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發現金一萬登記入帳週三(11/5)開跑,普發一萬現金「三階段」發放,周一(11/10)全部開放登記,11/12開始入帳。第二階段則是ATM領現和郵局臨櫃領現,自11/17及11/24開放。
至於普發一萬直接入帳對象,不用做任何登記或申請動作,11/12直接匯撥至其個人帳戶,另外,矯正機關收容人由矯正署造冊後發放,屏東縣獅子鄉、花蓮縣萬榮鄉、台東縣金峰鄉等偏鄉地區,由當地派出所或分駐所造冊後發放。
目錄
- 普發一萬登記官網網址
- 普發一萬請領「三階段」開放
- 第一階段:「登記入帳」11/5上午8點起
- 登記入帳開放登記時間
- 登記入帳登記網站
- 登記入帳登記流程
- 登記入帳身分證分流日期、順序
- 登記入帳準備資料
- 登記入帳步驟圖必看
- 登記入帳未滿13歲代領方式
- 登記入帳領取時間
- 登記入帳身分證分流圖
- 登記入帳可填寫金融機構帳號
- 第二階段:「ATM領現」11/17起
- ATM領現開放領取時間
- ATM領現領取限制
- ATM領現需準備證件
- ATM領現提領地點
- ATM領現提領流程
- 16家指定金融機構(含郵局)實體ATM領取
- 第三階段:「郵局領現」11/24起
- 郵局領現領取時間
- 郵局領現準備證件
- 郵局領現委託代領
- 郵局臨櫃領取流程、分流作業
- 郵局營業時間及據點
- 直接入帳免登記對象
- 偏鄉造冊發放免登記對象
- 未滿13歲孩童如何代領
普發一萬登記官網網址
10000官網網址看這裡
普發現金分別建置普發現金登記網站及宣導網站,避免民眾上網登記領取時造成網路壅塞,達到分流目的。兩個網站可相互連結,民眾可依需求分別瀏覽,皆為普發現金官網,兩個網址結尾都是政府機關專用「.gov.tw」,請安心使用。
普發一萬請領「三階段」開放
普發一萬發放採三階段發放,包括登記入帳、ATM領現、郵局領現,另外有直接入帳及造冊發放。一般民眾領取截止日期為115年4月30日,115年4月1日至115年4月30日國內出生新生兒領取截止日期為115月5月22日。

第一階段:「登記入帳」11/5上午8點起
登記入帳可至指定網站登記,透過手機、平板或電腦等載具,依照身分證尾數分流、上網登錄健保卡號、金融機構帳戶等個人資料,再經相關資料核對後確認後,11/12錢可直接入帳。
登記入帳開放登記時間
自114年11月5日上午8:00起至115年4月30日23:59止,並自114年11月13日起開放查詢。
登記入帳登記網站
普發現金官網
登記入帳登記流程
開放登記日起前5日(114年11月5日至114年11月9日)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尾數分流,僅對應的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尾數符合資格的民眾才能夠登記;114年11月10日開始則不限尾數,想要利用登記入帳的民眾都可以利用線上登記系統。
登記入帳身分證分流日期、順序
| 日期 |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尾數 |
|---|---|
| 114年11月5日 | 0、1 |
| 114年11月6日 | 2、3 |
| 114年11月7日 | 4、5 |
| 114年11月8日 | 6、7 |
| 114年11月9日 | 8、9 |
| 114年11月10日後 | 不限 |
登記入帳準備資料
本人或代領人透過手機、平板或電腦,於普發現金官網「登記入帳」頁面,依序輸入下列資料,輸入完畢確認資料無誤後,點選確認送出完成登記。
-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 金融機構(含郵局)代號及帳號。
- 發放對象健保卡號。
登記入帳步驟圖必看




財政部提醒,前期尖峰時段瞬間流量過大時,請在等待室稍後片刻即可進入登記系統。
網頁將自動重新整理,請勿關閉瀏覽器。

登記入帳未滿13歲代領方式
未滿13歲孩童可由父母/監護人其中1人代領。如為代領人時,登記頁面之「身份證統一編號」、「金融機構代號」、「金融機構帳號」欄位請輸入「代領人」資料,「發放對象健保卡號」請輸入孩童的健保卡號。
持居留證者,不適用代領功能。「金融機構帳號」欄位,請輸入「帳號」,非「卡號」,帳號請看「存摺上的帳號」或「網路銀行/行動銀行上的帳號」或「提款卡上的帳號」,如提款卡有簽帳功能者(卡片上會有 VISA 或 MasterCard 圖樣),請勿輸入卡號,要輸「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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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入帳領取時間
114年11月5日起至114年11月10日止完成登記並經檢核成功者,款項將自114年11月11日18時起至11月12日,依各銀行作業程序陸續入帳。
114年11月11日起至114年11月17日止完成登記並經檢核成功者,款項將自114年11月12日18時起至11月18日,依各銀行作業程序陸續入帳。
114年11月18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於當日18時前完成登記並經檢核成功者,款項當日入帳(遇假日順延至次一營業日),於當日18時後完成登記並經檢核成功者,款項在次一營業日入帳。
請補摺或至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查詢確認入帳。
登記入帳身分證分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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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入帳可填寫金融機構帳號
採登記入帳方式申請普發現金,民眾可以填寫下列金融機構之帳號:
| 代號 | 金融機構名稱 | 代號 | 金融機構名稱 | 代號 | 金融機構名稱 |
|---|---|---|---|---|---|
| 004 | 臺灣銀行 | 005 | 臺灣土地銀行 | 006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007 | 第一商業銀行 | 008 | 華南商業銀行 | 009 | 彰化商業銀行 |
| 011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 012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013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016 | 高雄銀行 | 017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018 | 全國農業金庫 |
