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在街頭巷尾,或是瀏覽人力銀行網站,我們最常看到的餐飲業、服務業徵才廣告,往往只有簡潔的一行字:「正職人員,月薪 32,000 元,月休8天。」
這看起來合情合理,甚至對比某些只有月休6天的違法雇主,這似乎已經是「優良企業」了?
但以我過去擔任法官及勞動局長的經驗,必須嚴肅地告訴各位企業主與人資夥伴:如果你的勞動契約與薪資結構沒有經過特殊設計,「月休8天」在數學上與法律上,有很高機率已經處於違法邊緣,甚至可能讓你面臨高額罰鍰。
勞動法不是憑感覺,而是精確的數學。今天我們就用七個關鍵點,拆解這個連部分HR及中小企業主、服務業老闆都容易掉進的「月休八天」陷阱。
一、法律沒有「月休」概念,只有「七休二」的鐵律
首先,我們要打破一個根深蒂固的誤區:《勞動基準法》從來沒有規定一個月要休幾天。
自從「一例一休」修法以來,法律規範的基本單位是「週」。依據《勞基法》第 36 條,勞工每 7 日中應有 2 日之休息,一天是原則上絕對不能出勤的例假,一天是可加班的休息日。
讓我們來算一筆小學生的數學題:
一年有 365 天,除以一週 7 天,等於 52 週加1天
如果每週要休 2 天,那麼一整年52週的「例假+休息日」總數應該是:
52 週 × 2 天 = 104 天
這 104 天,是勞工「原本就該有」的週末休息時間,還沒加上見紅放假的國定假日喔!
二、加上國定假日16天,勞工一年至少要休 120 天
除了上述的 104 天,別忘了《勞基法》第 37 條規定的「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
目前台灣一年的國定假日共有 16 天(包含元旦、農曆除夕、春節、二二八和平紀念日、清明、勞動節、端午、教師節、中秋、國慶、臺灣光復節及行憲紀念日等)。
所以,一個完全不加班、標準工時的勞工,一整年應休的總天數是:
104 天 (週休二日) + 16 天 (國定假日) = 120 天(原住民身分勞工會多一天歲時祭儀而為121天)
接著,我們把這 120 天平均分配到 12 個月:
120 天 ÷ 12 個月 =10 天
看見問題了嗎?
法律要求的標準值,平均每個月是 10 天。
如果你在廣告上寫「月休 8 天」,代表你每個月「少給」員工2天 的假。
這還不包括勞工請特休假的天數。
結論:單純實施「月休 8 天」且沒有額外給付加班費,在數學上就是違法的。
三、服務業的「四週變形工時」不是免死金牌
很多餐飲業老闆會抗議:「律師,我們是服務業,適用勞動部的『四週變形工時』,排班可以彈性啊!」
這是許多企業最大的誤解。變形工時只是讓你「調整休假的分布」,並不會讓你「休假總數變少」。
即便你是適用四週變形工時的餐飲業、電影放映業、綜合商品零售業,法律規定的是「四週內要有 4 例假 + 4 休息日 = 8 天假」。
請注意,一年有 52 週,也就是 13 個「四週循環」。
13 循環 × 8 天 = 104 天
再加上 16 天國定假日,總數依然是 120 天。
如果你堅持「月休 8 天」,一年只給員工 8 × 12 = 96 天假。
120 - 96 = 24 天。
這短少的 24天,若沒有給付加班費,就是積欠工資,勞檢一來,一翻兩瞪眼。
四、如何讓「月休8天」合法化?關鍵在「錢」
難道「月休8天」的制度完全不能運行嗎?當然可以,但前提是「用錢買假」。
每月短少的2天(或整年短少的 24 天),雇主必須視為「休息日加班」或「國定假日出勤」,依據法定的加班費率(前兩小時 1又1/3 倍、後兩小時 1又2/3 倍,或國定假日加倍發給)發給工資。
因此,你的徵才廣告不該只寫「月休 8 天」,而應該在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
1.本職缺採月休 8 天制,其中短少之休假日,將折算為加班費給付。
2.薪資明細分別列出「每月本薪」與「加班費」的項目,不能含糊地用一句「責任制」「統包」帶過。
五、2026 年最新最低工資的檢核底線
今年(2026年)基本工資已調升至 29,500 元,時薪 196 元。這讓「月休8天」的適法性門檻更高了。
如果你的員工月休 8 天,每天工作 8 小時,這意味著他每個月比標準工時多做了約 16 小時。
如果你開出的薪水是 30,000 元整,宣稱「含全勤、含加班費」。
我們來試算一下:
30,000 元扣掉加班費(假設約 2,000 - 3,000 元的加班費成本),本薪可能只剩 28,000 元(假設2天都只以最低加班費率的國定假日、每日8小時計算),這就低於最低工資 29,500 元。
這會違反《最低工資法》第 17 條,罰則是 2 萬到 100 萬元,可加重至1/2也就是150萬元。千萬別以為每月給付薪資金額高於 29,500 元就沒事,要看「回推後的本薪」是否達標。
六、最可怕的風險:廣告不實
除了《勞基法》,還有一個更痛的罰則來自《就業服務法》。
如果你的徵才廣告寫「月休 8 天」,但面試時才說「喔,那是排休,忙的時候不能休」。
若被認定為「招募廣告不實」(就服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1 款),罰鍰是 30 萬元起跳,最高 150 萬元。
請記住,一般勞基法的罰款常常是 2 萬起跳,但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罰鍰起跳價就是 30 萬。為了省一點人力及加班費,冒著被罰 30 萬的風險,這絕對不是聰明的商業決策。
七、雇主與勞工的自保之道
勞動法規日益複雜,作為風險管理的專家,我給予雙方以下具體建議:
給雇主(老闆/HR):
請立刻檢視公司的排班表與薪資單。如果你們實行「月休 N 天」制,請務必確認:
1. 年度總休假數是否低於 120 天?
2. 若低於 120 天,是否有明確計算並給付加班費?
3. 勞動契約中是否有「工資包含加班費」的明確條款,並經勞工簽名同意?
給勞工(求職者):
面試時看到「月休 8 天」的班表,請直接詢問:「請問這 8 天是否包含國定假日?如果不含,國定假日出勤有加倍薪資嗎?月休8天不符一例一休部分,加班費又如何計算?」
勞資關係的和諧,建立在「規則清楚」之上。不要讓模糊的「月休八天」,成為引爆勞資爭議的地雷。
律師小叮嚀:我可以為您做什麼?
如果您的公司目前正使用「月休 8 天」制度,但不確定薪資結構是否符合 2026 年最新基本工資(29,500元) 的回推計算,可以依照上述計算式做一個簡易的適法性快篩。
作者簡介_陳業鑫
在台灣勞動法園地辛勤耕耘的工作者。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勞動局長、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金控公司董事、公司治理委員會委員經驗的律師。
目前致力於勞動法普及教育,除以主題式企業內訓從源頭減少勞資糾紛風險外,亦於各民間團體授課,期使勞資雙方對勞動法適用有正確觀念,知悉權利義務邊界之紅線,消弭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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