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如何應用於食品上?不少中藥材既可入藥也可應用於藥膳食品之中,再加上受到華人飲食文化影響,如何食用以及用量如何規範,近10年來備受討論及關注。
為兼顧用藥安全及「藥食同源」的飲食文化,衛福部預告訂定「得供食品原料使用之中藥材品項及其產品屬性認定基準」修正草案,首度針對食用量及標示進行規範,若超量添加特定中藥材時,將視為「藥品」。
此外,像是枇杷膏、四物湯、十全大補湯、桂枝湯等不被列為藥品的保健食品、健康食品,因名稱與「中醫藥固有典籍收載方劑相同」,未來通通不能使用,以避免民眾誤會是具有療效的方劑。
因應國內養生風氣盛行,衛福部於4月13日預告訂定「得供食品原料使用之中藥材品項及其產品屬性認定基準」草案,包含界定食品可用中藥材、明訂食品管理例外原則、明確食品型態適用非藥品管理範圍、訂定產品屬性判定原則、不符食品使用原則中藥材產品依藥品管理。
衛福部表示,中藥材經常用於藥膳或各種食品,但即使藥食兩用,本質仍是中藥材、具有醫療效能。若是食用過量就可能變成藥品,甚至引發副作用,得不償失。由於每個人體質不同,適合多少劑量難以界定,經與中醫、中藥、保健食品產業界溝通取得共識,將草案歸納出幾項重點。
1. 將中藥分為2大類,界定食品可用中藥材
依照中醫藥理論及臺灣中藥典規範,將中藥分為兩大類,第一類中藥材具傳統食用文化,從過去的37項增訂至75項,像是銀耳(白木耳)、山藥、蓮子、胡椒、馬鞭草等,並且明訂規範品項「不得生食」、「萃取或濃縮型態僅限食品原料用途」、「限茶飲用途」,避免民眾誤用。
過去37項屬於第一類的中藥材因「藥食兩用」被列為產品販售,如今做出明確規範,就是為了強化民眾使用中藥材的安全性。
第二類中藥材共計73項,食用時須特別注意安全性及用量。例如:決明子須經炒製後,才能作為食品原料,每人每日食用限量4.5公克;當歸、黃耆、白朮等也皆明確規定每人每日食用限量及相關規範。
若食品中添加第二類中藥材總量占比超過50%,或任一品項含量(中藥材萃取物須回推)超過每人每日食用限量,則列為藥品管理,需符合「藥事法」規定;且必須申請藥證許可,並由通過GMP藥廠製藥才能進行販售。
2. 添加第二類中藥材的非藥品產品,不得與「中醫藥固有典籍收載方劑相同」
若食品、保健品或其他非藥品產品中有添加第二類中藥材,品名不能與「中醫藥固有典籍收載方劑相同」,避免民眾誤以為該產品為具有療效的方劑。草案中明確列出38項中醫藥固有典籍收載之方劑名稱,包含十全大補湯、川貝枇杷膏、四物湯、桂枝湯等,未來若非藥品則通通不能使用類似名稱。
中醫藥司科長謝采蓓補充,為兼顧中藥用藥安全與華人膳食文化特色,若產品組成與中醫藥固有方劑不同,例如玫瑰四物飲中添加玫瑰,與四物湯方劑不同,仍屬食品範疇。
3. 使用中藥材「特定食品」不以藥品管理
草案中明確訂定食品型態適用非藥品管理範圍,部分使用中藥材的食品不以藥品管理,從包裝上來看就能很明顯看出並非藥品:
- 糖果、餅乾、蜜漬品、果凍、烘焙食品、甜味料或調味醬
- 滷包、燉包、藥膳調理包或其他以食材為主體之藥膳食品,產品外包裝應清楚載明與食材燉煮之料理方式
- 經粗碎後以棉紙袋或不織布袋包裝製成之茶包型態
4. 訂定產品判定規則,不符合食品使用原則中藥材產品依藥品管理
草案中明確訂定產品規則,將含中藥材產品依成分比例、使用劑量及產品型態等特性,建立判定標準,明確管理適用原則,盼能建立一套制度以保障民眾食用安全,提供業者遵循依據,同時兼顧產業發展。
若部分食品可用的中藥材未被列入,或是用量、濃度超出安全範圍的產品,皆依藥品規定管理。
據《中央社》報導指出,中醫藥司司長蘇奕彰說明,此次草案僅針對藥廠、食品廠的保健食品,民眾若自行到中藥行購買中藥材,或是到外面餐廳吃到的藥膳料理,皆不受影響。
衛福部表示,「得供食品原料使用之中藥材品項及其產品屬性認定基準」草案預告期間為60天,屆時將視各方提供意見後,才會正式公告上路。
資料來源:衛福部中醫藥司
本文不授權媒體夥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