| 048 | 王道商業銀行 | 050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052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 053 | 台中商業銀行 | 054 | 京城商業銀行 | 081 |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
| 101 | 瑞興商業銀行 | 102 | 華泰商業銀行 | 103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
| 108 | 陽信商業銀行 | 114 |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 115 | 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 |
| 118 | 板信商業銀行 | 119 |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 130 |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 |
| 132 |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 146 |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 147 | 三信商業銀行 |
| 162 |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 204 |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 215 | 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
| 216 | 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 600 | 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註1 | 700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803 | 聯邦商業銀行 | 805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806 | 元大商業銀行 |
| 807 | 永豐商業銀行 | 808 | 玉山商業銀行 | 809 | 凱基商業銀行 |
| 810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 812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816 | 安泰商業銀行 |
| 822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823 | 將來商業銀行 | 824 | 連線商業銀行 |
| 826 |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 952 | 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註2 | 997 |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南區聯合資訊處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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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ATM領現」11/17起
民眾持金融機構提款卡,11/17起,直接到實體ATM插卡輸入相關程序後,即可直接領取。
ATM領現開放領取時間
自114年11月17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
ATM領現領取限制
未滿13歲者可由父母/監護人其中1人代領,持居留證者,不適用代領功能
ATM領現需準備證件
提款卡(本人/代領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本人/代領人),發放對象健保卡卡號
ATM領現提領地點
指定金融機構(含郵局)實體 ATM 機臺領取
ATM領現提領流程
將本人/代領人提款卡插入ATM機臺後,輸入提款卡密碼,並輸入持卡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及發放對象健保卡號,交易成功後領取現金1萬元。
16家指定金融機構(含郵局)實體ATM領取
民眾可至指定金融機構(含郵局)設置的ATM機臺領取,包含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元大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華郵政公司設置之ATM機臺,ATM機臺會張貼服務識別貼紙,方便民眾辨識領取。
| 序號 | 指定金融機構(含郵局) 實體ATM機臺領取 |
|---|---|
| 1 | 臺灣銀行 |
| 2 | 臺灣土地銀行 |
| 3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4 | 第一商業銀行 |
| 5 | 華南商業銀行 |
| 6 | 彰化商業銀行 |
| 7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 8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9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10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 11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12 | 玉山商業銀行 |
| 13 | 元大商業銀行 |
| 14 | 永豐商業銀行 |
| 15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 16 | 中華郵政公司 |
第三階段:「郵局領現」11/24起
針對較不熟悉網路線上申請或ATM操作的人,11/24提供直接到郵局臨櫃申請領取。
郵局領現領取時間
自114年11月24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115年4月1日至115年4月30日止,在國內出生並領有出生證明之國民,且其生母或生父符合領取資格者,於115年5月22日前至郵局領取。
郵局領現準備證件
