送。
條文指出,在事實審部分,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的錄音、錄影不予公開播送,但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之案件,得審酌與公共利益關係、審判程序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之均衡維護等一切情狀後,就於公開行訴訟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所為之錄音、錄影,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條文也新增「保護條款」,明定若有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隱私或財產,以及嚴重影響審判公平性等情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將其錄音、錄影予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之方式為之。
此外,該法也提到,考量公眾知的權利及審判公平性的權衡,如果是依法以不公開法庭審理的案件、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的行政訴訟案件、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以及適用家事事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或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的案件,不得公開播送。
司法院不支持修法 民進黨團斥「藍白政治交換」
司法院副秘書長王梅英於今下午的黨團協商表示,該法經過多場公聽會,絕大多數專家學者提出疑慮,施行弊端大於利益,法庭直播的情況下若影像立刻大量傳播,在殺人、貪污等矚目案件,證人及鑑定人是否能以平常心到庭作證、不受影響?另直播也很容易造成輿論審判,是否會影響司法公平也必須考量。且直播會把法庭活動中的個人訊息原原本本流出去,可能侵害隱私權甚至有人身安全疑慮。
王梅英說,播放的數位影音資訊有遭受二次濫用可能,尤其自媒體發達時代,現行技術是否能負責任管制,在此次修正動議並未見到。在90條第3項部分,對於事實審原則上不播、例外可以播,委由法官決定,但很多議題甚至攸關憲政層次,能讓法官決定嗎?有些法官決定能播、有些不能,當事人的平等權有受到公平對待嗎?且許多案件在社會上有正反對立民眾,法庭直播會不會造成激化社會對立、加深對司法的不信任?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此案本身是政治事件,不外乎是柯文哲案,打亂整個審查程序,全世界除共產主義國家外,尚無實施法庭直播國家。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則說,這是黃國昌一人綁架立院的修法;國民黨團也在今中午發出動員令,指出該法案攸關藍白合作、與大罷免息息相關,請國民黨立委共體時艱進場待命表決,這不是赤裸裸的政治交換?這樣的修法有何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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