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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兆國防預算,藍白聯手刪「國防產業」想斷台灣軍工產業鏈?深水區條文保留週一再戰,朝野3版本一次看

1.25兆國防預算,藍白聯手刪「國防產業」想斷台灣軍工產業鏈?深水區條文保留週一再戰,朝野3版本一次看

蘇芳禾

政治社會

立法院直播畫面

2026-04-24 18:57

攸關對美國軍購的《國防特別條例草案》週四(4/23)於立法院繼續協商,國民黨團主張將「因應中共情勢威脅」改成「因應敵情威脅」,民眾黨則堅持將「國防產業」改為「國防實力」,不過朝野對軍購最關鍵的項目與金額仍無共識,韓國瑜宣布下周一(4/27)下午繼續協商。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質疑,藍白處處阻撓國防預算,協商中還堅持刪除「中共軍事威脅」的文字,以及刪除台美合作建立「台灣軍工產業鏈」的全部項目,「是在害怕傷害中共習近平『愛好和平』的形象嗎?」

他也在節目上爆料,日前美國華府戰略暨國際研究中心(CSIS)訪團於22日拜會立法院長韓國瑜時,許多成員曾擔任美國國防部的高階官員,美方當面質問,「我們都很在意台灣安全,台灣怎麼可以自己不在意安全」?

還有訪團成員當場向韓國瑜表示,「你們應該在川習會前過,否則你們國家會付出慘痛的代價。」

為因應共軍頻繁於區域執行灰帶襲擾及軍事演習,行政院提出8年1.25兆「國防特別預算條例」,在立法院遭到藍白阻擋9次。後美國跨黨派參、眾議員聯名發函後,才終於在3月23日首度進入立法院審查。

 

深水區條文全保留 朝野27日再戰

 

立法院長韓國瑜4月23日召集朝野協商(直播請點此),目前有1.25兆元的行政院版、4000億的民眾黨版、3800億+N的國民黨版,共三版本。

 

23日的協商只在「淺水區」,例如預算執行規定、實施期間等,但「深水區」的關鍵條文,如採購項目、軍購總額、國民黨版第8條:需再採購本條例以外項目者,應再提特別條例等4條文保留,仍無共識。

 

經過3小時的協商後,韓國瑜表示,將於27日下午2時30分繼續朝野協商,希望朝野黨團保持溝通。

 

藍白刪除「中共軍事威脅條文」、「國防產業」

 

在先前15日的協商中,通過民眾黨團版的條例名稱:《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

 

23日協商則是從第1條開始協商,行政院版文字為:因應中共軍事威脅持續擴增,為建置可強化國軍防衛韌性與不對稱戰力之武器及裝備,運用重層攔截網,打造臺灣之盾;引進高科技及人工智慧,加速擊殺鏈;厚植國防產業,打造非紅供應鏈之強韌防衛體系,以提升聯合作戰效能,確保國家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因國民黨團堅持刪去「中共軍事威脅條文」,民眾黨團堅持刪去「國防產業」,最終通過第1條條文版本為:「為因應敵情威脅及迫切之國防需要,建置可保衛國家安全以及強化不對稱戰力之武器及裝備,運用重層嚇阻,強化防衛韌性,厚植國防實力,以提升聯合作戰效能,確保國家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預算流用要經過立法院同意?內容尚有變數

 

23日協商中,韓國瑜宣告第8條條文通過: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辦理,依審計機關依法辦理審計,主管機關(國防部)依預算法規定辦理流用前,應經立法院同意。在主管機關應專案列管及考核本條例所列計畫之執行,並將執行進度及績效,每會期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

 

而國防部及其上級機關,應依法執行並落實監督機制,確保國防預算確實投入戰力建構。本條例施行屆滿之日次年5月底前,國防部應就其實施成效做成總結報告,並送立法院。

 

不過民進黨認為,藍白對於預算流用的相關規定,不符合預算法63條規範。由於各黨團尚未簽署協商結論,因此第8條可能還有變數。

 

在施行期間部分,23日朝野協商通過民眾黨團第八條版本: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公布日施行至民國122年12月31日止。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滿未及執行部分,必要時,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

 

至於軍事採購部分,先前於委員會通過國民黨團提案:第三條 國防部辦理本條例所定軍事採購及相關建構計畫,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國防相關法令辦理之,並視計畫性質,就其防衛目標、戰力需求、裝備規格、取得方式、期程規劃、財務方案、後勤支援、維修整合、預期效益及風險控管等事項,提出詳實規劃;其涉及重大政策或整體戰力結構者,應分別擬具可行性評估、整體規劃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提報行政院核定。

 

綠委:藍白怕傷害中共習近平形象?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指出,攸關台灣2300萬人安全的國防特別預算,藍白處處阻撓而一直難以通過,藍白聯手在國防特別預算條例上堅持刪除「中共軍事威脅」的文字,以及刪除台美合作建立「台灣軍工產業鏈」的全部項目。


「國家安全需要的預算處處刁難,卻錙銖必較地擔心法條文字惹中共不開心,是在害怕傷害中共習近平『愛好和平』的形象嗎?」


王定宇質疑,台灣國內建立軍工供應鏈的預算,不僅是創造就業機會、產業發展拼經濟,更是戰時自己自足的戰力韌性生命線,藍白卻要全數刪除。藍白到底為什麼?

