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勞動部修正關於病假不得為不利處分的勞工請假規則後,我常聽到老闆、人資長及企業主管抱怨:「陳律師,那個Oscar雖然能力平平,但他每天最早到、最晚走,整年全勤沒請過假,這種員工才叫『忠誠』吧?反觀那個Frank,動不動就請病假,出勤日數及工作貢獻度就是不如其他堅守崗位的同仁,雖然業績有達標,難道我不能把Frank的考績給他打差一點嗎?」
如果這是在十年前,老闆的「感覺」或許還能主導考績;但在2026年的今天,這種觀念不僅過時,更充滿了法律風險。
隨著《勞工請假規則》新制在2026年正式上路,這種「請病假」=「工作貢獻不佳」的觀念必須全面檢討修正。
面對「全勤但偷懶」與「請病假但敬業」這兩類極端員工,究竟誰該獲得高績效?
我常常反問老闆、人資長及企業管理階層,一個全勤從不遲到早退請假但上班都在偷懶滑手機LDS不好好工作的員工Oscar,跟一個有請病假但上班時認真工作使命必達的Frank,誰更值得好的考績評價?
這不僅是管理學的問題,更是嚴肅的法律題。以下我將透過七個關鍵法律觀點,為大家拆解這個職場迷思。
一、回歸契約本質:「出勤」不等於「提供勞務」
首先,我們必須釐清勞動契約的本質。依據《民法》第482條,勞動契約是勞工「提供勞務」,雇主「給付報酬」。
請注意,法律用的是「提供勞務(Work)」,而不是「出席(Presence)」。
那位全勤但偷懶的員工Oscar,雖然肉身在辦公室,但靈魂根本沒有放在工作上。如果他都在滑手機、團購、玩線上遊戲或是在電腦前發呆裝忙,在法律評價上,他並沒有完整的「提供勞務」。這種行為在管理學上稱為「隱性缺勤」(Presenteeism)。
雖然他沒請假,但他對公司的實質貢獻度極低,甚至因為領了薪水沒做事,構成了民事上的「瑕疵給付」甚至「不完全給付」。
反觀請病假但敬業的員工Frank,雖然行使了請病假權利,但在工作的時間內表現出敬業精神,達成甚至超越KPI。從契約對價關係來看,Frank才是真正履行契約給付勞務義務的人。
二、2026年新法紅線:病假不能作為「唯一」扣分項
各位雇主與HR必須牢記,依據今年(115年)剛上路滿月的《勞工請假規則》新修正條文,法律劃出了一道明確紅線: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未超過10日者,雇主不得為不利之處分。
這意味著,如果員工全年的病假在10天以內,雇主絕對不能因為他「請了幾天病假」,就直接把他的考績從A降到B,或是扣發非比例的年終獎金。
修正後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之1第3項更進一步規定:即便請假超過10天,「雇主考核時應以勞工之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
換句話說,如果老闆因為看不慣Frank請病假,而在沒有其他績效佐證的情況下給予低考績,一旦Frank提出勞資爭議或訴訟,雇主將面臨極高的敗訴風險。
三、舉證責任的逆襲:老闆,請證明全勤的Oscar比請病假的Frank優秀
在新制的架構下,舉證責任發生了倒置。如果雇主堅持要給全勤的Oscar優等、給請病的Frank乙等,一旦上了法庭,法官會要求雇主舉證證明該處分的「合理性」。
雇主必須回答以下問題:
「你給Oscar高分,是因為他有具體的績效產出,還是只因為他『肉身全勤』?」
「你給Frank低分,除了他依法請病假之外,他的工作品質績效哪裡不如Oscar?」
如果公司的績效考核表上,Oscar的產出(Output)明明低於Frank,卻只因為「出勤率」這一項翻盤,很可能就違反了前述法令規定。
本質上勞動契約給付義務,「出勤」是為了「產出」,不能本末倒置。若無法證明Oscar的實質貢獻高於Frank,這種考績評定極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違反法令。
四、「偷懶」是合法的考績不佳事由,「病假」不是
這是一個必須面對的法律現實:「偷懶」可以評價為工作態度不佳,是合法的考績扣分事由;但「病假」是生理因素而無法出勤,是受法律保障的權利。
