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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上班揪團炒股,台積電員工慘被開除!小員工買自家股票會吃上內線交易罪嗎?

在家上班揪團炒股,台積電員工慘被開除!小員工買自家股票會吃上內線交易罪嗎?

陳業鑫 律師

職場

shutterstock

2021-10-12 17:39

晶圓代工龍頭廠台積電在疫情三級警戒期間,讓部分員工居家工作(Work From Home),沒想到居然有員工一邊上班一邊炒股票,炒的還是自家公司的股票,甚至在社群網站組成群組,號召網友一起買賣股票,被公司資訊部門透過遠端監控系統(Work From Home Log System)查獲。嗣後台積電以這些員工違反公司規定為由開除,這樣做是合法的嗎?

 

勞工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時可開除嗎?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在本案中,台積電應該是引用這個規定,開除這些違反公司規定的員工。

 

雇主依照這條法律被開除的員工,不僅不需要預告或給付預告工資,連資遣費也無須給付,甚且,被開除的員工無法向公司索取非自願離職證明以申請失業認定及給付,可以說犯此天條的員工會一無所有,具有強烈的懲罰性質,因此本條學理上又被稱為「懲戒性解僱」

 

一般公司之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條款,均有上班時間不得從事與職務無關行為及禁止兼職之約定,這些約定在居家工作仍有適用。本案中之員工在居家工作時呼朋引伴炒作自家公司股票行為,明顯違反前述約定條款,應無疑義。比較有問題的是:何謂「情節重大」?

 

就此問題,最高法院明確表示,雇主基於企業特性,為經營管理、創造利益,預先就其著重之勞工各項違規事由及應受懲戒處分訂定規範。而所謂「情節重大」,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不是僅就雇主所訂工作規則之名目條列是否列為重大事項作為決定之標準,須勞工違反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且雇主所為之解僱與勞工之違規行為在程度上須屬相當,方屬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情節重大」,舉凡勞工違規行為之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等,均為判斷勞工之行為是否達到應予解僱程度之衡量標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32號民事判決)

 

公司可以對員工電腦網路活動進行監控嗎?

 

員工對於工作中使用公司的電腦網路等設備之隱私如無合理期待,法院判決意見對此表達原則上屬於合法的態度。

 

在一宗勞資糾紛的訴訟中,員工主張公司查看他的電子郵件,是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就員工這項指控,法院認為公司查看員工之電子郵件,是否侵害員工之隱私權,應視員工是否能對其在公司中電子郵件通訊之隱私有合理期待,若公司對於員工電子郵件之查看政策有明確宣示,或是員工有簽署同意查看之同意書,則難以推論員工對於自身電子郵件隱私有一合理期待。(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在另一件勞資爭議中,法院進一步闡述「公司查看員工之電子郵件是否侵害員工之隱私權」爭議,法院認為應視其監看員工之電子郵件是否基於企業秩序維持權及財產設施管理權,及員工能否對其在公司中電子郵件通訊之隱私有合理期待

 

若公司對於員工電子郵件之查看政策已有明確宣示,即難推論員工對於自身電子郵件之隱私有合理期待,除被害人能證明公司查看其電子郵件非出於維護企業利益之目的,恣意侵害其人性尊嚴違反比例原則而具有不法性外,尚難概認為侵權行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因此,若公司基於資訊安全、保護營業秘密、營業場所安全、財產設施管理權甚至保障勞工職業安全等目的,對員工使用公司設備之往來電子郵件及網路活動等行為進行監控,若事先有制訂資訊管理規範政策,公開告知員工進行監控之目的及監控對象、方式、時間、範圍,甚至取得個別員工同意,則對於勞工無隱私合理期待之事項予以監控,依前述我國司法裁判見解,應無侵權疑慮。

 

員工利用公司內部資訊號召炒作股票還有什麼法律責任?

 

若台積電員工號召炒股內容,是利用職業上知悉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內線消息時,例如製程研發重大進展、大筆客戶下單等資訊,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居然對該公司之股票進行買賣,那就不只是被開除那麼簡單而已,還可能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而構成同法第171條第1項之內線交易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若其因內線交易獲取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這些行為涉及的法律責任都是刑罰極重的重罪,不只是讓自己工作不保而已,還可能演變成擾亂有價證券公平交易的重大金融犯罪,不可不慎。

 

作者簡介_陳業鑫律師

台灣唯一曾歷練法官、勞動局長、金控公司董事職務的律師,有著自各個角度觀察勞資糾紛的豐富經驗,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金融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為主要執業領域,目前並擔任全國律師聯合會勞資關係委員會主任委員。

 

作者最新大作《懂一點法律,勞資不對立,管理不犯錯》:每個人都看得懂、立即可用,簡單掌握勞資法規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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