 

他也在節目上爆料,日前美國華府戰略暨國際研究中心(CSIS)訪團於22日拜會立法院長韓國瑜時,許多成員曾擔任美國國防部的高階官員,美方當面質問,「我們都很在意台灣安全,台灣怎麼可以自己不在意安全?」還有訪團成員當場向韓國瑜表示,「你們應該在川習會前過,否則你們國家會付出慘痛的代價。」

 

王定宇分析,若川習會後才通過國防預算,會被解讀成是因為川習會才通過,給人感覺很彆扭,如果是在這之前通過,是能「讓川普在川習會前,有更多底氣面對中國對台灣的脅迫。」結果人家要幫你,我們現在自己在擋。

 

王定宇說,當時韓國瑜回應美方「很快,放心,非常快。」

 

 

軍購條例條文對照表(協商中)

 

審查會通過 行政院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
(通過民眾黨團版本) 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 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 強化國防及對美軍事採購特別條例
第一條 為因應敵情威脅及迫切之國防需要,建置可保衛國家安全以及強化不對稱戰力之武器及裝備,運用重層嚇阻,強化防衛韌性,厚植國防實力,以提升聯合作戰效能,確保國家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因應中共軍事威脅持續擴增,為建置可強化國軍防衛韌性與不對稱戰力之武器及裝備,運用重層攔截網,打造臺灣之盾;引進高科技及人工智慧,加速擊殺鏈;厚植國防產業,打造非紅供應鏈之強韌防衛體系,以提升聯合作戰效能,確保國家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因應中共軍事威脅持續擴張,為建置可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之武器及裝備,運用重層嚇阻,發揮聯合戰力,以提升聯合作戰效能,確保國家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為因應國際情勢,厚植我國防實力,提升區域安全及現代戰爭型態及新興軍事科技發展演進,透過對美國政府及其授權體系之軍事裝備與相關服務採購,建構關鍵防衛能力、確保武器系統及後勤支援之即時取得與有效整合,確保國家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照案通過)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照國民黨黨團提案通過)
第三條 國防部辦理本條例所定軍事採購及相關建構計畫,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國防相關法令辦理之,並視計畫性質,就其防衛目標、戰力需求、裝備規格、取得方式、期程規劃、財務方案、後勤支援、維修整合、預期效益及風險控管等事項,提出詳實規劃;其涉及重大政策或整體戰力結構者,應分別擬具可行性評估、整體規劃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提報行政院核定。
    第三條 國防部辦理本條例所定軍事採購及相關建構計畫,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國防相關法令辦理之,並視計畫性質,就其防衛目標、戰力需求、裝備規格、取得方式、期程規劃、財務方案、後勤支援、維修整合、預期效益及風險控管等事項,提出詳實規劃;其涉及重大政策或整體戰力結構者,應分別擬具可行性評估、整體規劃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提報行政院核定。
(保留)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指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辦理經行政院核定採購第四條所定項目之裝備、系統與其相關支援系統、裝備之獲得、產製、維修、工程及訓練。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指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辦理經行政院核定採購第四條所定項目之裝備、系統與其相關支援系統、裝備之獲得、產製、維修、工程及訓練。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強化國防及對美軍事採購,指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辦理經行政院核定採購第五條所定項目之裝備、系統與其相關支援系統、裝備之獲得、產製、維修、工程及訓練。
(保留) 第四條 本條例所定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之項目如下:
一、精準火砲。
二、遠程精準打擊飛彈。
三、無人載具及其反制系統。
四、防空、反彈道及反裝甲飛彈。
五、人工智慧輔助與指揮、管制、通信、資訊、網路、情報、監視及偵察系統。
六、強化作戰持續量能相關裝備。
七、臺美共同研發及採購合作之裝備、系統。
第四條 本條例所定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之項目如下:
一、M109A7自走砲六十門,精準彈藥四千零八十發,彈藥車六十輛、救濟車十三輛、榴彈及附屬裝備,預算上限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六十七億元。
二、海馬士多管火箭飛彈系統八十二套,精準火箭一千兩百零三箱,陸軍戰術飛彈系統四百二十套,預算上限為新臺幣一千二百七十六億元。
三、反甲型無人機飛彈系統,預算上限為新臺幣三百四十七億元。
四、標槍反裝甲飛彈七十套一千零五十枚,預算上限為新臺幣一百十八億元。
五、拖式2B反裝甲飛彈二十四套一千五百四十五枚,預算上限為新臺幣一百十一億元。
六、其他為因應國軍作戰能力急速提升之需求且已取得外國同意售出之項目,預算上限為新臺幣八百八十一億元。
本條例所編列特別預算案,應分節清楚載明採購之裝備、系統與其相關支援系統、裝備之具體名稱、數量、預算金額、全壽期維持成本及預計執行年度。
依本條例所編列之特別預算案,其支出之計畫及項目,不得與總預算案之計畫及項目重複。
第五條 本條例所定強化國防及對美軍事採購之項目如下:
一、M109A7自走砲系統。
二、海馬士遠程精準打擊系統(HIMARS)。
三、臺灣戰術網路(TTN)暨部隊覺知應用套件(TAK)。
四、陸軍「AH-1W型直升機零附件」。
五、反裝甲型無人機飛彈系統。
六、拖式飛彈。
七、海軍「標槍反甲飛彈」。
八、魚叉飛彈可修件檢修。
(保留) 第五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一兆二千五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但經費額度因匯率變動影響超過上限部分,得以總預算方式編列。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之每年度舉借債務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五條 依本條例辦理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之採購,總額上限為新臺幣四千億元,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及第八十四條之規定限制。
前項採購採一年一期方式編列,期滿後後續預算及期程,經立法院同意後,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
行政院應於本條例通過後一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下列專案報告並備質詢,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籌編預算案:
一、本條例施行前,我國過去五年軍事採購之項目、金額、效益與到貨情形。
二、本條例採購項目與前款採購之關係,籌獲建軍後如何有效提升聯合作戰效能。
三、第四條採購項目之籌獲期程、預期交貨時間與全壽期維持成本。
四、因應本條例之採購後國軍人員維持、後勤補給支援、資訊通信系統維護之策進作為。
五、第六條之財政衝擊影響評估。
立法院同意前項各款專案報告後,行政院應於二個月內將第一期特別預算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自第二期起之特別預算案,行政院應於立法院審議時併同提出採購進度、付款情形、裝備到貨及驗收狀況、次期特別預算案籌編及支用規劃之專案報告。
本條第一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之每年度舉借債務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本條例施行期間各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編列之社會福利支出不得少於一百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編列之社會福利支出占比。
第六條 國防部依本條例支應強化國防及對美軍事採購所需經費以新臺幣三千八百億元為限,並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同一項目之預算不得跨期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但經費額度因匯率變動影響超過上限部分,得以總預算方式編列。
(保留)   第六條 政府依本條例籌編第一期預算時,應考量本條例施行期間我國人口年齡結構變動因素之影響,審慎規劃收支額度及中長程財務計畫,衡量國家歲入負擔能力以因應高齡化及少子女化對編列預算財政衝擊。  
(尚未確認)
第八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辦理,依審計機關依法辦理審計,主管機關(國防部)依預算法規定辦理流用前,應經立法院同意。在主管機關應專案列管及考核本條例所列計畫之執行,並將執行進度及績效,每會期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