本人親自領取領有健保卡者,應持具照片之健保卡領取,如健保卡沒有照片或照片不足資辨識為本人時,須另持具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限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居留證)正本佐證。未領有健保卡者,應持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居留證正本領取。
郵局領現委託代領
親友(即受託人)持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包含健保卡或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居留證)正本。發放對象(即委託人)的健保卡(如委託人未領有健保卡,應出具其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居留證正本;如委託人未領有健保卡且未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出具其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郵局臨櫃領取流程、分流作業
郵局臨櫃辦理→領取資格確認及當場核對金額無誤後簽收。
分流作業:臨櫃發放作業第1週(114年11月24日至114年11月29日),依「臨櫃領取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尾數辦理單、雙號分流。
週一、三、五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尾數「單號」(1、3、5、7、9)者可領取。
週二、四、六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尾數「雙號」(2、4、6、8、0)者可領取。
臨櫃領取人為年長者(65歲以上)或身心障礙人士,不實施分流,將優先引導至友善服務窗口或無障礙窗口辦理。
郵局營業時間及據點,請按此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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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入帳免登記對象
為加速普發現金之發放作業並顧及部分民眾不便領取,針對目前已例行性領取政府津貼或年金的民眾,透過現有的撥款管道,不用申請,114年11月12日直接將普發現金匯入帳戶,並請於114年11月13日起,補登領取政府津貼或年金的存摺或至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查詢確認入帳,如因故未納入直接入帳對象或發生入帳失敗情形,請另循登記入帳、ATM領現或郵局領現方式領取。
- 領有勞工保險各項年金給付者(含老年年金、失能年金、遺屬年金)。
- 領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各項年金給付者(含失能年金、遺屬年金)。
- 領有國民年金各項年金給付者(含老年年金、遺屬年金、身心障礙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
- 領有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者。
- 領有農民退休儲金者。
- 領有勞工退休金之月退休金者。
- 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 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之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榮民。
-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安置之兒童及少年。
- 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人員及其具我國國籍眷屬。
要留意的是,以海外帳戶、匯票、支票方式領取上開社會保險年金、津貼或退休(儲)金者,「勞、災、國保遺屬年金匯入其他受益人帳戶」者,或「近期帳戶曾有退匯紀錄」者,未納入直接入帳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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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鄉造冊發放免登記對象
包括矯正機關收容人由矯正署造冊後發放,屏東縣獅子鄉、花蓮縣萬榮鄉、台東縣金峰鄉等偏鄉地區,由當地派出所或分駐所造冊後發放。
特定偏鄉
為協助無郵局地區的民眾領取普發現金,針對屏東縣獅子鄉、花蓮縣萬榮鄉及臺東縣金峰鄉3個鄉的民眾,採造冊方式發放。
設籍屏東縣獅子鄉、花蓮縣萬榮鄉及臺東縣金峰鄉3個鄉的民眾,如果想在當地領取普發現金,可於114年10月24日至10月28日(每日8時至18時),前往當地派出所登記(屏東縣獅子鄉:獅子分駐所、內獅派出所及草埔派出所;花蓮縣萬榮鄉:西林派出所、萬榮分駐所及紅葉派出所;臺東縣金峰鄉:金峰分駐所),或替設籍該鄉之親友辦理代領之登記。
請攜帶本人的健保卡或身分證供員警核對登記,如果委託他人代為登記,請同時攜帶本人(即委託人)及受託人的健保卡或身分證。
114年11月12日起至114年11月25日(每日8時至18時),上述登記民眾(經系統檢核通過者)前往原受理登記之派出所領取現金,請攜帶本人的健保卡或身分證供員警核對註記,如果委託他人代為領取,請同時攜帶本人(即委託人)及受託人的健保卡或身分證。如未於上述期間領取,仍可按照登記入帳、ATM領現或郵局領現之開放時間自行領取。
矯正署收容人
矯正機關收容人由矯正署彙整造冊發放。

未滿13歲孩童如何代領
家長們要準備以下3項資料,分別是父母/監護人其中一人自己的身分證字號(或居留證號)、銀行代號和銀行帳號,以及健保卡號,上述的3項資料必須是同一人。
至於未滿13歲孩童的資料,僅需準備「健保卡號」即可,若要幫多位孩童代領,就記得準備他們各自的「健保卡號」。
代領只需要父或母或監護人(其中一位)的身分證字號與銀行代碼、帳號跟健保卡號;被代領孩童只需要輸入健保卡號,既不需要輸入孩子的身分證字號,以及他們的銀行帳號。
- (一)未滿7歲【107年11月6日(含)後出生】符合發放資格者,應由父母或監護人其中一人代為領取。
- (二)7歲至未滿13歲【101年11月6日(含)至107年11月5日出生】符合發放資格者,可由本人自行領取,或由父母或監護人其中一人代為領取。
- (三)13歲以上【101年11月5日(含)以前出生】之未成年人符合發放資格者,由本人選擇適合自己的方式領取,或以委託他人方式領取。
- (四)受監護宣告之符合發放資格者,應由父母或監護人其中一人代為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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