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三年震驚社會的剴剴案判決出爐,社工陳尚潔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兩年,掀起社會論戰。
成為定罪關鍵的「保證人地位」究竟是什麼概念,為何審判結果讓社工界人人自危?
四月十六日,在剴剴案中負責收出養業務的兒福聯盟社工陳尚潔,遭台北地方法院依《刑法》過失致死罪,一審判處兩年有期徒刑。這是台灣司法史上,首位因個案身亡,而背負過失致死刑責的社工。
判決出爐當天,在法院外聲援被害者的民眾群起激憤,不滿司法「輕判」;社工界則一片譁然,認為法院讓社工個人承擔了超乎職權的「保證人責任」,將對社工實務工作造成全面衝擊,甚至改變社會安全網的運作。
針對審判結果,輿論反應兩極,若要釐清爭點,必須先了解本案過失致死論罪的關鍵,也就是作為社工的陳尚潔,是否具有《刑法》認定的「保證人地位」?
保證人地位的核心概念源於《刑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對於犯罪結果的發生,在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視同為積極犯罪。舉例來說,就像救生員故意或因為怠忽職守,未防止民眾溺水,會因「未作為」被科以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