而國防部及其上級機關,應依法執行並落實監督機制,確保國防預算確實投入戰力建構。本條例施行屆滿之日次年5月底前,國防部應就其實施成效做成總結報告,並送立法院。
第六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第七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二、主管機關依預算法第六十三條辦理流用前,應經立法院同意。
本條例施行屆滿之日次年五月底前,主管機關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報告,並送立法院。
主管機關就第四條核定並循外購程序且採購金額達三千萬美元以上之軍事投資建案,應將工業合作項目納入規劃。但經評估不執行並以書面報經行政院同意之建案,不在此限。
前項書面報告應同時送交立法院備查。
第七條 主管機關應專案列管及考核本條例所列計畫之執行,並將執行進度及績效,每會期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軍事採購及相關建構計畫,如發現因公務人員違法或失職,致計畫執行進度或交付成果顯著未達核定目標,或其執行成效低於核定進度百分之五十者,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戒。
主管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應依法執行並落實監督機制,確保國防預算確實投入戰力建構。
(保留)     第八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所列項目之外,如仍有其他對美軍事採購之必要,主管機關得再行提出強化國防及對美軍事採購第二階段特別條例,但以符合國軍臺海作戰需求、美國對臺軍售程序及美國提出軍售發價書者為限。
(通過民眾黨團版本)
第八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滿未及執行部分,必要時,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第七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滿未及執行部分,必要時,得經行政院核定酌予延長。
第八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滿未及執行部分,必要時,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第九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製表:今周刊數位內容部。資料來源:修改自立法院文件(*非最終版本)

 

本文不授權媒體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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