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主、高階主管、人資人員及所有勞工朋友都該關心這個議題:職場霸凌。
職場霸凌一直是台灣職場隱形的痛,它不僅摧殘勞工的身心健康,更讓企業付出極高的隱藏成本。過去,我們在《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中,僅能依賴「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的模糊規範要求雇主預防。
就在2025年12月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了《職安法》的職場霸凌專章,這標誌著我國在防治職場霸凌的道路上,邁出了歷史性的一大步!
就此次職場霸凌專法內容重點說明如下:
1. 明確定義職場霸凌的「法律樣態」
過去,「霸凌」的認定經常模糊不清,讓企業難以界定管理的界線。新法這次給出了明確且具體的定義:
職場霸凌是指勞工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時,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或其他不當的言詞或行為,導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此定義要特別注意「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和「持續」這兩個關鍵詞。正常的管理與糾正,只要是在合理的業務範圍內,不會被認定為霸凌。
但新法特別強調,如果行為是「情節重大」者,則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這代表一次嚴重的公開羞辱、或一次惡意的權勢壓制,就可能直接構成職場霸凌,企業主和主管務必「謹言慎行」!
2. 實施分級防治措施:雇主「預防義務」的差異化
很多中小企業常問:「我們公司小,怎麼可能像大企業一樣建立制度?」
新法體貼到了這一點,規定雇主應依事業單位規模,訂定不同的職場霸凌防治措施。這就是「分級防治」的精神。
它確立了一個原則:沒有不作為的藉口!不論您的公司大小,都必須盡到預防義務,只是規模不同,制度的複雜度可以有所區別。
3. 雇主「立即有效」的處理義務
這條最重要!新法明定:雇主於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應立即採取有效適當措施。
「知悉」的時點非常重要,不限於正式申訴,主管口頭報告、Email反應、甚至匿名檢舉、網路傳言,都可能視為「知悉」。一旦知悉,雇主不能再「拖延、觀望、假裝沒事」。所謂「有效適當措施」,可能包括:
物理空間隔絕當事人,避免二次傷害;調整工作內容或場所,並提供心理諮商協助。
總之,一定要有積極作為,才能避免被認定為「消極不處理」而負上責任。
4. 規範「明確公正」的調查與申復程序
調查程序過去最容易引發爭議。為了解決調查黑箱、不透明的問題,新法要求雇主必須規範明確的調查或協調與申復處理程序。
這代表企業必須建立一個標準化的SOP,確保調查過程的客觀性、公正性及公平性。誰來調查?調查的時間軸?如何保障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權益?這些都必須事先明確規定,才能讓處理結果具備公信力。
5. 建立「內部事件通報機制」
新法建立了兩階段的通報義務,大大強化了事件管理的透明度:
第一階段:接獲申訴時,雇主需通報。
第二階段:事件處理結果時,雇主需通報。
這讓地方主管機關能更即時地掌握企業內部狀況,也督促企業不能將事件「就地掩埋」。
6. 設立「外部救濟管道」:直搗最高負責人!
這是勞工的一大福音!過去,如果霸凌者是雇主的最高負責人(例如董事長、總經理),勞工向公司申訴根本是「球員兼裁判」,毫無效果。
新法特別設立了「外部申訴機制」:如果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勞工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這條路徑讓權勢霸凌的受害者,能夠在外部得到公正的調查,真正實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
7. 明定申訴時效及調查配合義務
法律安定性至關重要。新法除了明定申訴時效外,也要求申訴人、被申訴人以及受邀協助的個人或單位,都應配合調查。
這意味著,任何人被要求協助調查時,都有配合的義務,以確保事實能夠釐清。若拒不配合,未來可能也會面臨相應的處分。
防治職場霸凌,企業需立刻行動
各位企業主和人資夥伴尤其須特別注意,新的法律紅線已經劃清,模糊地帶大幅減少。
從現在開始,防治職場霸凌不再是「看心情」的道德誡命,而是雇主依法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我一再強調,「預防法學」才是王道。要避免公司被罰、主管被告、名譽受損,企業現在就必須採取行動:
1.檢視現行規定:立即盤點公司內部的行為規範、懲戒規定和申訴處理流程,確保符合新法的「分級防治」原則。
2.辦理教育訓練:尤其針對主管階層,必須強化「管理」與「霸凌」的界線認知,教導他們如何「就事論事」,避免濫用權勢。
3.落實勞動法令遵循,建立SOP:建立標準化、透明化、公正的調查處理與通報申復流程。
一個健康、良善的職場文化,才是企業永續發展的根基。
作者簡介_陳業鑫
在台灣勞動法園地辛勤耕耘的工作者。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勞動局長、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金控公司董事、公司治理委員會委員經驗的律師。
目前致力於勞動法普及教育,除以主題式企業內訓從源頭減少勞資糾紛風險外,亦於各民間團體授課,期使勞資雙方對勞動法適用有正確觀念,知悉權利義務邊界之紅線,消弭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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