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啦啦隊員「高齡」40歲,樂天女孩遭酸「阿姨團」...30歲強制退團合法嗎?勞動律師怎麼說

啦啦隊員「高齡」40歲,樂天女孩遭酸「阿姨團」...30歲強制退團合法嗎?勞動律師怎麼說

陳業鑫

職場

樂天桃猿提供(資料照)

2023-05-29 17:18

台灣啦啦隊女神林襄所屬的「樂天女孩」出訪美國話題不斷,但有粉絲流出林襄、籃籃等23位樂天女孩團員年齡,發現30歲以上有9位,年紀最大的是37歲的凱莉絲、最小是19歲的熊霓,平均年齡為29歲,驚呼「啦啦隊也高齡化」,酸樂天女孩是「阿姨團」,並認為「30歲就該強制退團」。

 

對於大齡批評,球團表示並無啦啦隊年齡的限制,強調年齡不過是個數字,比起年齡,更重要的是舞台表現、個人魅力和渲染力,跟年齡無關。

 

至於網友提的「30歲強制退役」及去年以40歲之齡退役的沐妍,樂天女孩是否存在「退役年齡」?球團回應說,樂天女孩並沒有所謂的退役年齡,女孩退役的原因有很多,職涯發展和家庭因素,都可能是離職或轉職的原因。

 

真的可以將超過30歲的啦啦隊員退團嗎?

 

不可以,如果真的將超過30歲的啦啦隊員退團,將構成年齡歧視而違法。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最高行政法院在一件航空公司解僱空服員案件的判決中,闡釋年齡歧視的定義。法院認為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明文禁止雇主以年齡為限制條件而致年齡就業歧視,其立法意旨在於雇主在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求職或就業過程,不得因年齡因素而對之為直接或間接之不利對待,是無論雇主係以直接以年齡因素,設定為僱用員工、解僱員工或給予員工福利之條件,或雖未直接以年齡為條件,但間接設定其他因素,並因該因素連結之結果,將與年齡發生必然之關連,終致員工將因年齡因素而與勞動條件發生牽連,均應認係因年齡因素而予員工不當之歧視,始為允當,故該年齡歧視,自不應僅限於直接歧視之情形,應兼涵間接歧視之情況。(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1036號)

 

也就是雇主若直接設定以年齡為解僱員工的條件,就是以年齡因素而為直接不利對待,將構成年齡歧視。

 

如果職棒球團真的解僱超過30歲的啦啦隊員,或者在勞動契約中約定滿30歲時契約即自動終止離團,都會構成年齡歧視。

 

間接歧視也違法?

 

是的,不論直接歧視或間接歧視均違法。

 

法院在同一案判決理由中說明,若雇主設定之成本考量,倘將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設定為薪資較高者,事實上終將連結至年資較長、年齡較高者,將構成間接年齡歧視。

 

例如本案中的航空公司在撙節成本考量下,以較資深之主任空服員為被資遣對象,因為係以薪資水準之成本為主要考量,但主任空服員即表示職等高、薪資高及年齡較高,實為變相針對年齡較高之受僱者不利,因而構成間接年齡歧視。

 

年齡歧視的後果?

 

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規定,違反第5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不只如此,若雇主解僱勞工構成年齡歧視,將可能構成解僱無效,勞工若對雇主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縱使雇主是因成本考量而進行資遣解僱,而認為年齡較大者,通常年資較長,年資較長者,通常薪資亦較高,倘若將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設定為薪資較高者,將會影響及年資較長、年齡較高者,於此情形之下,法院認為雖非直接以年齡為連結因素,惟於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所規定之年齡歧視,除了直接歧視之情形外,亦包括間接歧視之情形,故如符合該項所規定之年齡歧視,依民法第71條之規定,所為終止僱傭契約之行為無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判決)

 

作者簡介_陳業鑫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勞動局長、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金控公司董事、公司治理委員會委員經驗的律師,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P經理人得主。目前也是今周刊、Cheers雜誌專欄作家。

任職法官時,曾為民間司改會評鑑為裁判品質及法庭態度優良法官,並有成功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紀錄,推動修正繼承法制,解救許多無辜的揹債兒。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為主要執業領域,擔任多家國內上市櫃公司、外商、中小企業、人民團體及工會法律顧問。目前擔任中華民國全國律師聯合會勞資關係委員會主委、臺灣高等法院調解委員及士林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曾任台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陽明大學EMBA副教授級專技人員教師及臺灣臺北、基隆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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