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機產業正夯,立法院週四(8/27)加開院會三讀通過藍白版《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涉及國防軍用採購事項,為國防部。
在金額和預算編列方式部分,三讀通過國民黨版本,中央政府應循「年度預算」程序,連續6年,編列總額2400億元,每年編列400億元為原則;若有不足,總額及分年預算均得依實需增編。
三讀通過的條文幾乎都是國民黨、民眾黨版,民進黨之前希望能爭取的重點,包括主管機關為國防部、用特別預算方式編列、金額不受限1年400億元,最後皆未能通過。
綠憂藍白版侵害行政權 朝野對金額有異議
在三讀前的發言時間,民進黨黨團幹事長莊瑞雄憂心,民眾黨版要求設立特別委員會,這對行政院、國防部在國防自主、國防產業支持方面,會受內部委員制約,如果成員是有身份對於國家不夠忠誠的人,就是由這些人來幫整個行政院來做決定,恐侵害行政權。
國民黨立委徐巧芯發言時,則反批政院版2100億特別預算過於粗暴,不僅只會「要錢」,更未見實質監督機制。民眾黨立委洪毓祥反駁綠營的說法,他指出,委員會設置是為避免各部會多頭馬車,同時,國民黨版直接寫金額,恐有違「預算法」的疑慮。
無人載具條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涉國防採購為國防部
立法院27日下午三讀無人載具條例,名稱通過國民黨、民眾黨版本《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
「主管機關」部分,行政院和民進黨希望以國防部為主管機關,不過最後仍通過國民黨版: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涉及國防軍用採購事項,為國防部。
「定義」部分,「無人載具」指操作貨運行不須人員乘載於機具本體,得以操控、自主控制或其他方式運作於空中、水面、水下、地面或其他環境之設備;其用途包括巡檢、運輸、監偵、目獲、攻擊、後勤、通信中繼、電子作戰、誘餌、掃雷、布雷或其他任務。
另值得注意的是,本條也規定無人載具業者:指經主管機關認定實質從事無人載具、關鍵零組件、系統整合、軟體、韌體、資料鏈、資通安全、檢測驗證、維修服務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關鍵業務,且符合一定營業收入、研究發展支出、技術能力、國產化或可信任供應鏈要求之業者;不包括以純代理、純進口、純組裝、轉售或單純承攬政府標案為主要業務者。
在「採購項目」部分,三讀通過國防部應依作戰需求及科技發展,採購於航渡及泊地登陸階段具優勢之攻擊型及監偵型無人載具,包括行政院核定之國軍濱海監偵型無人機、濱海攻擊型無人機及小型自殺無人艇等三項裝備。
預算金額6年2400億 每年400億
在朝野意見最為分歧的「金額」和「預算編列方式」部分,民進黨主張所需經費上限為2100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23條限制。最後表決通過國民黨團版,中央政府應循年度預算程序,連續6年,編列總額2400億元,每年編列400億元為原則;若有不足,總額及分年預算均得依實需增編。
三讀條例也規範,無人載具產業發展綱領,應經國家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戰略特別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行政院核定後,送立法院備查。主管機關應每年向立法院提出無人載具提升國防戰力、產業發展、科技創新及經濟效益階段性發展報告。
在分散風險和採購限制部分,條例規範無人載具防衛體系之規劃,應遵循分布式韌性原則,避免集中部署或集中生產。
此外,公部門使用無人載具應符合平戰轉換功能,契約應落實遙控無人機採購作業指引,明定禁止大陸(含港澳)地區廠商參與、採購執行團隊不得為陸、港、澳籍人士之規範,以避免危害國家安全之資通訊產品滲入,並儘速達成中華民國116年全可信任供應鏈目標。
超過1億台幣採購 決標後要向立法院報告
在「國產化獎勵措施」部分,通過國民黨團版本,無人載具業者欲申請國產化獎勵措施者,應通過主管機關建立之可信任供應鏈認證。通過前項認證之業者,主管機關應發給有效期間2年之認證證書,並公告於官方網站,作為國際合作夥伴信任評估之參考依據。
而若有「巨額採購」,即單一無人載具採購案金額超過新臺幣1億元者,主管機關應於決標後30日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在「監管機制」部分,三讀通過行政院應設置國家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戰略特別委員會統籌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無人載具產業政策,每半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審議無人載具產業發展綱領及重大政策事項。
另民眾黨參酌美國「釋放美國無人機優勢(Unleashing American Drone Dominance)」政策及相關行政命令,提出電磁頻譜規範。三讀條文規範,經濟部應會同相關機關,規劃無人載具所需之頻譜資源、資料鏈通訊、遠端識別及反制測試所需之電波資源。必要時,得建立試驗頻率及專用頻率核配機制。
國防部應會同相關機關,依作戰需求建構軍用無人載具所需之衛星通訊、資料鏈、專用網路、電磁頻譜及其他關鍵通訊基礎設施,以提升無人載具之自主、安全、抗干擾及持續作戰能力。
在促進出口部分,三讀條文規範,經濟部應以「國際市場預測與開拓」、「蒐整國際應用資料」、「協助產業聯盟爭取國際市場商機」、「依產業創新條例及相關法令提供必要之租稅、融資及投資協助」、「盤點公務部門共同非軍用採購需求」等方式,支持我國製無人載具及相關系統之出口。
若做這些事 不只罰款還有刑責
至於相關罰則,三讀條例規範,若使用未經認證、來源不實、屬高風險來源或受高風險來源實質控制之關鍵零組件、軟體、韌體、系統或服務,而取得本條例所定獎勵、補助、投資、融資、信用保證或參與政府採購資格者,除撤銷或廢止其資格外,應追繳已領取之款項,並處已領取之款項1倍以上3倍以下罰鍰。
於資格審查、認證、採購、履約、驗收、補助、獎勵、投資、融資或信用保證程序中提供虛偽資料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元以下罰鍰。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採購機關或受託專業機構依法所為之查核、檢測、抽驗或複驗者,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3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前三項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業者可申請租稅優惠等獎勵
在「獎勵協助」部分,無人載具業者得依產業創新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國防產業發展條例、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就研究發展、設備投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應用、關鍵零組件、檢測驗證、人才延攬、技術入股、股票獎酬、融資、信用保證或其他產業發展事項,申請租稅優惠、投資抵減、所得減除、緩課所得稅或其他獎勵協助。
不過,若無人載具業者最近三年因違反國家安全、環境保護、勞工、資通安全或飛航安全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依前條規定申請租稅優惠,並應停止及追回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依前開規定申請所獲得之租稅優惠。財政部應於停止或追回之處分確定後,於其網站公開該無人載具業者之名稱。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於本條例公布後6個月內定之;本條例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第4條(每年400億,6年2400億)自公布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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