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民眾陸續收到公文,要求繳回過去補助的租金補貼,甚至有人一次被追回3年、金額高達近5萬元,當事人直呼:「要過年的心情都沒有了,年終都沒這麼多!」
事實上,租金補貼溢領並非個案。立法院預算中心2025年9月曾指出,111年至114年間租金補貼溢領金額已超過5.8億元,且仍有近半數尚未完成追討。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也說明,租金補貼政策推動至今,總核定案件約197.3萬件,其中約2.5萬件出現溢領情形。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進一步指出,僅以去年六都為例,核定案件約74萬件,就有約2.1萬件溢領,占比約2.8%,多數原因來自申請人資格或租屋情況異動,如取得自有住宅、租約提前終止、家庭成員名下持有房產等。
由於114年起租金補貼申請與溢領審查回歸地方政府負責,相關清查與追討作業也陸續展開,導致近期民眾密集收到補繳通知。
國土署提醒,補貼期間若資格或租屋狀況有變動,應主動通報地方政府,否則一經查核屬實,將依法追回溢領款項;若一次繳回有困難,也可與政府協議分期返還,以降低民眾的經濟壓力。
租補突被追回,租屋族收到公文崩潰
近日不少網友在Threads發文表示,「查了一下發現很多人最近都收到了,要還快五萬元的錢……要過年的心情都沒有了,年終都沒這麼多,超氣!」、「多少人被討回,租屋補助的錢一次追三年⋯」。
從網友貼出的公文可見,被討回租補的原因是:因租賃建物無住家用稅率,及建物登記主要用途無含有「住」、「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不符合作業規定,故撤銷補助並要求繳回溢領金額。
貼文曝光後,引發全網關注,「是房東沒繳稅的關係嗎」、「我也被要求退還,當初已經審核通過還發款了,時隔3年,現在來追討這一大筆錢,那當初為什麼要給過」、「很多房東給申請租屋補助都會提高租金,如果房東有逃漏稅查核後,我們補助又被追回,那漲屁租金」、「審核是他們審的,最後還要我們還回去」、「我被追討11萬多,我去哪生錢啊⋯⋯有人申請過分期繳納嗎」。
事實上,立院預算中心報告去年9月曾指出,租金補貼111年至114年溢領金額逾5.8億元,半數尚未完成追討。
國土署說,租補推動至今,總核定約185.9萬件,當中約有2.4萬件溢領,數量占整體核定案件比例約1.3%。經主動調取資料確認比對,皆已通知申請人必須繳回溢領款項,對於溢領者均積極持續進行追回作業。
國土署回應租補災情
六都租補溢領2.1萬件
國土署1/16說明,租金補貼租補資格認定包含所租賃住宅是否屬合法住宅, 除111年至113年中央主政外,自去(114)年起則回歸地方負責受理申請及溢領審查確認。以去年六都為例,核定案件為74萬件、溢領件數2.1萬件,占比約2.8%;未來將持續請地方政府核實相關資料,確保補貼作業正確無誤,避免後續爭端。
國土署進一步說明,去(114)年6都溢領件數依序為新北市5,043件、桃園市4,826件、高雄市3,375件、台北市3,124件、台南市2,409、台中市2,319件,溢領數占整體核定案件比例約2.8%。此外,租金補貼政策推動至今,總核定約197.3萬件,其中約有2.5萬件尚未返還溢領款,僅占整體核定案件比例1.3%。
租補為何會出現溢領?
租金補貼出現溢領原因,主要以申請人資格及租屋情況異動為最大宗,包括「取得自有住宅」、「租約提前終止」、「自願放棄補貼」、「申請人死亡」、「家庭成員持有自有住宅」等因素。
國土署:溢領者可協議分期繳款
國土署提醒,補貼查核機制有串接戶政、地政及財稅等系統,如申請資格或租屋情況有所改變,請主動通知所在縣市及檢附相關文件,以降低溢領及補繳風險,影響自身權益。如民眾需要協議分期或延長返還期限,可循協議機制,以分期付款方式繳還。
國土署呼籲,民眾申請租金補貼時,申請書已提醒申請人應切結知悉租金補貼作業規定,且具備隨時查核機制,凡是發現申請人資格有異,會陸續依規定通知並依法追回溢領款項。同時再次提醒民眾,領取租金補貼期間如有資格異動情形,應主動通報,以避免日後產生溢領及補繳負擔。
為防止溢領情形發生,國土署也會強化勾稽查核機制、跨部會資料比對、運用大數據分析並與地方政府共同合作,以完善租金補貼審查及追繳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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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租補前「1地雷」要小心
台中房產顧問蕭勝宏在Threads發文表示,公文上寫得很清楚,雖然房子是可以住的,但官方調閱資料後發現,首先是稅率不符、沒有登記為「住家用稅率」,第二是用途不符,建物謄本的主要用途沒有「住」、「農舍」、「套房」或「公寓」等字樣。
蕭勝宏點出,很多租屋族(甚至房東)在申請時,常常忽略了建物謄本上的「用途登記」,結果領了補助款,幾年後被稽查才發現資格不符,要一次吐回全部金額,這對小資族來說真的是一筆巨款。
如何確認租賃房屋的用途?
政府的「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官網中,有個「合法租屋專區」,點進去選「如何查詢合法住宅」,進入「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選擇「門牌地址定位」標籤頁,直接輸入租賃地門牌,即可確認租賃房屋的用途。
教學步驟如下:



2026租金補貼規定
根據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網站,該補貼具隨時查核機制,自申請日起至完成或終止補貼期間,申請人及及其他家庭成員仍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有下列應予停止補貼之情形時,地方主辦機關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並撤銷或廢止原補貼之處分,追繳本人溢領之租金補貼;涉虛偽或不實情事者,並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一)家庭成員持有自有房屋。
(二)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或出租人死亡,未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十一點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
(三)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未再租賃住宅。
(四)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五)家庭成員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相關協助。
(六)租賃契約之出租人、租賃房屋所有權人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
(七)受補貼者死亡、入監服刑或勒戒,未經地方主辦機關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八點第二項規定變更受補貼者。
(八)喪失我國國籍,或出境滿二年未入境,經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
(九)同一租賃契約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相關協助。但同為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此外,申請人如違反「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等相關法規,願依規定返還溢領金額。
不少網友提到的溢領現象,可參考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五條,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之房屋,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不符合者,地方主辦機關應予駁回:
(一)具房屋稅籍且已保存登記或已取得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之建築物,並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 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或部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建物登記主要用途含有「住」、「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二)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租賃契約承租人為申請人以外之家庭成員者,地方主辦機關應書面通知其限期七日內補正租賃契約承租人與租金補貼申請人應為同一人,或變更申請人為承租人,申請人應依限補正。
(三)租賃契約不得有虛偽不實情事。
(四)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
(五)不得為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但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之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目的係為活化閒置資產且其租金依市場機制定價者,不在此限。
(六)每月租金不得超過附表二之租金上限。
(七)租賃契約如載有用途,應包括居住使用。
(八)租賃房屋不得為提供二十四小時照顧服務之機構。
本專案計畫一百十四年核定租金補貼,以同一租賃地址帶入本專案計畫一百十五年度申請案者,得不受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但於補貼期間變更其租賃地址者,其租賃房屋應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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