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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癱瘓一年」,500件人權聲請案卡關...大法官竟「自我禁閉」?台灣憲政危機的困境與解決之道

憲法法庭「癱瘓一年」,500件人權聲請案卡關...大法官竟「自我禁閉」?台灣憲政危機的困境與解決之道

許志雄

政治社會

今周刊攝影資料庫

2025-12-11 15:04

憲法法庭職司憲法審查,擔負保障人權及維護憲法秩序的重責大任,而素有「憲法守護者」之稱。惟自去年11月起,憲法法庭陷於癱瘓,迄今未能作成任何一個判決;其功能幾乎蕩然無存,業已釀成嚴重的憲政危機。

何以至此,其來有自。按大法官法定名額15人,2024年10月底7人任滿退職。賴總統於同年8月提名新任人選,12月慘遭國會在野黨封殺;翌年3月再度提出新名單,12月同樣全部未獲同意。

更且,在藍白陣營主導下,立法院於2024年12月20日通過憲法訴訟法第30條修正案,提高憲法判決評議及違憲判決可決門檻,分別規定為至少10人、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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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與在野的權利鬥爭 倒楣的還是人民

 

從2024年11月以來,大法官缺額一直未補,現有人數僅8人,顯然未達上開門檻。由此可見,在野多數黨的「陽謀」,就是企圖藉由人事同意權及立法權的濫用,踐踏憲法審查制度,乃至扼殺憲法法庭。

 

回顧我國憲法審查史,亦曾發生類似事件。1957年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6號解釋,認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對此,立法院深感不滿,翌年即制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規定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應有總額四分之三出席,暨出席人四分之三同意,方得通過。其釋憲門檻超高,有效箝制大法官的運作,導致釋憲功能不彰。

 

此次立法院故技重施,甚至變本加厲,藉修法及不同意大法官人選雙管齊下,殘害司法權,破壞權力分立制度。    

 

這原本是赤裸裸的權力鬥爭,而無辜的人民卻受到池魚之殃。實際上,目前有四、五百件憲法審查聲請案卡關,其中九成以上係由人民提出,莫不攸關人民憲法上權利的保障。憲法法庭因權力鬥爭而停擺,一年多來,對權利受侵害的人民無法提供及時有效的救濟,根本未能善盡保障人權的天職。在此情況下,所謂憲法以保障人權為目的,終究徒託空言。

 

眾所周知,近年來在野黨於立法及預算審議上,不時出現違憲現象,絲毫不掩飾奪權亂政的野心。2024年6月24日修正公布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多數經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宣告違憲,堪稱最典型的例子。

 

追根究柢,現行憲法先天不良,後天失調,統治機構的設計不盡符合權力分立要求,無形中誘使國會在野多數黨恣意妄為,因而導致憲政亂象層出不窮,難以遏抑。

 

行政無法有效制衡國會 台灣憲政面臨危機

 

我曾於前揭判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中剴切指陳:「我國總統未具有主動解散國會權,憲法規定之覆議制度又形同虛設(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參照),以致行政欠缺有效制衡國會之機制。政府對於國會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即使認為窒礙難行,體制上亦無力抗拒,只能照單全收。

 

於一黨完全執政時,上開情形尚無大礙。惟當國會朝小野大時,可能發生在野黨決策,而執政黨執行並負政策成敗責任之荒謬現象。違背憲政原理,莫此為甚。當下,我國正面臨這種憲政危機,若不儘速設法化解,恐將爆發憲政災難。」

 

此際,除期盼朝野以國家的長治久安為念,理性互動外,當務之急,更須執政當局展現魄力,一肩擔起政治責任,拒絕為毀憲亂政的法律案及預算案等背書(行政院長不副署,可阻止法案公布施行。立法院若無法容忍,可以倒閣,以追究行政院長的政治責任,因此自不生行政獨裁的疑慮)。

 

當然,憲法法庭若能扮演好「憲法守護者」的角色,適時發揮中流砥柱的作用,亦可有效紓解憲政危機。

 

遺憾的是,至今執政當局仍然瞻前顧後,未能放手一搏。而一年多以來,憲法法庭囿於憲訴法第30條規定,自我禁閉,如今只有一息尚存。目睹此種情狀,有識者莫不憂心忡忡。

 

憲訴法第30條破壞憲法秩序 應視為違憲

 

就憲法法庭部分而言,事在人為,並非沒有解套方法。無可否認,大法官的權力根源在於具有最高效力的憲法,而非下位階的憲訴法。憲訴法規定不可違反憲法,其解釋適用亦須恪遵憲法。陳忠五、謝銘洋及尤伯祥大法官於114年憲裁字第73號裁定協同意見書即表明,憲訴法「於不牴觸憲法之前提下,大法官固應尊重立法院之民主正當性而於審理案件時予以適用。

 

惟若憲訴法之規定有所缺漏或違憲疑義,其適用反將導致審理程序違反憲法意旨,則大法官基於對憲法之忠誠義務與守護憲法職責,自不應受牴觸憲法之憲訴法規定拘束……否則不僅導致大法官於個案之審理程序違憲,甚至容任立法院藉違憲之憲訴法架空大法官之憲法審查職權,進而摧毀憲法上之權力分立架構」。

 

平心而論,單純就文義觀之,憲訴法第30條規定提高憲法審查門檻,固非良善立法,卻未必當然違憲。惟如前所述,該規定的目的係為踐踏憲法審查制度、扼殺憲法法庭,亦即自始意在破壞憲法秩序,而且徵諸實際,這種惡果業已造成。

 

參照法界奉為圭臬的美國大法官O. W. Holmes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在此時空環境下,應認定該規定違憲,大法官自不受拘束,應不予適用。

 

詎料,蔡宗珍、朱富美及楊惠欽大法官竟公開發表聲明,指現任大法官僅有8人,無法組成憲法法庭。這種史無前例的聲明做法,是否妥適,姑且不予置評。三位大法官謂:「大法官負有憲法忠誠義務,必須恪遵憲法,守護憲法秩序」、「基於守護憲法之義務,大法官須遵守現行有效之憲法訴訟法規定。」

 

其直接將憲訴法等同憲法,而無視二者法位階、性質與效力的不同,實在不可思議。何況如前所述,憲訴法第30條為害至鉅,應認定違憲,大法官既對憲法念茲在茲,豈可盲目遵從?

 

蔡宗珍等大法官依據憲訴法第30條規定,主張現任大法官僅有8人,低於10人,原則上無法組成合法的憲法法庭,自不得進行已受理案件的評議,而且渠等斷然拒絕參與案件的評議與判決,以致憲法法庭難以運行。吾人認為,既然不議、不決,即無所作為,不能盡到大法官的職責,照理本諸良知,應立即辭職。否則,尸位素餐,風骨何存?

 

盱衡當前政治形勢,短期內補足大法官人數、修正憲訴法第30條或增訂大法官不足額的補救規定,以克服憲法法庭的困境,殆無可能。唯有呼籲,現任8位大法官均能共體時艱,讓憲法法庭重現生機,展現「憲法守護者」的本色,則國家幸甚!人民幸甚!

 

(作者許志雄為中華民國法律學者、司法院前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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