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年初,一家鋰電池公司位於苗栗縣竹南科學園區,建坪11000坪、6層樓高的鋰電池廠房面臨法拍的命運,經過強制執行程序後,最終,以7.7億元被一家分公司買下。
由法院主導,理應合法毫無問題的程序,卻出現爭議;當時買下廠房的其實是沒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而非子公司;法界人士認為,此例一開,將後患無窮,法院應做出彌補。
拿出厚厚一疊資料和法院書狀,位於苗栗縣竹南科學園區的喬信電池公司負責人翁育芬娓娓道來近一年多以來,與苗栗地方法院等政府部門的公文往返過程。
事發起因,在於原為翁育芬所經營的喬信電池公司所屬的科學園區廠房,去年遭到法拍後,面臨的一連串的法律程序爭議,讓她感到忿忿不平。
翁育芬於2017年花費8億元,買下這棟位於竹南科學園區,建坪11000坪,有著地下2層、地上6層的鋰電池廠房,但在2019年新冠肺炎疫情後,公司週轉不靈,讓這座鋰電池工廠在2024年年初面臨法拍命運。
經過法院鑑價,這座廠房以底價7.7億元放上法拍拍賣桌,意外的是,該廠房經過三拍皆未有人投標,最後流標進入最終的「特別變賣」程序。
「分公司」沒有真正權利能力 本不具應買資格
在這個階段,有意購買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聲明應買狀,以底價購買;最終,該棟廠房由以底價7.7億元的價格,由合勤科技公司園區分公司應買成功。
這個由法院所主導的強制執行過程,理應會合乎法律,不會有問題,但魔鬼藏在細節裡,在翁育芬的深入細究下,她認為,整個應買程序出了大問題,影響她的權利。
「子公司是法人,但分公司不是法人!」翁育芬注意到,最後應買成功的是合勤科技公司「園區分公司」,但在《民法》上,分公司不同於子公司,並不是真正有「權利能力」的法人,從一開始,恐怕就沒有應買廠房的資格。
一位熟知該案件的法界人士說明,分公司是本公司的分支機構,「就像公司裡面的其他部門」,如業務部、公關部,主管是經理,與本公司是一體的關係,等同公司的一部分,法人的人格也只有一個。
這位法界人士點出,該案件是不動產拍賣出現的物權問題,到了特別變賣程序的應買階段,是「自然人」和「法人」可以來應買,而「園區分公司」理應並沒有應買資格,「第一時間就應該要不准應買」。
然而,這樣在翁育芬眼中明顯有瑕疵的程序卻是一錯再錯,在應買成功過後,苗栗地院行政執行處發文給苗栗縣地政處,將廠房移轉登記,但卻不是登記給來應買的「分公司」,而是登記給合勤的母公司。
一錯再錯!法界人士指地院主張有重大瑕疵
「從登記給母公司這件事就可以證明,地政事務所不會接受分公司作登記」,法界人士指出,法院發出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是給「分公司」,但地政事務所依法又不能登記給分公司,最後登記給母公司,「產生循環的錯誤,我覺得十分糟糕!」
面對爭議,翁育芬數度向苗栗地院陳情、聲明異議,但卻遭駁回,法界人士指出,對於程序的爭議,苗栗地院有做出說明,認為分公司有「當事人能力」,所以應買資格沒問題,「但這顯然把程序上的當事人能力跟實體法上的權利能力混淆了!」有重大法律錯誤。
這位法界人士點出,「權利能力」是在《民法》中的法律術語,而所謂的「當事人能力」則是在《民事訴訟法》,但目前本案並沒有進入民事訴訟的程序,苗栗地院卻以《民事訴訟法》的當事人能力來混淆權利能力,是很大的謬論跟邏輯錯誤。
「為什麼一定要讓這個分公司買呢?」翁育芬質疑,地政事務所拿到的權利移轉證明上寫明是給分公司,但分公司不能作為登記主體,理應要發文去問法院該如何行事,暫時不要登記,而不是不登記給分公司,逕自登記給母公司。
拍賣程序已全部終結 苗栗地院拒絕國賠申請
翁育芬說,她已向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補充理由狀」,主張其廠房的應買行為無效,地院核發的權利移轉證書也無效,執行程序還尚未終結,同時也向監察院陳情,希望監委調查,對於法院的程序瑕疵,也不排除再提出國賠。
針對此案爭議,苗栗地院表示,該執行案件的不動產拍賣程序已經全部終結,也已經點交給應買人,對於執行程序提出的異議有部分已經結束,裁定駁回確定,基本上不可能回復不動產所有權給喬信公司。
苗栗地院也指出,翁育芬先前有認為應買的價格跟市場價值有價差,向苗院提出國賠的請求,苗院已經回復拒絕賠償的理由;此外,對於監察院的詢問,苗院也已做出說明。
翁育芬也補充,除「分公司」法人資格為主要爭議項目外,尚有價格(拍賣無實益)、延遲裁定、地政違法登記及拍賣價未標示含營業稅等諸多特別變賣程序上的不法爭議,目前仍窮盡各種合法管道司法救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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