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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企業須完成哪些勞動法令遵循事項?常見5大瑕疵要當心

IPO企業須完成哪些勞動法令遵循事項?常見5大瑕疵要當心

陳業鑫 律師

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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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2 12:00

「我們公司股票要申請上市交易,據說審查委員有勞動部代表,他們最關心哪些項目?」一位公司財務長問我這個問題。

 

當公司成長至一定規模時,透過公開發行股票乃至於申請上市上櫃交易,增加籌資管道,降低籌資成本,是許多追求成長的企業財務規劃目標。如果能順利上市上櫃,不僅代表公司財務業務結構及公司治理績效獲得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肯定,更能提昇公司商譽及競爭力。

 

不過很多公司在規劃IPO時,忽略了勞動法令遵循事項,以致上市上櫃程序受到阻礙。據勞動部統計,這三年來近150家申請上市(櫃)公司過程中,除書面審查外,勞動部也會具體輔導各該IPO公司依法舉辦勞資會議,並嚴格遵循相關法令規定之程序,以有效維護企業內勞工權益。

 

大部分企業均依法辦理,但也有約一成左右企業,因對勞動法令不熟或輕忽,導致程序不符遭退件卡關,浪費不少時間及金錢,這些其實是可以避免的。

 

公司IPO審查勞動法令遵循事項之法令依據

 

公司股票申請上市交易時,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雖符合準則規定之上市條件,但有足以影響公司財務業務正常營運之重大勞資糾紛情事,尚未改善者,經證交所認為不宜上市者,得不同意其股票上市。

 

若是公司股票申請上櫃交易,亦有類似規定。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第3點規定,發生重大勞資糾紛之情事,尚未改善者,櫃買中心得認定該公司股票不宜上櫃。櫃買中心進一步規定「重大勞資糾紛」審查認定標準,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且足以影響公司財務業務正常營運:

1.發生重大勞資爭議者。

2.最近三年內曾因安全衛生設施不良而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者;或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被處以部分或全部停工者;或設置危險性機械、設備未檢查合格者。但經申請由檢查機構複查合格者,不在此限。

3.積欠勞工保險保費及滯納金,經依法追訴仍未繳納者。

 

除了不得有重大勞資糾紛外,還必須召開勞資會議

 

上市(櫃)公司向大眾募資,對於提升勞工權益更具企業社會責任,勞動部與金管會合作,要求公開發行公司於初次申請上市(櫃)前,應先將最近一年內,每三個月定期召開至少四次的勞資會議紀錄等相關文件函送勞動部審查,取得勞動部收訖函文後,才能依規定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請上市櫃審查。

 

勞資會議常見五大瑕疵

 

依據勞動部歸納不符法令之個案,IPO企業常見之勞動法令遵循問題,自選舉勞方代表、召開會議、會議進行過程到會議紀錄的製作皆會發生,常見瑕疵包含以下五種情況:

 

一、勞資會議代表更替未送主管機關備查

 

公司選派完勞資代表或勞資代表發生遞補、補選或改派而有變更時,未依法將名單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亦即不得在報請備查程序完備前,就隨意更換代表出席勞資會議,這將導致勞資會議程序及決議不合法。

 

二、分公司與各工廠未分開舉行

 

設有分公司或其他事業場所的公司,未注意事業單位及各事業場所應「分別召開勞資會議」,不得將公司勞資會議與各分公司、事業場所等分支機構勞資會議併同召開。

 

三、未達法定開會人數

 

勞資雙方代表須「各過半數」出席始得合法進行勞資會議,這個出席數不得事後再補簽名。

 

造成該場會議未達開會法定人數仍照常開會。

 

四、開會通知未於七日前發出

 

開會通知未依規定於實際開會日之七日前發出,以致勞資會議代表無足夠時間可在會前預為提案或作討論準備。

 

五、線上開會未保留出席紀錄

 

這兩年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許多事業單位採視訊會議方式辦理勞資會議,這種方式開會固屬合法,但要記得保留電子出席紀錄。亦即不只出席者本人必須開鏡頭音訊出現於電腦螢幕上,且旁邊要顯示「中文姓名」,而以慣用之英文名字或暱稱代替,以免發生爭議時,無法認定出席者之具體人別。

 

企業在開線上勞資會議時可以全程錄音錄影,把勞資會議視訊畫面及討論決議音訊檔案留存,以利事後審查。

 

作者簡介_陳業鑫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勞動局長、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金控公司董事、公司治理委員會委員經驗的律師,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P經理人得主。目前也是今周刊、Cheers雜誌專欄作家。

任職法官時,曾為民間司改會評鑑為裁判品質及法庭態度優良法官,並有成功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紀錄,推動修正繼承法制,解救許多無辜的揹債兒。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為主要執業領域,擔任多家國內上市櫃公司、外商、中小企業、人民團體及工會法律顧問。同時擔任台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陽明大學EMBA副教授級專技人員教師及臺灣高等法院調解委員、臺北、士林、基隆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並曾在司法院法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及桃園、雲林、高雄、橋頭地方法院講授勞動法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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