對於全勤但偷懶的Oscar,雇主不僅可以打低考績,甚至若經多次勸導不聽、且有具體「怠工」證據,在符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前提下,雇主可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進行資遣解僱。
但對於依法令請病假的Frank,只要他依規定提出證明、完成請病假手續,這就是他的法定權利,雇主依法不能懲罰行使合法權利的Frank,無論是透過懲處手段還是考績評價。
因此,將「偷懶(實質違約)」的評價高於「病假(合法權利)」的評價,在邏輯與法理上都是完全錯誤的。
五、懶於思考的「全勤文化」:劣幣驅逐良幣
從企業人力資源治理的角度來看,若考績制度鼓勵「全勤但偷懶」,將會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反淘汰。
當員工發現:「原來我不需要努力跑業務、寫程式,我只要每天準時打卡、裝模作樣坐在位子上,考績就能贏過那個拚死拚活但身體偶爾病痛的同事。」那麼,公司內部將充斥著表演型員工,真正有戰力的員工將會因為感到不公而流失。
這種只重「工時」不重「績效」的考評制度,不僅無法激勵員工,反而是企業競爭力衰退的徵兆。
身為律師,我常建議企業主及人資長:不要用戰術上的勤奮(形式上的全勤),來掩飾戰略上的懶惰(缺乏實質有效的績效管理機制)。
六、考績應該怎麼打?「加權比重」是關鍵
那麼,實務上該如何處理?我建議企業應調整績效考核的配分比重:
1.實際工作成果(KPI/OKR):配分比重 40%~60%。
這是硬指標,誰幫公司爭取最多業績、帶來最多營收、誰解決問題節省更多成本費用、增加工作效率,誰就拿高分。在這項目上,Frank顯然優於Oscar。
2.工作態度:配分比重 20%~30%。
包含敬業精神、工作投入狀況等。Oscar雖然全勤(加分),但偷懶怠工(大扣分);Frank雖然有請病假(不扣分或超過10日部分微幅影響),但工作投入及貢獻度高(大加分)。
3.團隊精神:配分比重 20%~30%。
包含同事互評、分工合作等。Oscar雖然全勤(加分),但習慣推諉卸責,同事評語不佳;Frank雖然沒有全勤,但但對主管指派工作及同事請求協助事項均能完成,口碑甚佳(大加分)。
綜合計算下來,Frank的總分應高於Oscar。這才符合《勞動基準法》強調的勞務對價性,也才符合修正後《勞工請假規則》要求的「綜合考量」。
七、結論:從「管控人身出勤」進化到「管理工作產出」
2026年《勞工請假規則》關於病假修正,其實是給台灣企業人資管理的一劑清醒藥。
它強迫雇主及企業主管放棄過去那種「看到員工坐在位子上就安心」的舊時代思維,轉而建立更精細、更以結果為導向的管理制度。
回到最初的問題:全勤偷懶的Oscar與請假敬業的Frank,誰該拿好考績?
答案毫無疑問是 Frank。
Oscar展現的是「無效的忠誠」,Frank員工展現的則是「專業的當責」。如果你是聰明的雇主、人資長及企業主管,你應該思考的是如何優化工作流程,讓Frank能更安心養病、早日康復回到戰場;而不是把資源浪費在獎勵Oscar這種「辦公室肉身擺設」上。
別讓錯誤的考績制度,成為公司的慢性病。懂法律、重績效,才是現代企業的生存之道。
作者簡介_陳業鑫
在台灣勞動法園地辛勤耕耘的工作者。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勞動局長、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金控公司董事、公司治理委員會委員經驗的律師。
目前致力於勞動法普及教育,除以主題式企業內訓從源頭減少勞資糾紛風險外,亦於各民間團體授課,期使勞資雙方對勞動法適用有正確觀念,知悉權利義務邊界之紅線,消弭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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